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防檢查收費管理辦法(試行)

《邊防檢查收費管理辦法(試行)》在1990.06.07由財政部, 公安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邊防檢查收費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1990年06月07日
  • 實施時間:1990年02月01日
  • 頒布單位:財政部, 公安部
一、根據公安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關於對部分邊防檢查項目實行收費制度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二、邊防檢查收費屬於涉外性質的規費,其收費標準和開支範圍等,均應按規費的管理原則執行,各單位不得自行增減或修改。
三、邊防檢查收費所需的各種證件和收據,由公安部邊防局統一印製,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翻印。
四、對收費通知中規定的以人民幣結算的收費項目,當交款單位或個人主動交納可兌換外幣時,要按銀行匯率結算;收費通知中規定交納外幣的項目,應使用外匯結算。
五、證件費由核發證件的邊防機關在發證時收取;口岸以外邊防檢查、監護費由邊防檢查站向提出檢查、監護要求的單位收取。
六、邊防檢查收費由公安部邊防局負責實施。邊防檢查收費要納入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辦法,收入統一上繳公安部邊防局,支出由公安部邊防局統一安排,用於:
(一)邊防檢查技術裝備和人員培訓開支;
(二)與收費工作有關的各項開支,如印製收費證件、票據等;
(三)補助業務費不足等開支。邊防檢查收費嚴禁用於濫發獎金、補貼;嚴禁用於建造樓堂館所等基本建設開支。各收費單位要於每月終了10日內將上月收費通過銀行匯繳省、自治區、直轄市邊防局(處),同時按收費項目編表匯總上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邊防局(處)要於每季度終了15日內匯繳公安部邊防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邊防局(處)要編制邊防檢查收費的收支計畫上報公安部邊防局,公安部邊防局據此編制邊防檢查收費資金的專項收支預算,報財政部審核同意後安排下達。年度執行中要定期向財政部報送執行情況,年度終了要編報決算,結餘部分上交中央財政。
七、各收費單位要加強對邊防檢查收費的管理,要安排專人負責這項工作。對收費證件和收據要加強保管;收取的現金、外幣要交給財務部門統一管理,並單獨設立收支科目進行核算,具體會計處理方法,公安部邊防局將在制定邊防檢查收費管理細則時作出規定。各級邊防檢查部門要教育本單位的辦證、收費人員嚴格執行收費工作的有關規定,不得以權謀私、弄虛作假;不得貪污、隱瞞、坐支、挪用所收的資金。要定期組織檢查,發現有上述情況以及偽造、使用假收費證件、票據的單位或個人,要視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對違反邊防檢查收費規定,拒不繳納規費的單位或個人,公安邊防機關可依據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八、有外匯收入的收費單位,其外匯留成及管理使用辦法另行下達。
九、本辦法自1990年2月1日起執行。本辦法由公安部邊防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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