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城市古堆泉水資源保護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3年4月1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了運城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23年1月6日通過的《運城市古堆泉水資源保護條例》,決定予以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運城市古堆泉水資源保護條例
- 類型:地方性法規
條例全文
運城市古堆泉水資源保護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古堆泉水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合理利用水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地下水管理條例》和《山西省泉域水資源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古堆泉水資源的保護、利用、管理和監督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新絳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古堆泉水資源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加大財政投入。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古堆泉水資源保護的管理和監督。 新絳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古堆泉水資源保護的具體實施和日常管理。 古堆泉水資源保護範圍內的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古堆泉水資源保護工作。
第五條 市、新絳縣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旅遊等主管部門以及行政審批服務管理、能源、林業草原、地質勘查等有關單位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古堆泉水資源保護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新絳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古堆泉水資源節約和保護的宣傳教育。
第七條 古堆泉水資源保護範圍:東至新絳縣與襄汾縣界,南至新絳縣蔡村—古堆村—尚書村—義泉村,西至新絳縣蔡村—程官莊村,北至新絳縣程官莊村—新絳縣與襄汾縣界。
第八條 古堆泉水資源重點保護區範圍:東至新絳縣古堆村東,南至新絳縣馮古莊村,西至新絳縣蔡村,北至新絳縣澤掌村北。
第九條 在古堆泉水資源重點保護區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一)採煤、開礦、開山採石;(二)擅自打井、挖泉、截流、引水;(三)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四)排放、傾倒工業廢水、生活污水;(五)將已污染含水層與未污染含水層的地下水混合開採;(六)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七)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前款第六項規定的建設項目,屬於國家、省大型建設項目和重點工程因地形原因無法避讓,或者重要民生工程確需經過或者進入古堆泉水資源重點保護區範圍的,適用《山西省泉域水資源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
第十條 古堆泉取水實行總量控制,不得超過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可開採總量,並應當符合井點總體布局和取水層位的要求。
第十一條 市、新絳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古堆泉水資源變化情況和利用狀況,依法對古堆泉水資源保護範圍內取得取水權的單位和個人取水量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利用古堆泉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取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要求,節約用水。
第十三條 古堆泉水資源的開發利用,應當優先滿足居民生活用水,兼顧農業、工業用水和生態環境用水,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引水工程或者當地地表水源能夠滿足生活、生產和生態環境用水的,市、新絳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關井壓采、水源置換等措施,禁止或者限制開採古堆泉地下水,保護和恢復古堆泉水資源。在古堆泉水資源保護範圍內,對未取得取水許可證的機井,電網企業不得受理用電業擴報裝申請。
第十四條 新絳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古堆泉地下水取水線上計量設施的安裝和運行進行監督管理。新絳縣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完善古堆泉地下水監測工作體系,加強地下水監測。
第十五條 在古堆泉水資源保護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取得市人民政府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批准的的古堆泉水資源影響評價報告。
第十六條 市、新絳縣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從事古堆泉水資源節約、保護、利用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誠信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並依法向社會公示。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古堆泉水資源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