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寧市違法建設治理辦法(試行)

為有效治理違法建設,維護城鄉規劃建設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遂寧市城市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遂寧市違法建設治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19年11月7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2月7日
  • 發布單位:遂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和市、縣(區)政府確定並公布實施城市管理區域內違法建設的防控、查處等治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建設,是指違反城鄉規劃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
第四條 市政府、縣(區)政府、市直園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違法建設治理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建立健全違法建設綜合治理工作綜合協調機制、工作責任制、行政問責制和目標考核制。
第五條 各級政府應當保障違法建設治理工作經費,並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牽頭組織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有關職能部門應及時對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提出書面意見。城管執法部門應落實違法建設管控措施,加強規劃建設監管。
第七條 各轄區物業管理活動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建立健全裝飾裝修登記制度;物業服務企業收到業主裝飾裝修告知後,應當在2日(日曆天)內向所在地城管執法部門報告。
第八條 縣(區)政府、市直園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違法建設地域責任制和巡查制度,形成以鎮(鄉)、街道、社區、村組、物業小區為單位的巡查格線,分片區落實責任,實行格線化監管。
第九條 實行危房排危項目監督檢查制度。對需要以拆除方式排危的危房改造項目,轄區政府應當安排城管執法、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在拆除前做好土地面積、建築層數、建築高度等現狀記錄,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加強改造的日常監管,嚴格關鍵環節管控,防止違建行為發生。
排危項目竣工後,轄區政府可根據工作需要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城管執法、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共同驗收。
第十條 在排查、巡查、查處過程中,發現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人員違法建設,逾期不整改的,由城管執法部門6日內將違法建設情況抄送同級監察委員會,督促其限期內自行拆除。當事人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宗教團體、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應當同時抄送同級人大、政協機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建(構)築物,若拆除可能影響相鄰建築安全、損害無過錯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或者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拆除,依法沒收。依法沒收的建(構)築物處置辦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 強制拆除可以由具有強制執行權的部門自行實施,也可由該部門組織具有專業資質的企業實施。
第十三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根據規劃執法部門依法納入企業徵信體系黑名單的通知,在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拍掛時,限制在規劃領域受到行政處罰的企業競買土地。
第十四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根據城管執法部門提供的關於認定違法建(構)築物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等有關資料,在接到書面函告和資料後2個工作日內將附有違法建設的不動產進行限制變更、交易、抵押登記,並將限制情況書面回復城管執法部門。
第十五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查處機關書面協助函及時提供規劃許可等證明材料。
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構)築物是否違反規劃、影響規劃實施出具書面意見。
第十六條 供水、供電、供氣企業不得對查處機關書面告知的違法建設提供服務。已提供服務的,應當在收到查處機關書面告知的3個工作日內,會同查處機關執法人員現場對違法建設用戶停止服務。違法建設未通水電氣的,供水、供電、供氣企業不得對查處機關書面告知的違法建設提供通水、通電、通氣服務。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12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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