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背職務之受賄罪是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的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犯罪行為,台灣刑法瀆職罪中賄賂罪與瀆職圖利罪的一種。構成要件如下:(1)本罪的行為主體與不背職務的受賄罪相同。(2)行為人必須對於違脅職務的行為,實施本罪的行為,才構成本罪。所謂違背職務的行為,是指行為主體違背法律、行政規章和服務規則的規定以及違反上級公務員的命令的職務行為。即職務上不應為而為或應為而不為以及超越職權範圍、具有義務違反性的職務行為。(3) 本罪的行為客體與不背職務的受賄罪相同。相對人所交付的金錢、財物或其他利益必須是行賄人對於行為主體違背職務行為所提供的相對給付。(4) 本罪的行為與不背職務的受賄罪相同。行為人所要求、期約或收受的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與其違背職責的職務行為必須有對價關係。(5)行為人必須明知其未來或現在從事或已完成的職務行為違背職務上應盡的義務,而故意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 定義: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的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犯罪行為
違背職務之行賄罪是對公務員或仲裁人有關違背職務的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犯罪行為。台灣刑法瀆職罪中賄賂罪與瀆職圖利罪的一種。構成要件如下:(1)行為人必須就公務員或仲裁人違背職責的公務行為有所請託而行賄。行為人實施本罪行為的對象必須具有公務員或仲裁人身分,且行為人請託行賄的事項屬於該公務員或仲裁人的職務範圍。(2)本罪的行為有三種,即: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行求指行為人表示願意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用以請求公務員或仲裁人作有利於自己的違背職務的行為。期約指行為人與公務員或仲裁人雙方就其所期待的事項互為約定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交付指使公務員或仲裁人取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行為人一旦實施行求或交付行為,無須相對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或收受,即可構成本罪。(3)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出於請託行賄的意思,且明知其所請託的事項屬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違背職務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