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防口岸

邊防口岸是一國與他國交往的進出境門戶和關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邊防口岸
  • 所屬類型:關卡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規定,凡入出我國國境的中外籍人員和行李物品,交通運輸工具及其載運的物資,一律持規定的合法證件通過對外開放的或指定口岸,經邊防檢查站或邊防工作站檢驗後,方可進出國境。邊防口岸分為兩類:一類是國家口岸,另一類是地方口岸。
國家口岸,也稱國家對外開放口岸,即一類口岸。我國政府決定對外開放的國際交通口岸,包括港口、機場、車站和孔道。我國國家口岸由國務院批准建立並對外公布,設有邊防檢查、海關、衛生和動植物檢疫等檢查、檢驗機構。允許持有入出國境有效證件的一切中外籍人員和交通運輸工具出入。
地方口岸,也稱地方對外開放口岸,即二類口岸。我國地方政府與鄰國地方政府或地區當局按雙方協定或歷史習慣而開放的口岸,包括孔道、通道、關口、港口、渡口等。我國地方口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准或經國家主管部門同意建立,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名義對外公布。其目的是為了便利兩國(地區)邊境居民和有關人員探親訪友、耕作、互市、經商、求醫、朝聖以及開展邊境貿易等。
地方口岸與國家口岸相比,其主要特點是:第一,口岸的開設通常由兩國地方政府按照雙方的協定確定。第二,通行的人員通常只限於雙方邊境地區的居民和邊境地區地方政府間的公務人員以及雙方協商確定的其他人員,第三國人員未經特殊許可不得通行。沿海的地方口岸只對國內船舶和港澳台小型船舶開放,外國籍船舶,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或停靠。第三,過境活動主要是邊民探親訪友、互市和地方政府間的邊境貿易及處理邊境事務。活動的範圍僅限於邊境地區,未經許可不得進入內地。第四,機構設定以邊防為主,其他檢查、檢驗機構根據需要設定或臨時做出或由邊防部門代行其職能。口岸邊防機構通常既擔負入出境檢查任務,又擔負反內潛外逃等項邊境管理任務,有的還擔負國界巡邏警戒任務。第五,出入境手續簡便。邊民、公務人員過境一般持雙方達成的有關通行證件,證件的簽發和檢查比較簡便。
地方口岸的出入境檢查工作,主要是依照國家有關出入境和邊防檢查的法律、法規和有關的政策規定及與鄰國簽訂的有關協定,按照"從嚴管理,維護主權,照顧習慣,方便往來,堅持制度,區別對待,內緊外松,保證安全"的原則,從邊境地區人員過境往來的實際出發,對出入境人員、交通工具及其行李物品實施檢查。
地方口岸不僅是雙方邊民和邊境地區公務人員過境的主要通道,也是我邊境地區同鄰國地方間進行邊境貿易的主要通道。做好地方口岸的入出境管理工作,對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維護邊境地區的秩序與穩定,都有著重要的意義。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力度的加大和與鄰國關係的發展變化,地方口岸的開設逐年增多,經地方口岸出入境的人員日益增多。因此,必須重視地方口岸的建設,建立比較完整的檢查設施,提高檢查人員的素質,建立健全有關制度、規定,使地方口岸的入出境檢查工作逐漸走向正規化、規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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