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繼之子與孀媳婚配案

過繼之子與孀媳婚配案,此案是道光五年(公元1825年)刑部奉天司覆核的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過繼之子與孀媳婚配案
  • 發生年代:清代
  • 涉及人物:徐進德
  • 出處:《刑案匯覽》卷八
案件詳情
徐進德的小功堂弟徐進發病故。徐進發之父徐思海早年外出未回,家產無人照管,徐姓族長徐思和與族人說合,將徐進德過繼給徐思海為嗣,徐進德後來和徐進發的妻子陳氏結婚。盛京刑部審理了此案,將除進德、陳氏依照“娶小功以上親之妻,以奸論,奸緦麻以上親之妻,杖徒律”處以杖一百,徒三年的刑罰。刑部奉天司對此案進行了覆核,奉天司認為,依照“奸緦麻以上親之妻,姦婦應照律擬徒,姦夫應發附近充軍”。原判決將姦夫、姦婦一律判處杖一百、徒三年的刑罰,純屬錯誤。另外,徐進德被過繼紿徐思海為子,與徐進發為期親,徐進德與亡故的徐進髮妻陳氏成婚,應以奸論,依照律“奸弟妻者,姦夫姦婦各絞決”之規定,原判決依照小功服制定罪量刑,不恰當。奉天司還指出。徐進德過繼給徐思海,是否例準,此難斷定。另外,查閱原審的咨勘語和犯人原供,都是徐進德與陳氏婚配在過繼之後,而徐進德在防守衛衙門的原供,又似乎是徐進德和陳氏的婚配在過繼之先。因此,奉天司認為:徐進德應否過繼,以及徐進德和陳氏婚配是在過繼之前還是過繼之後,這是給本案定罪的關鍵所在。故奉天司對原審的判決予以駁回,令其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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