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違法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11年4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七號公布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
  • 正式施行:2010年4月1日起
  • 發布單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局
  • 增加處罰:一次12分
基本內容,新規與舊版,加重處罰,增加處罰,違法行為,一次記6分,一次記3分,一次記2分,一次記1分,如何判斷,

基本內容

2010年4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在全國統一
交通違章查詢
正式施行。

新規與舊版

與舊版記分辦法相比,新規一次性扣12分的項目從7項減少到6項。
舊規規定醉酒後駕駛機動車才會扣12分,而新規則規定,只要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就將一次性扣12分。
駕駛公路客運車輛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調頭的,舊版規定扣6分,新規加重了處罰,都列入一次扣12分的行列。

加重處罰

有些自作聰明的人,為了逃避處罰,會想辦法用套牌、假證,或者在牌照上做點手腳塗改號牌,舊規定對前者沒有明確的處罰規定,對塗改號牌的只扣3分。新規定中,對前者直接扣12分,對後者也加重處罰扣6分。

增加處罰

交通違章分值處罰
此外,新規對看到空檔就鑽的加塞行為也要說不了:如果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擁堵,占用應急車道行駛的,要準備被扣6分;如果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將被扣2分。
仔細比較,新規定更注重提醒駕乘人員注重安全。新規定增加了對客運車輛以外的載客汽車超載的處罰——私家車超載,以後也要不得啦!以前未系安全帶只扣1分,新規增加到2分;違反禁令標誌、禁止標線指示的,以前扣2分,以後扣3分;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車如果開上路,也將被扣3分。
新版《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的內容,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

違法行為

●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飲酒後或者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駕駛公路客運車輛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一次記6分

醉酒後駕駛
●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公路客運車輛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
●在高速公路行車道上停車的;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擁堵,占用應急車道行駛的;
●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誌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連續駕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以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的。

一次記3分

●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駕駛公路客運車輛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
●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50%的;
●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行駛低於規定最低時速的;
●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違反禁令標誌、禁止標線指示的;
●不按規定超車、讓行的,或者逆向行駛的;
●駕駛機動車違反規定牽引掛車的;
●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定警告標誌的;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一次記2分

車輛違章
●駕駛公路客運車輛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
●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
●駕駛和乘坐二輪機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駛時,機動車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一次記1分

●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不按規定會車的;
●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
2013年新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
一、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一)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六)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七)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八)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
(九)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
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以及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
(十)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
(十一)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二、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
(一)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
的;
(四)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
(五)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
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
(六)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七)駕駛營運客車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
(八)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占用應急車道行駛的;
(九)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
(十)駕駛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明顯標誌的;
(十一)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
懸掛警示標誌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的;
(十三)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
(十四)駕駛機動車不按照規定避讓校車的。
三、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
(一)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
規定時速未達20%的;
(三)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四)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於規定最低時速的;
(五)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六)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七)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
(八)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誌、禁止標線指示的;
(九)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的,或者逆向行駛的;
(十)駕駛機動車違反規定牽引掛車的;
(十一)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定警告標誌的;
(十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四、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2分:
(一)駕駛機動車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二)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
(三)駕駛二輪機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四)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五)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六)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
(七)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誌燈,或者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的;
(八)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定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的;
(九)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誌燈和停車指示標誌的;
(十)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一)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的。
五、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分:
(一)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二)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會車的;
(三)駕駛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
(四)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

如何判斷

第一,如果車主沒有按照相關的規定檢查車輛安全,並因此造成的事故由車主承擔責任。如果觸及刑法,則要承擔刑事責任。
第二,如果車主按要求檢查車輛,事故是由車輛本身的質量問題造成的話,那么,則按照具體的情況判斷車主是否承擔責任。但車輛製造商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觸犯刑法,車主並不承擔刑事責任。
發生交通事故之後,由交警判定責任,然後按責任比例賠付。如果小事故,能夠自己協商的,可以直接報保險公司處理。
1、如果是同等責任,可選擇各賠各,這種處理適合雙方損傷差不多的情況。
2、主次責任與同等責任差不多,只是不能各自賠付或者互賠(除非保險公司能達成協定),按責任比例進行賠付。
3、全責,這種情況只需要全責方報保險就可以了,三責的所有損傷都由全責方理賠。三責無損,提供交強險的複印件就可以了。
4、單方事故,這種情況可以不報交警,直接報保險公司即可。
5、出現人員傷亡,賠付也與上面的差不多,超過交強險部分,由三責險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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