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紅高粱生產環境保護規定

《遵義市紅高粱生產環境保護規定》是為保護紅高粱生產環境,提升紅高粱品質,促進地方名優白酒產業及其他食品產業高質量發展,保障糧食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遵義市實際,制定的保護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遵義市紅高粱生產環境保護規定
  • 頒布時間:2023年
發布信息,內容解讀,全文,

發布信息

2023年9月25日,《遵義市紅高粱生產環境保護規定》報請貴州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內容解讀

《規定》共23條,首先明確《規定》適用於遵義市紅高粱生產環境的保護、規劃和治理等活動,並規定紅高粱生產環境是指遵義市紅高粱種植、收購、貯運、加工、品牌建設等所依賴的物質要素和非物質要素的組合,確定了“保護優先、綠色發展、科學規劃、綜合施策、產業振興”的原則。
依據標準化法等規定,《規定》明確“市人民政府推動紅高粱標準化建設,依法建立健全標準體系,發揮標準化的基礎性、引領性作用,結合地域特點和產業需求依法制定紅高粱地方標準,突出遵義市紅高粱優勢與特色,並鼓勵和支持紅高粱協會、商會等社會團體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的團體標準。鼓勵和支持白酒釀造等食品加工企業,紅高粱種植、收購、貯運等企業制定紅高粱有關企業標準。”
依據商標法等規定,《規定》要求“市人民政府根據產業發展實際,組織申報紅高粱地理標誌,培育和發展具有地域優勢和地域特色的品牌,提升品牌效應。同時,鼓勵和支持紅高粱保護機構、行業協會和企業申請紅高粱有關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為推動紅高粱生產基地化、規範化發展,《規定》鼓勵開展集中連片基地種植,並確定紅高粱集中連片有機種植區域和綠色種植區域應當劃定為紅高粱生產環境保護區,在其內應當科學種植養殖,最佳化農業產業結構,發展生態循環農業,防治農業面源污染。
在紅高粱生產環境保護區內,《規定》列出“侵占、毀壞基礎設施或者標識標牌”“使用劇毒、高毒或者高殘留農藥”等一系列禁止性行為,並註明法律責任。

全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本市紅高粱生產環境,提升紅高粱品質,促進地方名優白酒產業高質量發展,保障糧食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紅高粱生產環境的保護、規劃和治理等活動。
本規定所稱紅高粱,是指主要用於白酒釀造等食品加工,具有粒小皮厚、支鏈澱粉含量高、單寧含量適中等特點的本地糯高粱。
本規定所稱紅高粱生產環境,是指本市紅高粱種植、收購、貯運、加工、品牌建設等所依賴的物質要素和非物質要素的組合。
第三條 紅高粱生產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綠色發展、科學規劃、綜合施策、產業振興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和實施紅高粱生產環境保護相關政策措施,建立健全部門、相鄰地區間溝通協調機制,將紅高粱生產環境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紅高粱生產環境保護的指導、服務和監管工作,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紅高粱產業發展規劃,按照重點鎮、專業村等規劃核心產區和重點產區,引導紅高粱向生長適宜區重點布局和集中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紅高粱生產環境保護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農業農村、生態環境、工業和能源、發展改革、科技與大數據、財政、自然資源、水務、交通、市場監督管理和林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紅高粱生產環境保護工作。
第六條 紅高粱相關行業社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規範,推動行業誠信建設,督促、引導本行業生產經營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鼓勵和支持紅高粱相關行業社會組織在技術、信息、市場行銷等方面為紅高粱生產經營提供服務。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與紅高粱生產環境保護相關的科學研究,促進生產環境改善和技術創新。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和其他教育機構開展與紅高粱生產環境保護相關的人才教育和培養。
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個人參與紅高粱生產環境保護工作。
單位、個人有權對損害紅高粱生產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八條 對在紅高粱生產環境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推動紅高粱標準化建設,依法建立健全標準體系,發揮標準化的基礎性、引領性作用,結合地域特點和產業需求依法制定紅高粱地方標準,突出我市紅高粱優勢與特色。
鼓勵和支持紅高粱協會、商會等社會團體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的團體標準。
鼓勵和支持白酒釀造等食品加工企業,紅高粱種植、收購、貯運等企業制定紅高粱有關企業標準。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產業發展實際,組織申報紅高粱地理標誌,培育和發展具有地域優勢和地域特色的品牌,提升品牌效應。
鼓勵和支持紅高粱保護機構、行業協會和企業申請紅高粱有關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第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單位和個人依法開展本地紅高粱種質資源調查、收集、登記和保存工作,建立紅高粱種質資源圃、良種繁育地。
鼓勵和支持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單位和個人開展新品種選育研究工作。對經過人工培育,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的紅高粱新品種,鼓勵和支持申請品種登記以及植物新品種權保護。
第十二條 鼓勵開展集中連片基地種植,推動紅高粱生產基地化、規範化發展。紅高粱集中連片有機種植區域和綠色種植區域應當劃定為紅高粱生產環境保護區。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國土空間規劃,劃定並公布紅高粱生產環境保護區,明確四至界線並設定標識標牌。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紅高粱生產環境保護區進行適時調整。
第十三條 紅高粱生產環境保護區內應當科學種植養殖,最佳化農業產業結構,發展生態循環農業,防治農業面源污染。
紅高粱生產環境保護區堅持用地與養地結合,科學實施休耕輪作,推行化肥農藥減量增效技術,增施有機肥,推廣綠肥種植,提升耕地肥沃度。
第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研發以紅高粱秸稈為主要原料的飼料、肥料、板材、造紙、燃料、生物質發電、生活用品等新產品,提高資源利用率和附加值,預防紅高粱秸稈不當處置造成的環境污染。
第十五條 生態環境、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林業等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加強對紅高粱生產環境保護區土壤的重點監測。
已造成土壤污染或者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採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擴散、修復污染土地等措施。
第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紅高粱種植、收購、貯運等主體按照紅高粱全產業鏈標準體系從事相關活動,嚴格執行強制性標準,鼓勵採用推薦性標準。
從事紅高粱收購、貯運的企業和個人使用的倉儲設施,應當符合糧食貯運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以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要求,具有與貯存品種、規模、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條件。
第十七條 禁止在紅高粱生產環境保護區實施下列行為:
(一)侵占、毀壞基礎設施或者標識標牌;
(二)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
(三)使用劇毒、高毒或者高殘留農藥;
(四)使用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灌溉用水;
(五)使用生活垃圾作為肥料;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禁止在紅高粱收購、貯運中實施下列行為:
(一)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二)未向收購地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的企業擅自開展紅高粱收購;
(三)與可能對紅高粱產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質混存;
(四)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藥劑或者超量使用化學藥劑;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占、毀壞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收購、貯運的紅高粱,並處以違法收購、貯運紅高粱貨值金額50%以上3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的,紅高粱收購企業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的,由有權處理的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有權處理的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被污染的紅高粱不得非法銷售、加工;銷售出庫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責令召回被污染的紅高粱;違法銷售出庫的紅高粱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以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紅高粱生產環境保護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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