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運輸行業行車事故統計報表制度

2015年6月18日,交通運輸部以交運發〔2015〕95號印發《道路運輸行業行車事故統計報表制度》。該《制度》包括總說明、報表目錄、調查表式、指標解釋及填報說明4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道路運輸行業行車事故統計報表制度
  • 印發機關交通運輸部
  • 文號:交運發〔2015〕95號
  • 印發時間:2015年6月18日
檔案通知,制度,

檔案通知

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道路運輸行業行車事故統計報表制度》的通知
交運發〔2015〕9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根據國家統計局《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要求,2014年《道路運輸行業行車事故統計報表制度》重新履行了審批手續,並已經國家統計局批准(國統制〔2014〕97號),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2年發布的《道路運輸行業行車事故統計報表制度》同時廢止。
交通運輸部
2015年6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制度

道路運輸行業行車事故統計報表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批准
本報表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製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七條規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九條規定: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對在統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泄露,不得用於統計以外的目的。
一、總說明
(一)為加強道路運輸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做好道路運輸行業行車事故統計工作,及時、準確、完整地反映道路運輸行業行車事故情況,保障及時、有效開展道路運輸行業行車事故應急處理和全面統計分析,特制定本統計報表制度。
(二)本報表制度的統計範圍為城市公共運輸企業、出租汽車企業及個體運輸業戶、道路運輸企業及個體運輸業戶(以下簡稱運輸經營者)在運輸活動中所發生的行車事故(以下簡稱運輸行業行車事故)。
(三)本報表制度由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實施,各地發生運輸行業行車事故後,應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時上報。
(四)運輸經營者發生運輸行業行車事故後,應當迅速報告事故發生地和運輸經營者所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事故發生地和運輸經營者所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報告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五)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轄區內所屬運輸經營者所發生的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的行車事故(包括客運班線車輛、旅遊車及包車、貨運車輛(含危險化學品運輸車)、城市公共汽電車、出租汽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涉及外籍人員(包括港、澳、台)死亡的行車事故、造成重大污染的危險化學品(包括劇毒、放射、爆炸品等)運輸事故,應當在接到報告後12小時之內按照《道路運輸行業行車事故快報》的表式報交通運輸部,並及時續報事故傷亡人數變化、事故調查和處理情況。
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轄區內及所屬運輸經營者所發生的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行車事故,應當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之內按照《道路運輸行業行車事故快報》的表式報交通運輸部,並及時續報事故傷亡人數變化、事故調查和處理情況。
(六)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轄區內所屬運輸經營者發生的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行車事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行業行車事故統計表》的表式按月匯總後,於每月15日之前將上月的統計表報交通運輸部。
(七)如以上事故報表存在錯、漏,應及時用電話、傳真等給予更正並隨後報送更正的報表。
(八)上報統計表須標明單位負責人、統計負責人、填表人、聯繫電話、報出時間,並加蓋單位公章。
(九)本報表制度中的數據僅限行業內使用,以通報形式在行業內公布。
(十)本制度由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負責組織實施。
二、報表目錄
道路運輸行業行車事故統計報表制度
報表目錄
三、調查表式
(一)道路運輸行業行車事故快報
道路運輸行業行車事故統計報表制度
道路運輸行業行車事故快報
(二)道路運輸行業行車事故統計表
道路運輸行業行車事故統計報表制度
道路運輸行業行車事故統計表
四、指標解釋及填報說明
交運15表指標解釋及填報說明
一、指標解釋
1.事故分類:請填寫相應的代碼(1.死亡3人及以上的行車事故;2.涉及外籍人員死亡的行車事故;3.造成重大污染的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
2.事故形態:請填寫相應的代碼(1.碰撞;2.刮擦;3.碾壓;4.翻車;5.墜車;6.失火;7.撞固定物;8.撞靜止車輛;9.其他)。
3.事故發生時間:請採用24小時制填寫,如“2012年8月31日13時18分”。
4.事故地點:指事故發生的地點(註明事故發生路段具體位置),如:“XX省XX市XX縣XX鄉(鎮)XX地點(XX路段,樁號XX-樁號XX之間)”。
5.天氣情況:請填寫相應的代碼(1.霧;2.雨;3.冰雪;9.其他)。
6.事發路段公路技術等級:請填寫相應的代碼(1.高級;2.一級;3.二級;4.三級;5.四級;6.等外)。
7.事發路段線性狀況:請填寫相應的代碼(1.直線;2.彎道;3.坡道;4.山區路;5.臨崖路;6.臨河路;7.高架橋;9.其他)。
8.事發路段路面狀況:請填寫相應的代碼(1.積水;2.積雪;3.覆冰;4.占道施工;9.其他)。
9.事故直接原因:請填寫相應的代碼(1.超載;2.超速;3.駕駛員操作不當;4.疲勞駕駛;5.機械故障;6.爆胎;7.公路及設施原因;9.其他)。
10.運行線路:請按照客運標誌牌標註的起訖點或契約約定的承運起訖點填寫,如“XX地至XX地”。
11.線路類別:請填寫相應的代碼(1.省際班線;2.市際班線;3.縣際班線;4.縣內班線;5.旅遊線路;6.包車線路)。
12.企業資質等級:道路客貨運輸企業資質等級填寫相應代碼(1.一級;2.二級;3.三級;4.四級;5.五級),計程車企業、公共汽電車企業的資質等級按照實際情況填報。
13.車站等級:請填寫相應的代碼(1.一級車站;2.二級車站;3.三級車站;4.四級車站;5.五級車站;9.未評定)。
14.車型:請填寫相應的代碼(1.大型客車;2.中型客車;3.小型客車;4.公共汽電車; 5.貨車;6.危險品運輸車;7.計程車;8.城市軌道交通車輛)。
二、填報注意事項
1.線路類別、車站等級只針對客運班線車輛,其他車輛可不填寫上述內容。
2.對於軌道交通車輛事故,路況(事發路段公路技術等級、線性狀況、路面狀況)、資質等級、車站等級、車牌號、車輛型號、營運證號、從業資格類別及證號欄目可不填。
3.涉及外籍人員(包括港、澳、台)死亡的行車事故,人員傷亡情況中應註明外籍人員的死亡人數、失蹤人數、受傷人數,並在“事故概況”欄中註明各死亡外籍人員的國籍。
4.如發生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並初步判斷會對環境造成重大污染的,應在事故概況中予以說明。
5.事故概況在填寫時,格式要求如下:
XXXX年XX月XX日XX時XX分,XX省XX公司(企業),車牌號為XX的客(貨)車,從XX地開往XX地,當車輛行駛至XX地時(即事故發生地點),發生XX類型事故(即事故形態),造成死亡XX人(其中當場死亡XX人,經搶救無效死亡XX人),受傷XX人(其中重傷XX人),事故簡要概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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