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領導全區的審計工作。研究制定與審計工作有關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負責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制訂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訂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組織對全區性重大投資項目、重大突發性公共事項、重要專項資金及省、市、區重大政策措施執行情況的審計(跟蹤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加強對財政專項資金及重點項目資金的績效審計評估工作,對直接審計、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二)負責對區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三)向區長提出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提出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區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提出巨觀經濟調控措施和建議。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區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區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鄉、鎮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職責。
3.使用區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及直屬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區級地方金融機構、區屬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區政府部門以及其他單位受區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發行彩票募集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在我區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法規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應由區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主要承擔對區委、區府決定或受組織部門委託的科級級領導幹部、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及依法屬區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區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組織實施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組織審計專業培訓和區域交流活動,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組織建設審計信息系統。
(十)承辦區委、區政府和市審計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一)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審計局設定6個內設機構。
(一) 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財務、安全保衛、信訪、保密、宣傳、接待、績效管理、政務公開、車輛管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制定全區審計工作計畫;起草機關管理方面的綜合性檔案;指導全區審計情況綜合分析、信息反饋等工作。編髮審計信息;負責編寫《安居審計志》等工作;指導、監督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
負責綜合信息化建設工作,編制全區審計項目計畫,組織填報全區審計業務統計工作;監查審計項目計畫的執行;負責全區審計機關網路建設和辦公室自動化建設;組織協調全區"金審工程"項目實施工作;開展計算機審計和輔助審計業務;指導跟蹤了解被審計單位財務電算化狀況;建立巨觀經濟信息、審計項目檔案、財經審計法規、人力資源等資料庫;組織全區審計機關計算機審計軟體的開發、套用、推廣和培訓;負責局機關計算機、網路的管理維護工作。
負責人事教育等方面工作,承擔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資福利、教育培訓、計畫生育、出國(境)人員政審和審計專業技術職稱考評等工作;聯繫特約審計員和審計監督員;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承擔機關黨務和群團等工作;完成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 財政金融審計股。負責審計區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財政管理的預算外資金收支和使用情況;負責審計其他財政收支及稅收征管、區國庫辦理區級預算資金的收納撥付情況及鄉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負責企業金融審計工作,負責審計區屬國有及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組織實施對其他國有及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審計監督;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區政府要求對其他企業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審計區屬國有金融機構、區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金融機構以及審計上級審計機關授權或統一組織的國家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負責審計區屬國有擔保公司、政府性融資平台公司;承辦區政府授權的金融審計監督事項;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完成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行政事業審計股。負責區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法院機關、檢察院機關、政黨組織、社團的財務收支審計;負責區級政府有關部門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負責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工作,負責審計區政府主管部門管理的、其他單位受區政府或區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管理的農林、水利、資源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資金、扶貧開發和大中型水庫移民資金等;負責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在區援助、貸款和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和項目執行情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完成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負責社會保障審計工作,負責審計區政府主管部門和其他單位受區政府或區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管理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工作;完成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經濟責任審計股。負責組織、協調區內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草擬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方案,匯總起草全區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和審計整改工作情況報告;承擔區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辦公室工作,協調各成員單位運用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受區委組織部委託或區委、區府交辦,對區管幹部的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監督;完成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政府投資審計股。負責審計區政府投資和以區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區管國家重大工程項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組織對區管其他國家建設項目和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施工企業、房地產業的審計監督;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完成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六)法規股。承擔區政府有關規範性檔案草案的調研、起草、協調、報批工作;提出推進全區審計工作法治化、規範化、科學化的意見建議;對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進行審核;承擔區審計局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按規定召開審計聽證會;承辦區人大建議、區政協提案;參與研究制訂財政經濟方面的規定和政策,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實施審計行政執法和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監督審計決定的執行;負責優秀審計項目的評選工作;牽頭起草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處理舉報事宜,實施對局機關各業務股室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覆核、審核機關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組織重大審計事項審定會;受理審計行政複議和應訴;組織實施全區審計法普法教育工作;綜合考核局機關業務工作;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畫,檢查審計項目計畫的執行。
負責內審監督工作。負責指導、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指導管理內部審計師協會、審計學會等;組織協調對社會審計機構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核查工作。
人員編制
安居區審計局機關行政編制9名,工勤事業編制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按區委規定配備。
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遂寧市安居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安居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現任領導
局長:鄧時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