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林學會

遼寧林學會是中國林學會的省級分會,是由林業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的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科普性、公益性法人社會團體。林學會現已成為我國林業界歷史最悠久、學科最齊全、專家最廣泛、組織體系最完善、在國內外享有很高聲望和影響的學術團體,是全面推進現代林業建設的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學會的主要任務是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與科技創新;發揮“智庫”優勢,為科技發展和林業建設建言獻策;辦好學會主辦刊物,組織出版林業科技書刊;大力普及林業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方法,推廣;加強對外民間國際交流與合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林學會
  • 外文名:Liaoning Society of Forestry
  • 地點:遼寧省
  • 性質:公辦
  • 職能:林業
學會簡介,學會宗旨,主要任務,學會章程,

學會簡介

遼寧林學會是中國林學會的省級分會,是由林業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的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科普性、公益性法人社會團體。林學會現已成為我國林業界歷史最悠久、學科最齊全、專家最廣泛、組織體系最完善、在國內外享有很高聲望和影響的學術團體,是全面推進現代林業建設的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學會宗旨

充分發揚學術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 團結組織全國林業科技工作者,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作風,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促進林業科技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林業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實現我國林業現代化服務,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是全國林業科技工作者之家。

主要任務

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與科技創新;發揮“智庫”優勢,為科技發展和林業建設建言獻策;辦好學會主辦刊物,組織出版林業科技書刊;大力普及林業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方法,推廣;加強對外民間國際交流與合作。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遼寧省林學會(以下簡稱學會),英文名稱為:Liaoning Society of Forestry,縮寫LSF。
第二條 本學會是遼寧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由林業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的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科普性、公益性法人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林業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遼寧省發展林業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學會團結、組織林業科技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認真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充分發揚學術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提倡辯證唯物主義歷史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積極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促進林業科技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林業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人才的成長,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實施科教興林和林業可持續發展戰略,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學會掛靠在遼寧省林業廳,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遼寧省林業廳和遼寧省科協的領導,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遼寧省民政廳組織登記和監督管理以及中國林學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學會辦事機構設在遼寧省林業科學研究院。地址:瀋陽市崇山東路鴨綠江街12號;郵編:110032。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學會圍繞林業科技及其相關領域開展以下業務活動:
(一)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組織重大林業科技問題的論證和考察活動,對國家林業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技術措施提出建議,進行科技諮詢,為各級林業部門當好參謀和顧問;
(二)辦好學會主辦的刊物,組織出版林業科技書刊;
(三)大力普及林業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方法,推廣先進林業生產技術,開展青少年林業科技教育活動;
(四)開展民間國際學術交流活動,加強同國外和省外林業團體和林業工作者的友好往來;
(五)開展在職林業科技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
(六)發現林業科技人才,主動向有關部門推薦,對優秀的學術論文、科普作品、工作建議和學會先進工作者進行表彰獎勵;
(七)代表和維護林業科技工作者的正當權益,經常向有關部門反映他們的意見和呼聲,協助黨和政府落實知識分子政策;
(八)充分發揮學會的人才優勢,開展林業科技諮詢服務,接受委託進行林業技術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鑑定、林業科學技術獎的評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定、科技文獻和技術標準的編寫等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學會的會員種類: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條件:
基本條件:擁護本學會的章程,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在林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還應分別具備以下條件:
個人會員: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高等林業院校本科畢業從事林業工作三年以上,專科畢業從事林業工作五年以上,中等林業專業學校畢業從事林業工作七年以上;自學成才經考核達到上述水平的林業科技人員,均可申請入會。
團體會員:凡林業或與林業有關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及依法登記成立的有關學術性社會團體。
第九條 學會對會員實行分級管理。學會組織工作委員會負責發展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受遼寧省林學會的委託,市級林學會代發展個人會員,由各市級林學會制定會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團體會員由學會直接管理。
個人會員統一由本學會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個人會員:本人向所在市級林學會提交入會申請書,本學會兩名會員介紹,經市級林學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即為會員;在沈省直單位會員,可直接向本學會提出申請,批准後,頒發會員證書。
(二)團體會員:本單位向本學會提交入會申請書,初審合格,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即為團體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個人會員:
1、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學會的活動;
3、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團體會員:
1、選派代表參加本學會組織的國內外學術交流及相關活動;
2、優先取得本學會的學術資料;
3、可要求本學會優先給予技術諮詢和服務;
4、在本學會主辦的刊物上刊登廣告或介紹產品給予優惠;
5、可要求本學會協助舉辦技術培訓班及國內外學術會議等;
6、對本學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個人會員:
1、執行本學會的決議;
2、維護本學會合法權益;
3、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繳納會費;
5、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二)團體會員:
1、遵守會章,執行學會決議;
2、支持學會工作,協助開展有關的學術和科普等活動,完成學會委託的工作;
3、資助學會開展事業經費;
4、按規定繳納團體會員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學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經組織工作委員會審議,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及罷免
第十五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為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每5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原則上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原則上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表彰和獎勵;
(五)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屆中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經批准,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原則上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原則上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制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本學會榮譽職務;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七、八、九、十項的職權,並可決定屆內因工作需要增補或更換個別理事、常務理事,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的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2。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原則上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林業學科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 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遼寧省科協和省林業廳審查批准,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學會理事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特殊情況可由常務理事會議定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本學會理事長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並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理事長辦公會;
(二)檢查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秘書長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五條:學會設立正副理事長、秘書長參加的理事長辦公會,由理事長召集,研究處理學會重大問題和提出學會秘書處幹部的任免意見,並報常務理事會批准。
第二十六條:為表彰對學會有重大貢獻的著名專家、學者、常務理事,當他們不再擔任學會職務後,可根據需要由常務理事會提名,理事會通過,授予名譽理事長,其名稱為:第×屆遼寧省林學會名譽理事長。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各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常務理事會聘任。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協助理事會開展工作,任期與理事會相同。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秘書處是學會的辦事機構。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特殊情況可由常務理事會決定由副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專職工作人員應少而精。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按學科發展的需要設立分支機構,在理事會領導下制定工作條例開展學術活動,其名稱為遼寧省林學會××專業委員會。分支機構是學會組成部分,按照國務院發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分支機構的換屆改選需在換屆前半年內與本學會進行協商。分支機構實行委員會制,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人選由本學科(專業)會員民主協商推選,委員會任期與理事會相同。
第三十條 基層會員組 學會為密切與會員間的聯繫,可在會員較多的基層單位建立基層會員組,也可在同一地區聯合若干會員較少的基層單位建立聯合會員組。
第三十一條 市級林學會是本學會的重要組成部分,接受本學會的業務指導。應設定辦事機構、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專職幹部,其行政上接受掛靠單位領導。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掛靠單位的撥款及補貼;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基金;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資產的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遼寧省林業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審議通過後15日內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終止動議須經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遼寧省科協、遼寧省林業廳審查同意。經遼寧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遼寧省科協、遼寧省林業廳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遼寧省科協、遼寧省林業廳和遼寧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07年7月9日第九屆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學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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