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制

道路制

道路制指唐代的道制和宋代的路制。唐初有州328個、縣1573個,為加強管理,按山川地形分全國為10道,後增至15道。北宋統一中原後,地方行政機構採取分路而治,成為路—府、州、軍、監—縣三級政區。

唐初有州328個、縣1573個,為加強管理,按山川地形分全國為10道,後增至15道。設道之初僅由中央派監察大員不定期赴多事地區視察,未成定製。北宋統一中原後,為改變“方鎮太重、君弱臣強”的局面,除收軍權於中央外,路以水陸轉運使為行政長官,又置安撫使、刑獄使、常平使,分掌兵、刑、市場平糴與鹽鐵專賣,恢復秦漢以來地方分權而治的狀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道路制
  • 運用時期:唐宋
唐道制,宋路制,

唐道制

至開元時始置各道採訪使,以六條檢察非法,如漢刺史。後因邊患頻增,為加強邊帥權力,使邊境節度使兼任道採訪使,且兼轄州縣事務,重演東漢末年外重內輕的局面,最後導致安史之亂。平叛後節度使制已行於全國,形成道(方鎮)、州府、縣三級政區。割據之勢已成,尾大不掉,又出現五代十國的分裂局面。
府建於唐開元時,相當於州。當時凡屬京師、陪都或本朝帝王駐蹕地,皆建府以顯示其特殊地位。府的行政長官為府牧、府尹、少尹,其下屬機構府、州大致相同,均置司錄、功曹、倉曹、戶曹、兵曹、法曹、士曹、府(州)學等,但府屬官吏的品秩比州高。從五代至宋、元,建府地區逐漸擴大。到明代,全國已普遍建府,取代唐以前的州。
唐代地方機構還有都督府與都護府。都督的名稱始於東漢,魏晉以後常兼駐地所在州的刺史。北周改稱總管,至唐復為都督。景雲後凡持節的都督改稱節度使,都督的名稱遂名存實亡。都護府源於漢的西域都護。唐代沿襲該制於四境置六都護府,成為管理邊境少數民族地區的最高地方行政機構。都護府下屬機構與內地府州大致相同。

宋路制

北宋統一中原後,為改變“方鎮太重、君弱臣強”的局面,除收軍權於中央外,地方行政機構採取分路而治,成為路—府、州、軍、監—縣三級政區。府州機構沿襲唐代。軍原為五代時的軍區,後因兼理民政而成為行政區,仍保留軍的舊名。監多半設於工礦地區,以加強礦產開發的管理。為進一步控制地方,北宋朝廷常派京師供職官員到州縣執行中央政令,其職銜為知府知州知縣等。同時在各府州置通判,規定一切政令須經通判副署,通判並可隨時向朝廷奏報府州情況。於是各級官吏層層牽制,事事聽命於朝廷,地方無主動性可言,並使機構臃腫,冗官充塞,行政費用猛增。縣以下行政機構,隋唐為鄉里制,北宋一度推行保甲制,但因新舊黨爭而時行時廢。
在宋代,與宋王朝並存的遼、金、西夏、大理等少數民族政權的地方政治制度均受中原文化影響,或仿唐,或學宋,同時保留其原有制度。如遼仿唐制置五京道,為道—府、州、軍城—縣三級政區。道屬行政機構,又仿宋制,置都總管府、處置使司、轉運使司相互牽制;契丹族原有的頭下軍州、斡魯朵等機構也予保留。金早期仿遼制置五京道,入主中原後仿宋制分路而治,仍保留女真族的猛安、謀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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