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城市司法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運城市司法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是運城市司法局的一項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運城市司法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 發布單位:運城市司法局
檔案全文
根據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運城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晉字[2009]23號),設立運城市司法局(以下簡稱市司法局),正處級建制,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國務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職責。
(三)增加指導、監督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四)增加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服裝配置、警務警車等管理工作的職責。
(五)增加指導和管理全市“12348”法律服務工作。
二、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司法行政工作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擬定依法治市和法治運城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市工作,指導檢查全市法制宣傳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指導、監督、管理全市的律師工作、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四)指導、監督企事業單位等相關社會法律顧問工作。
(五)監督、管理全市“12348”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
(六)指導、監督全市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和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的幫教安置工作。
(七)指導、監督、管理社區矯正工作。
(八)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九)負責全市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和仲裁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執法監督檢查、行政複議、應訴等法制工作。
(十一)指導、監督法學教育、法學理論研究和司法行政政策理論研究工作。
(十二)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服裝、警車等警務裝備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計畫、財務和基礎設施建設工作。
(十三)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承辦涉港澳台司法行政事務。
(十四)指導、監督全市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負責全系統司法行政幹警的培訓工作;協助各縣(市、區)管理司法局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
(十五)承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司法局設9個職能科室和公證處、監察室。
(一)辦公室 編制10名,其中工勤人員編制6名,職數3名
負責局機關政務活動的組織實施和檢查落實,協助局領導組織機關日常工作;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督促落實;負責綜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接待、文印、督察、信息、機要、保密、檔案、信訪和統計等工作;組織新聞發布工作;負責全系統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全系統通信信息技術網路建設管理工作;負責電子政務和入口網站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物資裝備和基本建設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系統中央政法補助專款和基建投資的使用;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服裝配置、警務警車等管理工作;負責有關年鑑、史志的編撰工作;負責司法行政對台事務。
(二)政治部 編制3名,職數1名
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思想政治建設和幹警隊伍建設,對協管幹部進行考核並提出任免和交流意見;承辦全系統公務員的考試錄用、表彰獎勵工作;管理本單位幹部的任免、調配、工資福利、勞資等工作;負責本單位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三)法制宣傳科 編制4名,職數2名
負責全市依法治市戰略規劃以及法制宣傳教育、普法和依法治市工作;對全市基層各行業的依法治理工作實施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新聞宣傳工作;組織指導法制宣傳報導工作。
(四)律師管理科 編制3名,職數1名
負責擬定全市律師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律師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指導、監督律師、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的工作;審核律師事務所及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申報律師執業證書、律師職稱評定;負責律師事務所、律師的年度考核和行政處罰工作;負責指導律師業務培訓工作;負責律師隊伍建設;指導和監督企事業單位的法律顧問工作。
(五)公證管理科 編制3名,職數1名
指導監督公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承擔對公證機構、公證員和公證業務的指導、監督工作;負責審核公證機構設立、變更,審核公證員變更執業機構;負責發放公證機構和公證員執業證書;負責全市公證業務培訓工作;負責公證機構和公證員的年度考核和行政處罰工作;指導、監督公證協會的工作。
(六)基層法制管理科(社區矯正工作管理科) 編制4名,職數2名
指導、監督全市司法所的業務工作和司法助理員的培訓工作;指導監督全市人民調解工作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承擔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審核;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監督檢查司法所、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幫教安置工作;指導、監督、管理全市社區矯正工作;協調有關部門解決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負責社區矯正和幫教安置工作的政策研究、工作規劃和建章立制等工作。
(七)法制仲裁鑑定管理科 編制3名,職數1名
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理論研究工作,組織承辦有關重要課題的調查研究工作;指導全系統的依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等工作;組織、協調、審查司法行政規範性檔案;指導全市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建設和行政複議、應訴工作;負責管理全市仲裁和面向社會的司法鑑定工作;負責全市司法鑑定機構設立登記、司法鑑定人執業登記、教育培訓及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司法鑑定協會開展工作;負責仲裁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八)司法考務科 編制3名,職數1名
貫徹落實國家司法考試工作規章制度;研究制定我市國家司法考試的工作計畫和規範;負責管理全市國家司法考試的考務工作;負責全市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材料的審核、報批、證書的發放和取得資格證書者的管理工作;負責法學理論研究指導工作。
(九)法律援助管理科 編制3名,職數1名
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中有關法律援助的規定;制定本轄區法律援助工作的具體操作規範;組織、管理、指導、監督本轄區的法律援助工作;負責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和交流;組織開展法律援助業務調研、經驗交流和行業維權;組織開展“12348”法律服務活動。
運城市公證處 編制4名,職數2名
依法證明法律事實、法律文書、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維護正常的民事、經濟流轉秩序,引導公民、法人依法進行經濟、民事活動;發揮證據效力,預防糾紛,減少訴訟,促進經濟穩定和社會安定團結。
監察室 編制1名,職數1名
四、人員編制
市司法局機關政法專項行政編制為41名(含公證處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政治部主任1名(副處級);科級職數16名。
工勤人員使用事業編制,編制6名。
五、附則
本規定由運城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運城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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