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社會組織總會

遵義市社會組織總會

遵義市社會組織總會(英文縮寫:GFNZ)成立於2021年12月,是貴州省首家市級樞紐型社會組織,由遵義市各類具有代表性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自願組成的公益性、聯合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的樞紐型社會組織,接受遵義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及業務指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遵義市社會組織總會 
  • 外文名:General Municipal Federation of NGOs of Zunyi
  • 簡稱:遵社總會
  • 主管單位:遵義市民政局 
  • 登記單位:遵義市民政局 
  • 屬性:非營利性組織
  • 社團地址:遵義市紅花崗區CBD金融商務中心5號樓11層 
  • 主要成就:貴州省首家市級樞紐型社會組織
  • 成立時間:2021年12月21日 
發展歷史,組織架構,主要職能,業務開展,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總會自2021年12月成立以來,以聯絡、協調、組織、團結全市各級各類社會組織為宗旨,發揮社會組織總會綜合型、樞紐型社會組織的作用,整合社會資源,集聚社會力量,激發全市社會組織活力。維護社會組織權益、反映社會組織訴求、加強社會組織交流,提高社會組織能力、擴大社會組織影響,促進社會組織發展,更好地發揮社會組織在經濟發展和社會建設中的積極作用。

組織架構

總會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現任會長為王公山

主要職能

(一)開展全市社會組織的調查研究,向政府反映與社會組織發展密切相關的情況和意見,為政府決策提供諮詢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組織社會組織之間開展交流與合作,促進遵義市社會組織與省內外社會組織的交流與合作,調動社會組織的積極性和創造力,拓展社會組織的發展空間。
(三)規範社會組織的自我治理行為,推進社會組織的自律與互律,建立完善的社會組織誠信自律體系。
(四)拓展籌資來源渠道,扶持並資助社會組織發展,引導和組織會員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開展社會公益活動。
(五)宣傳政府與社會組織發展相關的方針、政策,根據需要開展各類培訓、舉辦論壇和聯誼活動,為會員提供信息、諮詢等服務。
(六)規範社會組織運作,接受政府部門委託開展社會組織等級評估等,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業務開展

(一)2022年3月14日,在遵義市民政局指導下,遵義市社會組織總會與遵義市慈善總會聯合發起“百社聯動·同心抗疫”募捐款物70萬餘元。
(二)2022年3月31日,遵義市社會組織總會組織部分市屬社會組織到遵義紅軍烈士陵園開展以“緬懷革命先烈·傳承紅色基因”為主題的清明祭掃活動。
(三)2022年5月13日,遵義市社會組織總會與遵義師範學院聯合舉辦“喜迎二十大·啟航新征程”校園招聘會。總會發動市社會組織及會員企業120餘家單位參加,提供2055個崗位,據不完全統計,招聘會參與人數達1884人,投遞簡歷2315份,現場達成意向人數530人。
(四)2022年5月25日,六一國際兒童節來臨之際,遵義市社會組織總會發動遵義市慈善總會、遵義市壹和志願者服務發展中心到餘慶縣敖溪鎮什字國小開展兒童節慰問捐贈活動。
(五)2022年6月10日,在遵義市民政局指導下,遵義市社會組織總會與遵義市律師協會聯合舉辦遵義市社會組織領域法治宣傳培訓暨“送法進社會組織”活動。截至2022年底,活動已舉辦11期,法制宣傳“講師團”對135家社會組織11700餘人進行線上線下普法宣講及社會組織政策法規宣傳。
(六)2022年6月16日,在遵義市民政局指導下,動員並聯繫遵義市林業局遵義市生態環境局及各社會組織發揮自身優勢參與“生態鳳凰山·遵義在行動”為主題的遵義市2022年“貴州生態日”宣傳活動,參加人員達到500餘人,圓滿完成“貴州生態日”宣傳活動。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遵義市社會組織總會(英文名:General Municipal Federation of NGOs of Zunyi英文縮寫:GFNZ)。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遵義市社會組織及熱心支持社會組織工作的專家學者等自願加入組成的公益性、樞紐型、專業性、聯合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辦會方向、宗旨、方針、模式和目標:
(一)本團體的辦會宗旨:堅持以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高舉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旗幟,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社會組織服務、為社會和諧服務。全心全意為社會組織維護權益、反映訴求、加強交流、提升能力、促進發展、擴大影響提供全面服務,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持續發展,在遵義市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更大作用。
(二)本團體的辦會方針:誠信立會、創新促會、服務興會、實力強會。
(三)本團體的辦會模式:規範化、專業化、職業化。
(四)本團體的辦會目標:構建高效靈活管理體系、打造特色優秀組織、培養組織專業人才、提升組織服務能力。
第四條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是遵義市民政局。
第五條 本團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權的範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第六條 本團體的住所設在遵義市紅花崗區CBD金融商務中心5號樓11層。
第二章 堅持黨的領導
第七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執行統一戰線方針政策。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如暫不能單獨建立黨的組織,支持通過聯合建立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和聯絡員等方式,在本團體開展黨的工作。
第八條 本團體黨組織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發揮政治核心作用,踐行“兩個維護”,領導本團體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教育管理黨員,引領服務民眾,推動事業發展。
第九條 本團體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接受第十條 本團體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三章 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十一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全市社會組織的調查研究,向政府反映與社會組織發展密切相關的情況和意見,為政府決策提供諮詢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組織社會組織之間開展交流與合作,促進遵義市社會組織與省內外社會組織的交流與合作,調動社會組織的積極性和創造力,拓展社會組織的發展空間。
(三)規範社會組織的自我治理行為,推進社會組織的自律與互律,建立完善的社會組織誠信自律體系。
(四)拓展籌資來源渠道,扶持並資助社會組織發展,引導和組織會員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開展社會公益活動。
(五)宣傳政府與社會組織發展相關的方針、政策,根據需要開展各類培訓、舉辦論壇和聯誼活動,為會員提供信息、諮詢等服務。
(六)規範社會組織運作,接受政府部門委託開展社會組織等級評估等,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本團體的活動原則:
(一)本團體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的章程開展非營利性活動,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團體遵循科學辦會原則,建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及監督機構相互監督機制,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
(三)本團體開展業務活動時,遵循誠實守信、公正公平原則,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本團體和會員利益。
第四章 會 員
第十三條 本團體會員主要為單位會員,根據需要可吸收一定比例的個人會員。單位會員代表應由該社會組織負責人擔任;個人會員為熱心並支持社會組織建設與發展、在我市社會組織領域有突出貢獻或在社會組織領域有較高威望的有關專家學者和相關人士。
自願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以及其他熱心支持本團體工作的單位和個人;
(四)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五)具有法律責任能力。
第十四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四)由秘書處辦理入會手續,及時予以公告。
第十五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根據業務範圍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提供的綜合服務平台,包括法律法規、諮詢服務、信息化建設、年檢提示、年報輔導、等級評估、培訓交流、項目合作、宣傳推廣等優先使用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六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完成本團體委託的任務;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參加本團體根據業務範圍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社會組織發展、建設、管理的理論研究成果和信息資料;
(五)參加本團體組織的學術研討、經驗交流、考察等活動;
(六)關心本團體工作,向本團體提供有關社會組織發展、建設、管理的學術論文、調查報告、研究成果和相關信息資料;
(七)按規定繳納會費;
(八)遵守本團體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違反會費管理規定或一年以上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八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嚴重違反本章程相關規定的行為、並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九條 會員退會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七)決定名稱變更、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二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團體20%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1/2,差額選舉不低於1/3;
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十四條 會員單位出任人因故不能參會的,可以委託本單位其他人員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個人會員因故不能參會的,應於會議召開前5日向秘書處請假。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5日將大會的時間、地點和議題通知各會員。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的1/3。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執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所在單位和本人在本領域具有一定的行業影響力;
(三)能夠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及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參與和支持本團體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遵紀守法,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情形;
(五)能夠自覺履行理事義務;
(六)領導幹部經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同意。
第二十八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應書面通知本團體秘書處,由秘書處報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決定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五)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信息公開制度;
(八)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九)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委託1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選舉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但負責人的選舉和罷免不得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四條 會長認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應召開臨時理事會。
理事會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不履職或不能履職的,由1/3以上理事提議並推舉1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並主持理事會;罷免會長的,由提議召開理事會的聯名理事推舉1名提議理事召集並主持理事會。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負責人從理事中產生。且設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1人、副會長不超過10人、秘書長1人。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所在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不得由會長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領導幹部經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同意;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八)遵守本團體章程,積極參與本團體活動,支持本團體工作,關心行業發展。
第三十六條 會長原則上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理事會通過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可由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協會等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理事會工作;
(二)召集並主持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團體簽署重要檔案;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參與本團體決策;
(二)受會長委託出席或主持本團體重要會議,組織本團體重大活動;
(三)受會長委託代表本團體帶隊出差或出訪;
(四)受會長委託代表本團體出席本團體會員單位重要會議、活動;
(五)會長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和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三)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決定;
(四)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畫,報理事會審議;
(五)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批准;
(六)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七)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一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應當製作會議(紀要)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
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公開。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2名,監事2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任期5年,期滿可以連任。
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的負責人、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四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本團體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的負責人、理事提出依程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業務主管單位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至少每年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六章 罷 免
第四十五條 符合以下至少一項條件的,對任期未滿的違法失職人員或嚴重損害本團體利益人員可啟動理事、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的罷免程式:
(一)1/3以上理事書面聯名提議,並提交提議理事簽名的提議函;
(二)1/2以上監事書面聯名提議,並提交提議監事簽名的提議函;
(三)1/5以上的會員提議,並提交提議會員簽名的提議函。
實行間接選舉的社會團體罷免理事、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召開理事會,有2/3以上理事出席,並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啟動罷免程式的會議紀要及相關材料均應向全體會員公開,存入本團體檔案備查並按有關規定報市民政局。
第七章 補 選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需補選的,其候選人應是本團體理事。
第四十八條 召開理事會進行補選的,監事應列席會議,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不履職或不能履職的,由1/3以上理事提議並推舉1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並主持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召開會員大會進行補選的,由當屆理事會負責,並按照選舉程式進行選舉。
第五十條 補選理事、監事的,其候選人由理事會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後,經會員大會投票選舉產生。
第五十一條 補選後按規定辦理相關檔案檔案的錄入和備案工作。
第八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及政府購買服務收入;
(三)企業、社會組織或個人的自願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大會公布,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團體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十五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七條 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團體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八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九條 本團體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
第六十條 本團體按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監督檢查。
第六十一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六十二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六十三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十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六十四條 本團體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其他法定要求解散的。
第六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六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遵義市民政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停止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七條 本團體完成清算工作後,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六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不得在成員中進行分配,應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經2021年12月16日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團體理事會。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