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綁架,是指人們以道德的名義,利用過高的甚至不切實際的標準要求、脅迫或攻擊別人並左右其行為的一種現象。
對於“道德綁架”的理解,社會觀點大致可分為以下兩種,分別代表了“保守主義”和“自由主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道德綁架
- 外文名:moral coercion
- 特徵:利用道德名義脅迫或攻擊他人
- 性質:貶義詞
- 拼音:dào dé bǎng jià
介紹,案例,觀點交鋒,評論,新聞剖析,思考,實質,偽君子,自我超我,公德私德,潛伏的危機,
介紹
所謂的“道德綁架”,可能是在用聖人或超人的標準要求普通人(補充內容:其實不是聖人的標準,聖人也不一定掏錢救助所有有困難的人,應該說用是超乎人類和說話人自己的標準,去要求別人,如果做不到,就算是他眼中不道德的行為),用美德來要求道德義務,主要是源於群體思想覺悟低,資源分配不均勻所產生的不平衡心理。 比如,要求一個軍人捨身救人,否則就要譴責,這就是道德綁架;要求一個富人掏錢支持希望工程,這儘管是一件好事,但如果一個人不掏就要譴責,這也是道德綁架,因為這並非他的道德義務;要求一個人代表團體去隨機抽獎,如果抽不到就是損害了團體利益就要受譴責,這同樣是道德綁架。“道德綁架”之所以發生,除去人的精神結構不談,根源就是道德判斷的邏輯混亂。
觀點一(保守主義):但是,如果一個人連道德底線都沒達到,連道德義務都沒盡到,用道德底線的標準、盡道德義務的要求對他進行道德判斷就不僅不是道德綁架,相反是在捍衛作為一種“公共善”的道德。那些把什麼都稱之為“道德綁架”的人,等於連這樣的道德底線和道德義務都要取消。
觀點二(自由主義):“道德”一詞的存在,目的在於個人的修身養性與精神發展,並進而形成群體性的“寬容”、“理解”、以及“尊重”。其存在不同於並高於法律,沒有任何強制性和規範性,是一種對模糊的“善”與“美”的渴望與追求,紮根於人的本性之中。且不論社會對“道德底線”和“道德臨界點”的所在並沒有一個很好的定性——“道德底線” 一詞本身概念極其模糊,哪怕一個人跨越了“道德底線”,但凡他的行為還在法律範疇允許之內,其行為就可以被接納和理解。僅有對逾越法律底線的行為,社會才能夠比較客觀地評價其行為為“錯誤”。但在一般情況下用“個人道德標準”或是毫無明確定性的所謂的“社會道德標準(公共善)”,即“道德底線論”對沒有違背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的道德批判(例如對“不給老弱病殘讓座”進行批判),從根本上即是“道德綁架”。所以,正因為“道德”本身並不存在“義務”屬性,“道德義務”一詞犯了邏輯上的錯誤,本身不應存在。
觀點三(以偏概全):在一些涉及到道德問題的事件中難免有人會以自己的經歷見聞去否定他人的所作所為,不在觀點問題上切入矯正,而是以一種偏激的態度去責問乃至諷刺或辱罵,人和人的經歷不同會導致對同一個問題產生不同看法,有部分人會認為自己經歷的優先度高於他人,做不到換位思考便先去諷刺批判一番,比如:某人家庭破裂迫使其子尚未成年便自己在外生存,在這期間父母並未教育和管理,而成年後其子只對在外照顧他的人往來,不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這種情況部分人不會對其子進行教育而是責罵或諷刺,儘管知道做的不對卻不用正確方式引導,比起“道德”來說更願逞一時口舌之快,用道德的正面來否定別人的經歷見聞至使其更加偏激。
偽道德主義由於把政治義務與道德義務、不同的道德標準混在一起,難以在國家與社會間劃出一條邊界。而道德虛無主義則拒斥公民社會的道德基礎。在當下中國,它們實際上可以推杯換盞,稱兄道弟。
案例
一 劉福成為了籌錢給女兒治病而向國內六位富豪求助的事件,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不久,被求助的富豪中有兩位表示願意捐助。
二 網友呼籲大獎得主捐錢。廣東省電白縣18歲女孩蔡燕梅患有尿毒症。蔡家已花掉10多萬元,負債累累。如果徹底康復,蔡燕梅必須換腎,手術費用逾20萬元。
網友“冰塵”大膽建言:“我們找出買彩票中了獎的彩民,讓其捐獻25萬,挽救一條生命……”巧的是,電白縣就有一名彩民中得雙色球兩注頭獎,總獎金高達1200多萬元。
數個網友戴著口罩和鴨舌帽,來到投注站,手拉“救救蔡燕梅吧!伸出援助之手,讓18歲的生命延續”的求助橫幅,呼籲當地剛中了1200萬元的大獎得主捐資救人。
三 前不久,中國男孩洪戰輝作客央視新聞會客廳,接受了記者李小萌的專訪。洪戰輝在節目中重點談了自己成名後的煩惱。其中,最讓洪戰輝迷惑不解的是,自從被評為2005年感動中國人物之後,他先後在全國各地做了近150場報告,而這些報告全部是免費的。洪戰輝說他想過要收出場費,可是又不敢收。
洪戰輝為什麼想要收出場費呢?按他自己的話說,他覺得一個人付出勞動就應該有所回報,他出去做報告,其實也是一種勞動,是在給別人做一種精神上、能力上、心理上的培訓,這種勞動應該得到一定的報酬。可是,他為什麼又不敢收呢?他說如果收了出場費,一定會引起人們的非議,覺得作為精神偶像和道德楷模,根本就不應該計較經濟上的利益。平常有人也時刻提醒洪戰輝:你是一個公眾人物,一定要注意自己的形象。所以,洪戰輝聽從了這些人的勸告,以所謂的責任感做著無數的義務勞動。當然,為了不讓自己太吃虧,不被他人不恰當地利用,對有些採訪和邀請,洪戰輝已經開始學會了拒絕和迴避。
洪戰輝的煩惱是其他眾多道德偶像精神世界的縮影。它帶給了我們一些值得深思的問題:我們到底需要樹立什麼樣的的道德偶像?一個被社會推崇為道德偶像的人,究竟該如何做一個主體的人?特別是在社會商業規則和公眾道德訴求面前,道德偶像們該如何作出自己的選擇?
四 2006年9月,為了籌集孩子“神經幹細胞移植”所需的4萬元手術費,一位母親向王菲、李亞鵬夫婦發出求助信,這封信刊登在了報紙上。
五 2006年3月,北京捷運車廂里,一個身披袈裟的男子扮成“唐僧”,號召乘客轉告李宇春、徐靜蕾等名人向一個患白血病的孩子獻愛心,得到媒體廣泛報導。
六 這回輪到了人氣正旺的美女明星范冰冰。也許是明星們的財富太惹火,每每有窮困的老百姓通過媒體向明星們求助,而明星恰好又無甚反應時,總免不了一陣輿論的狂轟猛炸。有報導說,國慶期間幾位演藝界人士號召參加“明星一起來”扶貧活動,范冰冰拒絕加入,不少地方報紙相繼轉載,攻擊明星為富不仁甚至范冰冰個人的相關評論也在網路上風起雲湧。
搜狐網正在進行的“范冰冰拒絕扶貧該不該遭到炮轟?”調查顯示,有24954名網友投票贊成正方“應該炮轟”,同意反方“不應該炮轟”的才3804人。也許最先公開求助行為的媒體還會比較謹慎和有分寸,但越來越多媒體的轉載、尤其是網路媒體的刊登,顯然會不可避免地把被求助者推到“眾目睽睽”的公共輿論聚光燈下,供更多不相干的“觀眾”注視和評說。而這些“觀眾”通常又會出於同情弱者以及反感為富不仁的普遍心理,一邊倒地贊成“救助”,甚至對“不救助”提出批評。
觀點交鋒
公眾指責:富豪揮霍無度捐贈冷漠
上海國際頂級私人物品展開展,已迎來4000多位富豪。這些富豪們出手相當闊綽。頂級奢侈品展上富人的慷慨正好與他們平時對待慈善事業的吝嗇形成鮮明反差。公眾紛紛指責,富豪寧可揮霍不願捐贈,不願為社會多承擔責任。
富豪喊冤:慈善信任機制尚不健全
富豪們除自身覺悟原因外,仍然害怕慈善公益捐款管理不善不透明,甚至被挪用、貪污。現實中這種事情也時有發生。我國的慈善信任機制尚不健全,富豪不是缺乏愛心而是對捐贈監管制度缺乏信任,他們不相信一些慈善機構能夠管理好自己的捐款。
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教授陳力丹認為“道德綁架”是典型的媒體逼視,即媒體對私人領域過度公開的報導行為,並給被報導的個體帶來他們本不應該承受的壓力,是新聞媒體社會角色的錯位。他認為,在媒體的“道德綁架”下,被求助者的明星富豪不得不考慮自己的公眾形象和社會影響。
其次,媒體介入可能對被求助者的人格權造成侵害。
大眾新聞業興起早期報紙曾一度盛行偷窺之風,甚至1886年美國總統克里夫蘭的新婚之夜,也有大批記者夜宿總統房門外,探聽這對新婚夫婦的隱私。4年後,美國律師沃倫因自己的私人派對被報紙不真實描繪,和律師布蘭代斯發表了《隱私權》一文,成為當代隱私法最初的淵源,他們提出每個人都應該有生活安寧的權利,而不被媒體打擾。而媒體的“道德綁架”,恰恰使被求助者的決定很大程度上受到公共形象考慮的影響,打擾了他們本可以安寧生活自由選擇的權利。當然,公眾人物應當行使一定的容忍義務,但容忍就要徹底放棄自己的隱私權嗎?!
其三,媒體“道德綁架”干涉了被求助者自由處置財產的權利。
從財產權的角度來說,明星富豪們顯然具有自由處置自己財產的權利,即使他們熱心公益,不同的人也會有不同的選擇,或者扶貧、或者捐助失學兒童、或者捐助環保事業等,如果他們有所顧忌,迫於某種壓力而不得不去捐助某些本未考慮的事務,這顯然是對自由處分財產權利的侵害。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博士袁雪石認為,捐助作為一種個人處分財產的權利,本身就是有選擇性的。媒體“道德綁架”的做法卻幾乎要使被求助者無從選擇,如果不出手散財,就會帶來個人公共形象的損失。
如果媒體越過界限成了私人領域的“逼視者”、“窺探者”或是“審判者”,必然會造成媒體自身角色的錯位。無論是處於善良的願望也好,還是單純為了追求更高的發行量、收視率或點擊率也好,媒體對“道德綁架”都應慎重對待,以不損害被求助者的個人權利為底線。
評論
尊老愛幼,乃人類社會基本的倫理框架和行為準則。在現代社會,“愛幼”方面,幾乎無可挑剔。為了孩子,有人聲稱可以犧牲自己的性命。而對於生養自己的母親,則需要“靠邊站”。“孝”行為的下斜,必然導致孝行的失衡。失衡的標誌之一,就是對包括父母在內的老年人的失尊、失敬。公共運輸工具上,這種失衡更是屢見不鮮。站著的老年人,坐著的年輕人,成了一道獨特的社會新景觀。這種景觀,和中國傳統的倫理道德格格不入,和西方文明也風馬牛不相及。它是當代中國人自己的“畫作”。改變這幅和現代文明不相稱的畫作,是早晚的事情,問題是應該用何種方式來改變。鄭州市人大常委會,正在醞釀自己的思路。
2008年7月2日,鄭州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上,審議了《鄭州市城市公共運輸條例(草案)》。其中規定,乘客應主動讓位給老人、孕婦等特殊乘客。不履行義務,駕駛員、售票員可以拒絕其乘坐,城市公共運輸行政主管部門還可以對乘客處以50元罰款。很多市民聽說後提出了異議。
地方人大頒布的《條例》,屬於法規的一種。用法規的形式,賦予老人、孕婦坐下的權利,這種立法精神,值得讚許。但是,該草案用罰款和剝奪拒不讓座者乘車權利來迫使乘客履行讓座的義務,則大謬矣。
以道德綁架的方式迫使某人就範,動機崇高,手段錯誤,每每尷尬收場。同樣,用法規來綁架道德,硬性要求乘客如何,也犯了類似的錯誤。並且,這種錯誤比單純的道德綁架性質上更惡劣。用權力意志,強姦了另外一些人的自由意志,儘管後者的自由意志可能是不道德的。問題在於,後者的這種自由意志,譬如說不想讓座,雖然與道德倫理格格不入,但他並沒有給其他人造成威脅。而法規聲稱有權對他罰款、剝奪乘客的權利,則是赤裸裸的暴力行為了。這種法規綁架,不僅違背了現代法治精神,而且是現代文明的倒退。如果立法者能夠意識到這一點,就知道這個審議中的《條例(草案)》,不是在調和社會矛盾,而是在製造新的社會對抗,無端增加人們的反感情緒:我讓座與否是我個人的自由選擇,憑什麼要受到法規的威脅和恫嚇?既然恫嚇了,我不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怎么樣?
法規綁架道德,解決不了道德危機。現代社會的道德狀況固然不容樂觀。我們的社會道德取向,站在了兩個極端:從極端的無私道德取向一步跨越到了極端自我道德的取向的邊緣,缺少中和的地帶。事實上,社會道德取向的最佳立足點剛好在集體利益和個體利益的中間,甚至說略微靠近個體利益。我為社會的前提是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的“為”,不是不要自我利益的“為”。也只有這樣的“為”,才是可持續的“為”。反思以前“大公無私”取向的倒戈,恐怕正在於沒有照顧到個體利益所致。如今鄭州市審議的這個條例,如果再將乘客個人的利益犧牲掉,即便推行,也長久不了,因為這是違背社會規律和人類意志的規定,是不文明、不合法的規定。
聽聽網民的聲音吧:“道德約束和法律制度不可混淆。”“道德是一種修養,不是責任!道德是不能拿來要求別人的!”“看似文明的規定,實際是文明的倒退!”如果一項符合法治精神的規定,能背負上如此多的道德譴責嗎?所以,請鄭州市人大常委會該慎重通過《條例(草案)》中的這項規定,以免開法治和文明的倒車。
新聞剖析
捐助不能上升到法律層面
對於一夜暴富的彩票中獎者是否應該捐款,網路輿論總體上比對那些明星豪要寬容得多。很多專家也認為,從哪種角度來說都沒有必要逼迫中獎者捐款。據介紹,實行的我國首部《彩票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背中獎者本人意願,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勸導、引誘、強迫中獎者捐贈中獎獎金。”
“中獎所產生的富人和因為占用了大量社會資源的富人不同,後者必須要反哺社會,所以我們說在巨富中死去是一種恥辱。而中獎者財富的取得並沒有占用過多社會資源。”評論者單純認為。
“中國人向來有‘吃大戶’的思想。”中國社科院經濟研究所鐘宏武博士指出,實際上中獎者已經繳稅了,已經對社會作了貢獻。中獎與捐款並沒有必然聯繫,逼出來的好人好事毫無意義。“中獎者不通過彩票機構捐款,並不意味著他們以後都不參與慈善事業,不做善事。”
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正偉說,網友拉橫幅向中獎者“索捐”的舉動有些不正常,因為按照慈善事業的根本原則,任何人捐款都是自願的,而“索捐”帶有強迫色彩。
“這次是強迫一個人去捐,以後就會形成一種社會慣例。”董正偉認為,遇到重大災害或者突發事件,沒有必要強迫所有人都去捐款,因為有的人並不具備捐助能力。捐助是道德層面的,不能上升到法律層面。
索捐暴露出醫保的軟肋 專家建議通過免稅吸引捐助
據了解,按照中國的稅法規定,個人的偶然所得(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的稅率為20%,但如果中獎者將獎金捐贈出去,也有相應的免稅規定。
匯盛律師事務所的鄧亮律師介紹,中獎後捐款並不能直接免稅或減少稅率,但可以把所捐款項在納稅前從應納稅的款項中扣除,獎金的總數減少,所繳的稅也就減少了,但現在只有捐款的部分是免稅的。
鄧律師認為,對企業來說,因為政策規定的捐款後減稅效果不明顯,很多企業做慈善事業的積極性不是很高,如果能對企業捐款給予一定的稅收政策扶持,企業投入慈善事業的積極性就會大幅提高。
鄧律師認為,與其指望幾個中獎人捐款,不如號召更多的企業投入慈善事業。“對於企業來說,他們比自然人從社會獲取了更多資源,相對應的也負有更多的社會責任,這種責任雖然不是法定的,但從道義上來講,應該比自然人做得更多一些。
思考
實質
道德綁架的實質是以道德為砝碼,要挾個人或眾人不得不做某些事情,結果一般是做了的也少有自豪感,不做的則會在一段時間內感到忐忑不安。這樣的事情在我們的社會是經常發生的。比如半強迫性的捐款、本不該進行的道歉等等。道德綁架之所以容易得手,是因為在強調群體和統一價值觀的社會中,輿論具有足以殺人的功能。因而就出現了不自願的捐款和滿含委屈的道歉。中國是一個道德社會,在我們的社會中,人們對道德力量的恐懼有時候甚於對法的力量的恐懼。應該說具有西方現代文化理念的人,與傳統的道德社會是格格不入的。我們每一個人的確會經常遭遇並難以承受許多道德的綁架,然而,這也不是說道德社會就一無是處,如果你適應了,還會去依靠它。而具體到某一事件,比如范美忠事件,又不能說公眾對他或對教師群體進行了道德綁架。在任何時候,教師保護學生的利益,都屬於公眾正常的期待,也屬於相關法規的正常要求。
偽君子
小人和君子良莠兩分,本無爭議,有趣的是,一些人又喊出了“寧做真小人,不作偽君子”的口號。說這話的人當然不都是小人,他們中間的許多人之所以說這樣的話,並不是對小人情有獨鐘,而是對偽君子嘴臉的深惡痛絕。就此而言,在真小人和偽君子之間選擇了真小人,雖離棄了君子,卻還保留了真誠,而那些偽君子,既是小人,又沒有誠實,倒是一無是處。但問題是無論多么真誠的小人,終究還是小人,其言行對於他人是有害而無益的,有什麼值得標榜的呢?實際上,許多人走向真小人的方向,是我們的環境導致的。原理是個性普遍被壓抑,越是有個性的人,壓抑感就越強烈。在壓抑之下,激烈的反抗是一種結果,還有一種結果就是默默的逆反。我們也不能接受真小人,但我們是否應該搞搞社會環境衛生呢?
自我超我
弗洛伊德創造性地析出了人格的三部分:本我、自我、超我,我們做做溫習,一定能有助於對於一些現象的理解。本我(id)包含要求得到眼前滿足的一切本能的驅動力,它按照快樂原則行事,急切地尋找發泄口,一味追求滿足。本我中的一切,永遠都是無意識的;自我(ego)處於本我和超我之間,代表理性和機智,具有防衛和中介職能,它按照現實原則來行事,充當仲裁者,監督本我的動靜,給予適當滿足;超我(superego)代表良心、社會準則和自我理想,是人格的高層領導,它按照至善原則行事,指導自我,限制本我,就像一位嚴厲的家長。只有三個“我”和睦相處,保持平衡,人才會健康發展。恕我直言,凡具有反社會情結和天馬行空傾向的人,按照弗洛伊德的觀點,大都有人格上的問題。
公德私德
“哪有什麼公德,不過是一群人的私德而已”,這話顯然是有問題的。公德當然和每一個私人是相聯繫的,但絕不是私德之和,甚至也不是私德的同類項,而是一種為了每一個人的利益,需要每一個人尊重和服從的公共準則。私德是個人修養和追求的事情,公德是公共社會秩序的基本前提。私德不良,只影響個人感受;公德不良,就會損及他人。公德和私德,無法進行重要性的比較。但可以肯定的是,一個社會的文明程度外在地表現為公眾對於公德的尊重和踐行程度。公德有普遍意義上的,比如適於一切人的準則,也有局部意義的,比如適於一部分人的準則。具體講,教師行業就有這個行業共同遵守的準則,也就是教師職業道德。教師職業道德是“非教師”的人們可以不遵守的,但教師就需要遵守。范美忠的觀點是,教師職業和其他職業一樣,在道德上不應有特殊的要求。不存在公德,只有私德。所以,他就只按照自己的邏輯行事了。私人行為若在私人場所,與他人無關,即便不符合人們的期待,也是個人的事情。一旦私人進入公眾社會,那他的言行就不能無所顧忌了。公德在於保證一個人的言行自由不能侵害他人的言行自由。
潛伏的危機
“道德綁架”這詞能做“擋箭牌”,人們可以說自己沒違反法律就行,指責說自己的人。但看到別人遇難不管,各人自掃門前雪,伴侶生病馬上離婚甩下“包袱”……各種事情都因自己沒違法而說自己“錯了嗎?”朱門酒肉臭路有凍死骨,酒肉是人家自己的事,天氣寒冷是天的事,後面是皇家的事,自己“錯了嗎”?”時間久了,人們一切只要求自己不違反法律,而不要道德,長久下來,道德將會消失,社會將冰冷。
多元主流
在民主的潮流中,多元共存成為人們較容易接受的存在原則。即便在今天的中國,多元共存已經成為普遍的事實,社會對於個人行為的寬容達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正因此,范美忠的行為才在一定層次上得到人們的寬恕。其實,范美忠的支持者、同情者們,有點非理性了。許多人並沒有對范美忠的跑本身有過多的指責,人們指責的是他的振振有詞,是他對社會公義的無視和輕視。北京大學畢業的他,有著良好的知識和思維素質,但他的人生觀和價值觀是有問題的。在這裡,我們所堅持的標準是社會的公義,而不是哪個個人的標準。每個個人都需要知道,雖然價值觀的多元是社會進步的標識,但任何時候,都會有主流的價值觀,而且價值觀在個人,但不完全是個人的事情。主流的價值觀,一般是積極的、向上的,符合所有人的利益的;非主流的價值觀,在一時期只符合一部分人的利益。個人、個性,個人的權利、個性的自由需要尊重,他人、大眾,他人的權利、大眾的自由,也需要得到尊重。我們深知在歷史進程中,許多在當時非主流的價值觀,後來成為主流,但那些價值觀有一個共性,即都是符合人類長遠和整體利益的。
爭論總是難免,重要的是爭論能多一些理性。人們對於社會進步的期待和自身權益的狀況,往往會使得爭論具有情感上的偏狹。要解決這種問題,只能對與具體事件相關的問題做理性的梳理,否則,有意義的辯爭,也可能滑向無意義的口水戰。那一日,郭松民(人們叫他郭跳跳)就犯了不理性的錯,給人一種不尊重對方人格的印象。而范美忠總體上表現得比較理性,並因此贏的人們的同情。范美忠在公義的層面上錯了,並不是任何人怎樣批評他都是對的。至少,對他人格上的辱罵就是不對的。我們能寬容範美忠的思想和行為,只要他沒有突破道德的底線,不能寬容的只是他對社會公義的無視和輕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