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行政行為治癒論(張峰振創作法學著作)

違法行政行為治癒論(張峰振創作法學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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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政行為治癒論》是張峰振創作的法學著作,首次出版於2015年10月。

該書探討違法行政行為治癒的基本理論問題,包括違法行政行為的表現形態和法律後果、治癒概念的界定、治癒的理論基礎等;重點介紹域內外治癒制度立法及實踐狀況;分別論述違法行政行為治癒的三種方式:追認、補正、轉換。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違法行政行為治癒論
  • 作者:張峰振
  • 首版時間:2015年10月
  • 字數:284千字
  • 類別:法學著作
內容簡介,作品目錄,創作背景,作品思想,出版信息,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該書從行政行為的違法情節、危害程度,以及違法行政行為體現的公益與其侵害的法益比較入手,探討瑕疵行政行為法律後果的多元性與治癒必要性。在實質法治基礎上論述治癒的理論依據、價值追求,治癒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並以實質正義、行政經濟與效率、法安性等為價值表現形式,包括在實質法治視野下,以中國行政實踐的現實需求和域外相關經驗為基礎,探討追認、補正、轉換等各種治癒形式的具體適用條件與適用情形。最後提出行政救濟制度的因應措施與相關立法建議。

作品目錄

第一章 基礎追問:違法行政行為治癒基本理論
第五章 求同存異之治癒方式:轉換
第二章 現狀考察:違法行政行為治癒立法與實踐
第六章 結論
第三章 消除許可權瑕疵之治癒方式:追認
參考文獻
第四章 彌補非實質性要件欠缺之治癒方式:補正
後記

創作背景

如何對待和處理違法行政行為是行政法的重要議題。中國《行政複議法》(1999年)和《行政訴訟法》(2014年)規定,對違法行政行為要么撤銷,要么確認違法或無效。這種一概否定的規定既反映了人們對於傳統人治模式和恣意行政的堅決摒棄,也體現了人們對於行政機關嚴格依法行政的殷切期望。但這種一概否定的立法,與違法行政行為的情節、危害程度的多樣性和複雜性不相適應,不利於維護公共利益,也可能破壞法律的安定性,損害行政效率。對於不需要或不適宜否定的違法行政行為如何處理,成為理論和實踐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違法行政行為治癒論》就是圍繞上述問題展開的。

作品思想

該書指出違法行政行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治癒。違法行政行為的違法情節、危害程度有較大差別,並不能一概撤銷或確認無效。對於不需要、不適宜撤銷或確認無效的違法行政行為,可以通過追認、補正、轉換等方式治癒其違法瑕疵,以繼續維持該行為的法律效力。對於因欠缺管轄權或因法律依據本身違法導致行政行為違法時,可由有管轄權的行政主體或有權立法主體對該違法行政行為予以事後認可,此即行政法上的追認。追認可以溯及至違法行政行為作出之日生效,這樣可以治癒違法瑕疵。根據追認主體,可將追認分為兩類:一是行政追認,即有權行政主體對無管轄權主體所作部分行為的追認。並非所有許可權瑕疵行為都可追認。被追認行為的作出主體不因追認而獲得持續管轄權。二是立法追認,即有權立法主體以新的合法的規範性檔案取代舊的違法的規範性檔案,並明確規定新規範溯及既往至舊規範實施之日,以此使依據舊規範作出的違法行政行為變為合法行政行為的制度。立法追認可以使無授權依據、授權內容不明確或依據違法導致的違法行政行為的瑕疵得以治癒。立法追認對行政主體相關行政事務的授權,是一種持久授權。立法追認是通過消除違法行為依據瑕疵來達到治癒違法行為之目的。
對於行政行為欠缺的程式、形式、方式等非實質性的合法要件,可以通過彌補的方式,消除行政行為的違法性,使其由違法行政行為變為合法行為,繼續維持其效力,此即補正。補正分為兩種: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進行的補正是積極補正,客觀條件的變化使行為違法性自然消除的情形是消極補正。相對人補正和消極補正僅針對授益行政行為的瑕疵。補正必須受嚴格的條件限制,即行政行為違反或欠缺的合法要件對行政行為結果不產生實質性影響。對輕微程式或形式要件欠缺之瑕疵的補正具有溯及效力,對於非實質性實體要件欠缺之瑕疵的補正,自補正之日起發生效力。
轉換是違法行政行為包含了另一合法行政行為的要件,且具有相同的目的時,將違法行政行為轉變為另一合法行為的制度。撤銷重作行政行為雖能達到轉換制度之目的,但轉換具有撤銷重作無可替代之優勢。可撤銷行政行為與無效行政行為均可適用轉換方式。可轉換的行政行為瑕疵類型包括程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以及認定事實錯誤。轉換需受到嚴格的條件限制。追認、補正、轉換都是單純公法上的表示行為,非具體行政行為。因此,治癒方式本身不會對相對人權益產生實際影響。

出版信息

書名
出版時間
出版社
ISBN
《違法行政行為治癒論》
2015年10月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978-7-5161-7051-9

作者簡介

張峰振,男,江蘇沛縣人,江蘇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東南大學憲法學與行政法學碩士,武漢大學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博士,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博士後。江蘇省港澳台法律研究會副會長,兼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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