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拉特旗文化和旅遊局

達拉特旗文化和旅遊局

根據鄂爾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達拉特旗機構改革方案》和達拉特旗印發的《達拉特旗機構改革實施意見》,制定本規定。

達拉特旗文化和旅遊局是達拉特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掛達拉特旗文物局牌子。

達拉特旗文化和旅遊局貫徹黨中央關於文化旅遊工作的方針政策,落實自治區黨委、市委和旗委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文化旅遊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達拉特旗文化和旅遊局
  • 辦公地址:達拉特旗文化科技大樓4樓
  • 局長:李二梅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的文化和旅遊、文物工作方針政策和達拉特旗委、旗人民政府相關決策部署,研究擬訂文化和旅遊、文物政策措施。
(二)統籌規劃全旗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和旅遊業發展,擬訂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推進文化和旅遊體制機制改革。
(三)管理全旗性重大文化活動,指導重點文化和旅遊設施建設,組織旅遊整體形象推廣,促進文化和旅遊產業對外合作和市場推廣,制定旅遊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指導、推進全域旅遊和四季旅遊。
(四)指導、管理文藝事業,指導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指導並推動全旗烏蘭牧騎事業發展。
(五)負責全旗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現代公共文化和旅遊服務體系建設,深入實施文化和旅遊惠民工程,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
(六)指導推進全旗文化和旅遊科技創新發展,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
(七)負責全旗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八)統籌規劃全旗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組織實施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促進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發展。
(九)指導全旗文化和旅遊市場發展,對文化和旅遊安全生產、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範文化和旅遊、文物市場。
(十)組織指導全旗文化和旅遊、文物對外及港澳台交流、合作、宣傳、推廣活動,組織大型文化和旅遊對外及港澳台交流活動,推動達拉特特色地域文化走出去。
(十一)負責全旗文物保護和博物館建設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文物資源調查工作,協助配合文物考古勘探工作,組織實施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工程,推動文物和博物館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組織開展文物保護和利用,組織指導文物保護宣傳工作,負責全旗文物行政執法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文物違法犯罪活動。
(十二)負責全旗文化旅遊市場綜合執法工作,查處全旗文化、文物、出版、廣播電視、電影、旅遊等市場違法行為。
(十三)完成旗委和旗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綜合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管理和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信訪、保密、
文電處理、政務公開、應急管理、包聯扶貧、離退休人員等工作。
統籌協調機關和所屬單位意識形態工作。負責起草綜合性文稿。
指導協調機關電子政務和信息化建設。
負責開展文化和旅遊、文物工作調研,並提出政策建議。擬訂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文化和旅遊領域體制機制改革工作。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承擔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
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擬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全旗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查處全旗文化、文物、
出版、廣播電視、電影、旅遊等市場違法行為。
擬訂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文化和旅遊、文物人才培養工作,參加有關專業技術職稱評審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隊伍建設等工作。牽頭負責全旗文化和旅遊、文物發展實績考核工作。
擬訂文化和旅遊、文物有關財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局機關財務、政府採購和資產監督。牽頭負責文化和旅遊、文物行業統計。負責部門預決算的編制和相關財政資金的申報、劃撥、
管理等工作。負責組織本系統內部審計和指導監督系統內預算執行、政府採購、資產監督工作。指導全旗重點及基層文化和旅遊設施建設。
擬訂音樂、舞蹈、戲曲、戲劇、曲藝等文藝事業和烏蘭牧騎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落實上級各項扶持政策。指導藝術創作,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市、旗重點題材藝術創作項目及藝術研究工作。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指導所屬藝術單位業務建設和內部管理,扶持代表全旗水準及民族特色的文藝院團。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指導協調全旗藝術展演、展覽以及重大文藝活動。
對旗烏蘭牧騎進行業務指導。
擬訂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政策及公共文化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公共文化和旅遊服務的指導、協調和推動工作。
擬訂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標準並監督實施,建立完善全旗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組織開展導向性、示範性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活動。
指導民眾文化、少數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等工作。
指導管理文化類社會組織。指導管理圖書館、文化館、展覽館、美術館事業和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文化戶)建設及利用工作。指導圖書館公共數字文化、文獻資源建設和古籍保護工作。
指導民間藝術之鄉和文化旅遊志願服務隊伍建設。
擬訂文化和旅遊科技創新發展規劃、藝術科研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文化和旅遊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廣。組織協調文化和旅遊行業信息化工作,推進信息資源共建共享和開發利用。指導文化和旅遊裝備技術提升。推動文化和旅遊高等學校共建。組織行業職業教育、崗位培訓等工作。
擬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起草保護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組織開展全旗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
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體系,推動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
承辦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申報、代表性傳承人的審核工作。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宣傳和傳播工作。
擬訂文化產業、旅遊產業政策措施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指導促進文化產業相關門類和旅遊產業及新業態發展。促進文化、旅遊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推動產業投融資體系建設。協調指導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重點展會、論壇等活動。指導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園區、基地、項目建設。
承擔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規劃、開發和保護。指導推進全域旅遊和四季旅遊,承擔紅色旅遊相關工作。指導重點旅遊區域、目的地、線路的規劃。指導文化和旅遊產品創新及開發體系建設。
指導文化公園建設。組織開展國內旅遊市場宣傳推廣工作,承辦全旗重大文化和旅遊節慶活動。負責旅遊日常統計工作。
擬訂文化市場和旅遊、文物市場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按規定許可權承擔局機關依申請行政許可、確認、獎勵、給付事項的受理、審批、轉報等工作和日常管理服務類等事項的審核、批准、
備案等工作。負責文化和旅遊、文物各類社會組織前置審核工作。
對文化和旅遊及文物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承擔文化和旅遊、文物行業精神文明和信用體系建設,指導文明旅遊工作。組織擬訂文化和旅遊、文物市場經營場所、設施、服務、產品等標準並監督實施。監管文化和旅遊市場服務質量和安全生產,承擔旅遊經濟運行監測、假日旅遊市場、旅遊安全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
負責組織、指導、管理文化和旅遊、文物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合作及宣傳推廣工作。承擔政府、民間及國際組織在文化和旅遊、文物領域交流合作相關事務。承擔大型文化和旅遊、文物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和宣傳推廣活動。
擬訂全旗不可移動文物保護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旗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工作。指導文化遺產申報和保護管理工作,協同相關部門開展歷史文化名城(鎮、村)、傳統村落、
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管理工作。組織指導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宣傳工作。組織查處文物領域的違法違規案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打擊盜掘古墓葬古遺址等文物犯罪活動。對全旗不可移動文物安全工作進行監管。
擬訂全旗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旗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工作。推動博物館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文物保護利用及科技創新成果的轉化推廣工作。指導博物館(紀念館)的設立、備案工作。協調博物館間的交流與合作。組織指導可移動文物保護宣傳工作。對全旗博物館安全工作進行監管。

人員編制

達拉特旗文化和旅遊局機關行政編制5名。設局長1名(兼任旗文物局局長),副局長3名。
達拉特旗文化和旅遊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中共達拉特旗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達拉特旗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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