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認真做好施行行政許可法前期準備工作的意見

各級各部門要將學習、宣傳和貫徹行政許可法列入本單位、本部門重要議事日程,把學習行政許可法作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學習的重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道真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認真做好施行行政許可法前期準備工作的意見
  • 所屬地區:道真自治縣
  • 屬性:法律法規
  • 分類:意見
意見內容,發布機構,

意見內容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
為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的貫徹實施,進一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根據《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通知》(國發[2003]23號)、《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黔府發[2004]3號)和《遵義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遵府發[2004]4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縣人民政府就認真做好施行行政許可法前期準備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認真抓好行政許可法的宣傳、學習和培訓工作
點;縣政府法制辦公室、縣監察局和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在3月7日前制定出培訓方案;縣司法局、縣政府法制辦公室要會同縣委宣傳部等部門制定具體方案,組織好行政許可法宣傳工作,並納入“四五”普法計畫;各級各部門要結合本單位、本部門實際,採取各種形式宣傳行政許可法,讓人民民眾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增強履行自身義務的自覺性,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工作進行有效監督。
二、切實做好行政許可規定和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的清理工作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現行部分行政許可的規定要依照行政許可法予以修改或廢止。因此,各級各部門要抓緊對現行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進行全面清理。清理的內容包括行政許可事項、條件、程式、期限的規定,清理結果於2004年3月10日前報送縣政府法制辦公室,由縣法制辦公室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於3月15日前報送市審改辦。對經法定程式審定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一律於2004年7月1日起停止執行。對清理後確定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條件、程式、期限,按法定程式於2004年6月15日前向社會公布。
各級各部門要嚴格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抓緊清理現行各類實施行政許可的機關和組織,凡是行政機關內設機構以自己名義實施行政許可的,或者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檔案授權組織實施行政許可的,或者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行政機關自行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都要予以糾正。對清理後確定保留的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和組織的名單應於2004年5月10日前報縣人民政府法制辦,經縣人民政府審定後於5月15日前報市審改辦,並於2004年6月15日前向社會公布,2004年7月1日行政許可法實施之日,凡是未經公布的機關和組織一律不得實施行政許可。
三、要建立健全行政許可工作制度,切實加強對行政許可的監督工作
2004年7月1日前,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要建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的制度;建立健全受理、審批、聽取行政許可申請人和利害關係人意見,聽證、招標、拍賣、考試、檢驗檢測檢疫、登記等實施行政許可的具體工作程式和有關制度;建立對被許可人的監督檢查制度;建立實施行政許可的責任追究制度。上述制度均要在2004年7月1日前向社會公布,
各級各部門要採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有關工作制度,認真履行監督責任,促使被許可人履行法定義務;要嚴格按照《貴州省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規定》,建立健全有關行政許可的規範性檔案,重大行政許可決定的備案制度和相應的責任追究制度;要進一步完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違法和不當的行政許可決定的申訴、檢舉制度和行政許可統計制度等,及時糾正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監察部門要通過行政監察等法定程式,加強對實施行政許可行為和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的行政監察。要把是否依法設定行政許可,是否依法審查並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是否依法收取費用,是否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和規範性檔案制定後是否按規定報送備案等作為重點內容進行檢查,發現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要堅決予以糾正;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四、結合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各級各部門要認真研究,使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與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有關工作有機銜接起來。要認真按照國家和省、市的要求,以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為依據,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認真清理和處理。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包括審批項目名稱與國務院決定取消和調整的項目雖然不完全一致,但審批內容相同或相近的),各級各部門都不得繼續審批或變相審批,設定相應審批項目的,一律取消;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決定改變管理方式的審批項目,按照要求,移交給相應行業組織或社會中介機構,暫不具備移交條件的,在2004年7月1日前可繼續按原辦法審批,之後必須移交。對取消後還需要通過其他方式監管的審批事項,要制定和落實後續監管的措施和辦法,防止管理脫節和管理失控。要按照政務公開的要求,建立健全審批公示制度,採取各種措施,加強對行政審批的監督,確保行政審批權的正確運用。要結合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深入發展。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變相審批、違規審批、以及藉故推卸責任、影響審批項目決定落實的,要堅決糾正並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五、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為實施行政許可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預算經費,本級財政部門給予保障,防止將行政機關的預算經費與實施行政許可收取費用掛鈎。各行政許可實施單位要認真做好經費測算工作,其財政預算在2004年7月1日前要作出相應安排。要堅決杜絕行政機關通過實施行政許可違法收取費用以解決辦公經費、人員福利等問題。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違法收取費用,或者不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行政許可收取的費用的,監察部門、財政部門、政府法制機構要加強監督,嚴肅處理,依法追究或依法提請追究直接責任人和負責人的責任。
各級各部門要按照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及本意見的要求,結合各自實際,認真貫徹落實,並將貫徹落實情況,於今年3月20前和6月10日前分兩次書面向縣人民政府報告。

發布機構

道真自治縣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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