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延提前兌回(證券)條款是債券發行人在發行債券時附有新發行的債券不得在發行後的一段時期內提前償還的條款。多數債券的發行附有提前兌回條款,通知償還債務的債券發行人保留提前兌回債券的權利,使之可以按高於債券面值的一定溢價提前兌回債券。
當債券市場利率下降時,他們可以及時兌回債券,既避免高息票利率的損失,又提供了以較低成本重新籌集資金的機會。顯然,對債券發行者有利,對債券購買者就不利。為了保證債券的發行,或者明確規定債券在發行後的一段時期內不得提前兌回,或者提高可以在到期前隨時兌回的債券的利率。
遞延提前兌回(證券)條款是債券發行人在發行債券時附有新發行的債券不得在發行後的一段時期內提前償還的條款。多數債券的發行附有提前兌回條款,通知償還債務的債券發行人保留提前兌回債券的權利,使之可以按高於債券面值的一定溢價提前兌回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