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行示威自由,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公民依法享有的在公眾場所以結隊行進的方式表達自己的態度、意願和請求的自由。這是公民只有同其他人結合在一起才能行使的權利,屬於政治權利範疇,是人們表達自己的要求和政治情緒所採取的一種形式。但大多數國家憲法和法律對實現自由的條件和程式,有許多限制性的具體規定,使其不致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中國憲法確認此項自由,並切實予以保障,使人民通過行使此項自由來表達自己對國家大事的意見和要求,監督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實現自己管理國家的權利。在行使此項自由時,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關於遊行示威的規定,才能切實保障公民行使遊行示威自由和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