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合唱協會

遼寧省合唱協會成立於2001年3月,由原遼寧省文化廳批准、省民政廳驗收合格後正式組建。目前遼寧省合唱協會為第四屆,協會理事長為孫雷,副理事長兼駐會秘書長朱軍傑,副理事長為曲致正、孟欣、劉威、王英奎、賽曉陽、楊宏、田鳳翥、孫毅、郭建平、白旭,黨支部書記黃志江。遼寧省合唱協會領導集體由遼寧省知名指揮家、音樂教育家、詞曲作家以及為遼寧合唱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文化教育工作者組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合唱協會
  • 外文名:Hechang
  • 章程:省民政廳驗收合格後
  • 類型:合唱類
遼寧省合唱協會介紹,遼寧省合唱協會章程,理事會成員,創作委員會,指揮委員會,合唱教育委員會,童聲合唱指導委員會,基層合唱活動委員會,專家顧問委員會,

遼寧省合唱協會介紹

遼寧省合唱協會遼寧省合唱協會
根據章程,遼寧省合唱協會開展的主要業務是:基層合唱知識的輔導、講學;開展各類型層次的合唱知識研討及培訓。配合國家有關部門舉辦地區性、全省性、全國性和國際性的各類合唱展演及賽事活動。與全國其他省市、國際合唱團體建立聯繫,進行學術交流。合唱教材及專業刊物的編輯及出版等。
遼寧省合唱協會於2019年1月30日在瀋陽市鐵西區文化館舉行第四屆會員大會及第一次理事會議,換屆選舉出新一屆領導班子,認真學習了習近平新時期文藝思想,實事求是地分析了遼寧合唱事業發展的現狀,統一思想,理清思路,明確本屆理事會的工作任務和目標。

遼寧省合唱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遼寧省合唱協會,英文名LIAONINGCHORUS ASSOCIATON(縮寫CLCA)。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是由 遼寧省專業、業餘合唱指揮、合唱團員、合唱詞曲作者、合唱團體及合唱活動組織者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音樂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貫徹執行黨的文藝方針,為普及與提高遼寧省合唱藝術水平、開展民眾合唱活動、創作推薦合唱作品、發展各民族合唱藝術事業、加強國內外交流、促進人民素質教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繁榮社會主義文化事業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接受遼寧省文化和旅遊廳的業務指導和登記管理機關遼寧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為瀋陽市皇姑區北陵大街17號,瀋陽天地四樓。郵政編碼:110168。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對城鄉街道、社區、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進行合唱知識宣傳普及和業務輔導,舉辦各種形式、層次和類別的合唱知識講座,提高人民民眾的藝術欣賞能力與合唱水平;
(二)根據社會需要,按照“缺啥補啥”的原則有針對性地舉辦各類合唱培訓班,提升短板,培養骨幹,總結典型經驗,推動均衡發展;
(三)舉辦或配合黨政機關、社會團體舉辦地區性、全省性、全國性和國際性合唱活動;
(四)與國內外合唱組織建立廣泛聯繫,通過學術交流、資料信息交換和演出活動,學習借鑑先進合唱理念和技術,促進我省合唱水平提升;
(五)充分發揮多媒體平台作用,辦好遼寧省合唱協會官方網站,規範建立本會公眾號及微信、QQ群,不定期編輯出版合唱曲集與合唱類音像製品,服務會員,服務社會。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申請成為個人會員的合唱指揮、合唱團員、合唱作品的詞曲作者、熱情支持合唱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以及合唱活動的組織者,在本地區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申請成為團體會員的職業、非職業合唱團應能夠常年堅持排練演出。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長辦公會議(3名以上理事)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審定理事長簽批;
(四)納入會員電子檔案庫,由本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三)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本會根據《遼寧省社會團體會員(代表)大會制度示範文本》制定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制度。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收取辦法;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選舉和罷免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其中第十四條第(一)、(二)項的表決應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
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本會根據《遼寧省社會團體理事會制度示範文本》制定本會理事會制度。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選舉和罷免(或聘任和解聘)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本會根據《遼寧省社會團體監事會制度示範文本》制定監事會制度,設立監事或監事會。
本會監事有權列席本會所有會議,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監事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利息;
(四)黨委、政府資助;
(五)社會或個人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不得投入單位會員進行營利。
第三十三條本會根據《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根據《遼寧省社會團體人事管理制度示範文本》建立本會的人事管理制度。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保險和福利待遇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9年1月30日召開的屆次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會成員

理 事 長: 孫 雷
副理事長兼秘書長:朱軍傑
黨總支書記:黃志江
副理事長:曲致正 孟 欣 劉 威王英奎 賽曉陽 楊宏 白旭 田鳳翥 郭建平 孫毅 文佳良
副秘書長:李宇輝 張煜 李岩飛 候艷超 徐波
辦公室: 王旭 張煜 李成龍 劉家琦
常務理事:
瀋陽市:張玲;趙艷潔;浴輝;郭蕾;董威;那榮廣;羅欣; 王秋詩;宋楊
大連市:張弛;曲家乾;賈薇
朝陽市:姬曉霞
撫順市:顧兆傑
本溪市:孫佩忠
丹東市:孫艷喬
營口市:趙路偉
鞍山市:馮冶冰
盤錦市:韓守江
理事會下設機構

創作委員會

主任: 曲致正

指揮委員會

主任: 孟 欣

合唱教育委員會

主任:王英奎;董威;那榮廣

童聲合唱指導委員會

主任:白旭;宋楊

基層合唱活動委員會

主任:朱軍傑; 文佳良

專家顧問委員會

林樞 史建南 鐵源 鄔大為 張力偉 王克儉 胡宏偉 曉 丹 程明秦崔茂三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