為建立和完善財政監督體系,強化財政監督職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規定,制定《邢台市市級預算收入監督管理辦法》。該《辦法》經2000年8月9日邢台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根據 2011年12月26日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16號發布的《邢台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邢台市市級預算收入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修訂。《辦法》共21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邢台市市級預算收入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2000〕第8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邢台市市級預算收入監督管理辦法
- 地區:邢台市
- 通過時間:2011年12月19日
- 公布時間: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政府令,管理辦法,
政府令
〔2011〕第16號
《邢台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邢台市市級預算收入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已經2011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劉大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管理辦法
(2000年8月9日市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根據2011年12月19日《邢台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邢台市市級預算收入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財政監督體系,強化財政監督職能,確保我市市級財政收入及時、準確、足額上繳國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預算收入,是指應當上繳市級國庫的稅收收入、國有資本收益、政府性基金收入、行政性收費和其他各項政府收入。
第三條 凡應繳納市級預算收入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繳納單位),市級預算收入徵收部門,以及國庫和有關金融機構等,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市級預算收入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審計、地稅、國稅和市人民銀行等部門及有關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市級預算收入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對市級預算收入的監督管理採取日常監督與定期檢查、重點檢查與普遍檢查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第六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的有關規定,支持有關部門做好市級預算收入的繳納、徵收和入庫工作,不得制定涉及減免市級預算收入或者影響市級預算收入徵收的規定。
第七條 市級預算收入的繳納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規定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繳庫方式和期限,繳納市級預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和拖欠市級預算收入。
第八條 市級預算收入徵收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做好市級預算收入的徵收工作,不得擅自免徵、減征、緩徵、退征;未經市財政部門批准,不得將市級預算收入存在國庫外設立的過渡性帳戶。
第九條 各級國庫和有關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市級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和報解,不得擅自將市級預算收入延解、占壓、混庫和退庫。
第十條 市財政部門有權要求市級預算收入的繳納單位、徵收部門和國庫等,提供與市級預算收入有關的資料,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
第十一條 市財政部門有權對市級預算收入的繳納、徵收和國庫的收納、報解等情況進行檢查,被檢查單位不得拒絕、阻礙。
第十二條 市財政部門可以委託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對市級預算收入的解繳等情況進行審計。受委託的中介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市財政部門出具審計報告;不得隱瞞被審計單位違反財經紀律的問題或者出具虛假報告。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市財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主要責任人員,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由市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對企業可處違法金額百分之十至二十的罰款;對其他繳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市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市財政部門責令糾正;情節嚴重的,對有責任的會計人員,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由有關部門收回其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聘書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對有責任的其他人員由上級機關或主管部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十七條 對財政部門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財政檢查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財政檢查人員違法、違紀所得財物,依法予以追繳、沒收或者責令退賠。
第十九條 市財政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本級預算收入的監督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邢台市市級預算收入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2000〕第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