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設定
協會設有秘書處及八個工作部、四個院長工作委員會和兩個專業委員會。同時,現已組建了電力行業、水利水電行業、市政公用
行業、通訊廣電行業等7個分會。在協會秘書處的指導下,為全省勘察設計行業的繁榮與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主要職責
20多年來,協會堅持為政府和企業服務的辦會宗旨,為全省勘察設計行業改革和發展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在促進全行業健康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協會本著“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工作宗旨,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全心全意為會員單位服務。今後,隨著政府部門職能的轉變,協會的職能將進一步拓展,將在全省勘察設計
市場監管、加強
勘察設計行業自律、搞好誠信體系建設、企業資質初審、企業創優評優以及人才培訓等方面起到更大的作用。
組織章程
<td
遼寧省勘察設計協會章程
(2010年4月16日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遼寧省勘察設計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
英文譯名為:LIAONING PROVINCIAL EXPLORATION AND DESIGN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為:LNEDA。
第二條 本協會是遼寧省各地區從事勘察設計諮詢的企事業單位(含在遼中央部委勘察設計單位)、省內各市勘察設計協會和勘察設計行業管理工作者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以
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的工作方針,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勘察設計行業建設和管理的方針和政策。圍繞提高工程投資效益、促進全省工程勘察設計諮詢行業自主創新與技術進步,加強行業自我管理,努力為行業和會員單位服務,維護行業、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發揮溝通政府和會員單位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促進遼寧省勘察設計事業又好又快發展。本會堅持依法辦會、自主辦會和民主辦會的原則。
第四條本協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接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民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會址設在瀋陽市和平南大街84號。郵編110005
第六條 本協會設會徽。會徽是遼寧省勘察設計協會的象徵和標誌。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行業調查研究,積極向政府及其部門反映行業、會員訴求,提出行業發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與實施工程勘察設計諮詢行業相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參與制訂、修訂行業標準和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準入條件,完善行業管理,促進行業改革發展。
三、建立健全與規範工程勘察設計諮詢市場的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訂、宣傳與組織實施行業道德準則,嚴肅行規行約,大力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規範會員行為,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協助監督工程勘察設計諮詢單位執行有關法令,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四、根據授權進行行業統計、發布行業信息,依照有關規定創辦報刊和網站,組織信息交流,宣傳有關工程建設方針、政策。
五、開展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諮詢服務;組織人才、技術、管理、法規等培訓,幫助會員企業提高素質,增強創新能力、改善經營管理,組織交流和推廣本行業先進經驗,推進企業技術進步,提高信息化建設水平。
六、參與本行業企業資質認證、新技術和新產品鑑定和推廣、事故認定等相關工作。
七、協助政府部門組織工程勘察設計諮詢行業優秀工程項目的評選、先進人物的推介活動,表彰和鼓勵先進,推動會員單位持續創新與技術進步,促進本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及企業文化建設。
八、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交流會展覽會等,為企業開拓市場創造條件。
九、開展國際經濟技術和管理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組織會員單位考察國外先進經驗;引進先進的技術和管理手段,支持、引導會員企業開拓國際市場。
十、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它任務和轉移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協會採取單位會員制。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印發的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含專項設計)資格證書的在我省註冊登記從事勘察設計諮詢工作的企事業單位(包括建築智慧型設計、施工圖審查機構、市政、園林、消防、裝修裝飾、輕鋼結構專項設計等具有勘察設計資質的單位);
二、承認本協會的章程;
三、自願加入本協會。
第十條 會員入會需提交入會申請,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由協會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並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和會員間的合法權益,遵守協會制定的行規行約;
三、承擔並積極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任務;向本會提供有關信息、工作動態、優異成果和典型經驗;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關心協會工作,向協會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 會員的權利:
一、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二、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享受協會提供的服務,優先獲取協會出版的書刊、資料和各類信息的權利;
四、對協會工作進行批評、建議和監督;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兩年連續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履行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對於違反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致使行業集體形象受損的會員,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採取警告、業內通報批評、開除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
第十五條 會員單位在勘察設計行業內的資質被吊銷,其會籍和會內職務將自動消失或免除。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討論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審議協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推薦選舉和罷免理事;
五、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六、討論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省民政部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每屆理事會任期四年。理事在任職期間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工作調動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換時,由所在單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選,報常務理事會確認,秘書處備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等領導成員;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協會及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審議、決定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九、制定本協會內部各項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需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至少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況,也可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會議形式也可採用通信或其它形式。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理事,一般不超過本會會員數的三分之一,每屆理事任期四年。理事的產生,通過與有關單位協商推薦,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增補理事,也可由理事會補選,但應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二十五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幕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臨時召開,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正、副理事長、秘書長的選舉和罷免,由協會常務理事會討論同意、理事會議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勘察設計行業內有較大影響,長期從事勘察設計工作的企業負責人或部門負責人;
三、熱心協會事業,熟悉行業情況;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六、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
第三十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省民政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擔任理事以上職務的成員要求辭職或更換,須由該理事單位提出正式行文申請,經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方能生效。
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任職期間,如離開本單位工作,需作變動時,可由原所在單位提出調整意見,由常務理事會批准。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秘書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各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協會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設立秘書處。秘書處是常務理事會的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秘書處本著精幹,高效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工作部門和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
為推動開展業務活動,協會可根據需要設定若干工作機構。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協會所創立經濟實體收益;
三、捐贈、贊助;
四、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的資助;
五、其它合法收入;
六、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經會員代表大會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
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以及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面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民政部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0年4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現任領導
理事會理事長:林競
理事會副理事長:李海
理事會秘書長:張海東
顧問:佟鐵
理事會副秘書長:解維威
監事會監事長:金髮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