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科技大學章程

《遼寧科技大學章程》於遼寧科技大學於2021年修訂並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科技大學章程
  • 發布單位:遼寧科技大學
序 言
   遼寧科技大學始建於1948年,1949年組建鞍山工業專門學校,1950年改為東北工學院鞍山分院,1958年升格為本科層次的鞍山鋼鐵學院,隸屬於原冶金工業部,是我國較早組建的冶金高校之一。1998年由原冶金工業部劃轉遼寧省人民政府,實行中央和地方共建、以遼寧省管理為主的體制。經教育部批准,2002年更名為鞍山科技大學,2006年更名為遼寧科技大學。
   學校秉持“創新為先、質量立校、人才強校、特色興校”辦學理念,堅持“既為冶金行業服務,又為遼寧地方及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服務”辦學定位,打造“立足冶金,校企合作,注重實踐,培養踏實肯乾、適應發展的套用型高級專門人才”辦學特色,努力建設特色鮮明的高水平研究套用型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現代大學制度建設,規範辦學行為,促進學校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遼寧科技大學;簡稱:遼科大;英文名稱: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iaoning;英文縮寫:USTL;學校網址:www.ustl.edu.cn;住所地:遼寧省鞍山市立山區千山中路189號;郵政編碼:114051。
第三條 學校是經教育部批准,遼寧省人民政府舉辦並管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遼寧省人民政府依法保障學校教育事業發展所需經費,並對學校發展給予政策支持。學校依法接受遼寧省人民政府的領導、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學校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紮根中國大地辦大學,遵循高等教育規律,主動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的高校職能。
第五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民事權利,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學校以本科教育為主體,大力發展研究生教育,積極發展留學生教育,穩步發展繼續教育。依法頒發學業證書,授予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
第二章 管理體制和組織機構
第七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遼寧科技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學校黨委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五)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六)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七)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八)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範和抵禦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學校每五年召開一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校黨委。學校黨委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學校黨委設立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常委會”),主持學校黨委經常工作。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應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學校黨委集體討論,作出決定;黨委成員應當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職責。
  黨委書記主持學校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全委會會議由黨委常委會召集,議題由黨委常委會確定。全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黨委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黨委常委會委員或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黨委常委會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常委會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黨委常委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常委會委員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全委會會議和黨委常委會會議依據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八條 學校設立中國共產黨遼寧科技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紀委)。學校紀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上級紀委在監督檢查、紀律審查等方面強化對學校紀委的領導。學校紀委是學校黨內監督專責機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主要任務是:
  (一)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高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二)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
  (三)對黨的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民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
  (四)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者複雜的案件,決定或者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進行問責或者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第九條 省監委駐遼寧科技大學監察專員辦公室根據省監委的授權,依法履行監察職責,對學校監察對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據有關規定對許可權範圍內的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案件進行調查,並依法依規予以處置。
第十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團組織、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校長辦公會議依據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諮詢等職權。學術委員會委員採取自下而上的民主方式產生,由學術造詣高、治學嚴謹、堅持原則並關心學校發展的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並直接做出決定:
  (一)學科專業建設發展規劃、師資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學術標準。
  (三)自主設定、申請設定或撤銷的學科專業。
  (四)學院教授委員會和專業技術評聘委員會的工作職責。
  (五)學術道德規範、爭議處理規則,調查、裁定學術糾紛及學術失范行為。
  (六)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
  (一)學校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科學研究成果獎;
  (二)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
  (三)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科研獎項等;
  (四)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學術委員會依據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十二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評定、授予等事務的工作機構。
   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查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
  (二)決定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名譽博士學位的名單。
  (三)審核、批准、撤銷博士研究生導師、碩士研究生導師資格。
  (四)作出撤銷已授學位的決定。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據其組織規則履行職責。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教學委員會,負責審議學校人才培養方案,檢查、指導教學管理和教學隊伍建設等重要事項,對教育教學改革和人才培養工作提出諮詢建議,評定學校教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研究成果獎。
  教學委員會依據其組織規則履行職責。
第十四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定專門委員會和專項工作領導小組,依據學校授權或各自組織規則履行職責。
第十五條 學校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保證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作出。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據其組織規則履行職責。
   教職工代表大會設執行委員會,由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委員會根據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授權履行職責。
第十六條 學校實行學生代表大會制度。學生代表大會是廣大同學依法依規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治理的機構。
   學生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或修訂學生會組織章程,監督章程實施。
  (二)聽取、審議上一屆學生會組織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組織主席團成員和執行主席。
  (四)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代表大會常設機構。
  (五)選舉產生出席上級學聯代表大會的代表。
  (六)徵求廣大同學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合理有序表達和維護同學正當權益。
  (七)討論和決定應由學生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等。
   學生代表大會依據其組織規則履行職責。
第十七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學校依據責權利統一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賦予學院管理權,指導和監督學院獨立行使職權。學院在學校有關規章制度範圍內自主開展相關活動。
第十八條 學校各分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應當強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責任,保證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開展工作,健全集體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組織的決議,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召開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幹部任用、黨員隊伍建設等黨的建設工作。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應當經黨組織研究討論後,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三)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建立健全黨支部書記工作例會等制度,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把好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等重要工作的政治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導和聯繫服務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各分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委員會會議依據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十九條 院長是學院的行政負責人,對學院的教學、科研及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並定期向本單位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大會)報告工作,接受監督。
第二十條 學校各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學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有關黨的建設,包括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等工作,由學院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會議研究決定;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由學院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會議先行把關,再提交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決定。要保證黨政聯席會議對學院重要事項的決定權,同時不能用黨政聯席會議代替學院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會議。無行政負責人的單位,由黨組織委員會會議代替黨政聯席會議。
  各學院黨政聯席會議依據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學校管理機構與直屬機構,根據學校規定履行服務和管理職能,為教職工和學生提供服務,保障教學、科研工作和其他各項工作順利開展。
第二十二條 學校支持各民主黨派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學校支持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章 辦學活動
第二十三條 學校設定工學、理學、文學、經濟學、管理學、法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主動服務國家戰略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結合學校戰略規劃、辦學定位和學科專業發展,最佳化學科專業布局。
第二十四條 學校依據國家發展和社會需要確定套用型高級專門人才培養目標,制定人才培養方案,開展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育教學資源建設,最佳化教育教學資源配置。建立教育教學管理制度,完善質量評估監督保障體系,定期公布質量報告,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二十五條 學校鼓勵教育教學改革與實踐,開展校企、校地、校校協同合作,創新人才培養模式,完善教學形式,最佳化課程體系,更新教學內容,改進教學方法和評價方式。推進教育教學與創新創業深度融合,將教學與科研、理論、實踐相結合,培養學生的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
第二十六條 學校面向科學前沿、國家和遼寧省重大戰略需求,強化高水平科研基地建設,提升自主創新能力,鼓勵學術創新與成果轉化,推動科教融合,為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創新等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十七條 學校營造自由寬鬆的學術環境,鼓勵和保護學術探索和科學研究。倡導嚴謹求實的學術風氣,反對和杜絕學術不端行為。建立科學的評價體系,支持師生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不斷提高科研質量和效益。
第二十八條 學校依法依規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巨觀政策,自主確定內部收入分配,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
第二十九條 學校實行公開招聘制度,根據學校發展需要面向社會依法依規自主公開招聘教學、科學研究和行政管理等各類人員。
第三十條 學校堅持構建國際化人才培養模式,努力提高師資隊伍的國際化水平,利用優質資源與世界高水平大學開展中外合作辦學。積極促進中外學生交流,鼓勵學術機構間的科研合作,創新合作交流方式,提升學校的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
第三十一條 學校根據國家戰略、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製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各學科專業招生比例。按照公平、公正、公開、擇優的原則依法依規開展招生活動,自主選拔人才,接受教育行政機關和社會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主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四章 經費、財務與資產
第三十三條 學校經費的主要來源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經營收入、社會捐款和其他合法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第三十四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構建財務監督體系,嚴格控制和管理財務預算,防範財務風險,保障資金安全。堅持勤儉辦學方針,科學配置資源,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條 學校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管理權,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保護、使用,並自覺接受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督、檢查、審計。
  第五章 教職工和學生
第三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是指專職從事教學與科研工作的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技能人員。
第三十七條 教職工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規定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在品德、能力、工作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榮譽稱號。
  (三)知悉學校改革、建設、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獲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五)對職務評聘、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提出申訴。
  (六)法律、法規、規章與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八條 教職工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二)忠誠教育事業,履行崗位職責。
  (三)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五)維護學校聲譽和利益。
  (六)法律、法規、規章與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九條 教職工聘用和聘任分別實行聘用契約制度、教師資格制度、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崗位等級聘任制度等。學校為教職工開展教學、科學研究等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依法建立教職工權益保護、申訴與救濟機制,關注教職工身心健康,重視教職工福利待遇。
第四十條 學校支持教師進行教育教學改革,鼓勵教師開拓新學科、新領域。對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教學改革、管理服務等做出突出成績的教職工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紀教職工進行處罰。
第四十一條 學校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定期對教職工實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用、晉升、獎懲、解聘的依據。重視師德建設並將師德納入教師考核評價體系。
第四十二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學生是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主體。
第四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自主開展科學研究、發表學術成果、參加各類學術活動。
  (三)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和參加學生團體、文娛體育、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四)依規定申請並公平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和助學貸款。
  (五)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六)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七)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六)愛護並按學校規定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五條 學校為學生全面發展提供必要條件,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依法建立學生權益保護、申訴與救濟機制,對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給予充分關心和幫助。
  第六章 校友會和基金會
第四十六條 校友是指曾在學校及其前身就讀或進修過的學生、工作過的教職工以及被學校聘為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等中外各界人士。
  校友是學校的寶貴財富。校友應當維護學校的聲譽。學校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對學校建設與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校友,學校授予榮譽稱號。
第四十七條 學校設立校友會。校友會依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會資源,對學校改革發展建言獻策,促進學校教育事業發展。校友會的執行機構是校友理事會。理事會成員由校友代表選舉或學校委派產生。
   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在當地有關部門指導與規範下,成立具有地域、行業、院系、屆別等特點的校友分會。各校友分會在校友會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四十八條 學校設立教育基金會。教育基金會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依據法律法規及章程開展工作,代表學校接受境內外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的捐贈,開展募捐及籌資活動,並對相關資金及財務進行管理。
  第七章 學校標識
第四十九條 學校校訓是“博學明德 經世致用”。
第五十條 學校校風是“勤奮 向上 求實 創新”。
第五十一條 學校校標由學校中英文名稱、抽象化的地球圖形、藝術化的“遼科大”拼音首字母和建校時間四部分構成,整體呈圓形,寓意“博大兼容、開放進取”。校標整體線條和中英文名稱採用綠色(C85 M44 Y100 K6),寓意生機活力與希望,中文名稱由著名書法家李鐸題寫,英文名稱為黑體。藝術化的“遼科大”首字母採用紅色(C11 M94 Y94 K0),寓意學校立德樹人紅色初心與使命。藝術化的“K”由字母“L”和“D”構成,體現出學校簡稱“遼科大”;“L”似飛濺的鋼花,寓意學校培養的人才奔赴到世界各地;“D”似鋼包,寓意學校源源不斷地澆鑄著棟樑之才。“1948”採用黑色,表明學校的建校時間。
  
第五十二條 學校校旗由校標及中文校名組合而成,校名由著名書法家李鐸題寫。校旗旗面長寬比例為3:2;色彩規範分別為:旗面底色為白色(C0 M0 Y0 K0),寓意純潔與公正,校標為本色,旗面上的中文校名顏色為紅色(C11 M94 Y94 K0);旗面底色為紅色(C11 M94 Y94 K0),寓意立德樹人紅色初心與使命,中文校名及校標顏色為白色(C0 M0 Y0 K0);旗面底色為綠色(C85 M44 Y100 K6),寓意生機活力與希望,中文校名及校標顏色為白色(C0 M0 Y0 K0)。
  校旗的通用尺度為下列5種:
  (一)長288厘米,寬192厘米;
  (二)長240厘米,寬160厘米;
  (三)長192厘米,寬128厘米;
  (四)長144厘米,寬96厘米;
  (五)長96厘米,寬64厘米。
  在特定場合需要使用非通用尺度校旗的,應當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適當放大或者縮小。
     
第五十三條 學校校歌為《遼寧科技大學校歌》。
第五十四條 學校校慶日為公曆6月7日。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由黨委常委會會議、校長辦公會議或者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全委會審定,由校長簽發,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學校其他規章制度須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由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准發布之日起生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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