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1日,財政部、商務部以財企〔2012〕142號印發《進口貼息資金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申請條件、貼息標準與需要提供的材料,申請程式,審核與下達,管理與監督,法律責任,附則7章19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商務部關於印發<進口貼息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7〕205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進口貼息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部門:財政部、商務部
- 發布文號:財企〔2012〕142號
- 發布日期:2012年6月11日
- 施行日期:2012年6月11日
檔案通知,檔案內容,第一章 總 則,第三章 申請程式,第四章 審核與下達,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 則,
檔案通知
財政部 商務部關於印發《進口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企〔2012〕1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商務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商務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進一步規範進口貼息資金管理,我們針對幾年來進口貼息資金在申報、審核及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對《進口貼息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7]205號)進行了修改完善,現將修改後的《進口貼息資金管理辦法》(詳見附屬檔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商務部(財務司、產業司)及財政部(企業司)反映。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進口貼息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商務部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進口貼息資金的管理,發揮財政資金在擴大進口,促進貿易平衡發展,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成長方式轉變等方面的巨觀導向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進口貼息,是中央財政對企業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列入《鼓勵進口技術和產品目錄》中的產品(不含舊品)、技術,以貼息的方式給予支持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進口貼息資金的管理應遵循公開透明、科學管理、突出重點、利於監督的原則,充分體現財政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
第四條 商務部負責貼息資金的規劃、組織、實施、審核和管理工作。財政部負責貼息資金的審核、撥付、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章 申請條件、貼息標準與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條 企業申請進口貼息資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企業近三年內沒有違法違規的行為,無惡意拖欠國家政府性資金行為。
(二)進口產品的,申請進口貼息的企業應當是《進口貨物報關單》上的收貨單位;進口技術的,應當是《技術進口契約登記證書》上的技術使用單位。
(三)申請進口貼息資金的進口產品應當是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已完成進口報關;申請進口貼息資金的進口技術應當是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執行契約,並取得銀行出具的付匯憑證。
(四)進口產品、技術未列入其它貼息計畫。
(五)技術進口契約中不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1號)規定的條款。
(六)進口《鼓勵進口技術和產品目錄》中 “鼓勵發展的重點行業”項下的設備,未列入《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2008年調整)》(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08年第39號)。
第六條 進口貼息資金的標準:
(一)以進口額作為計算貼息的本金。進口產品的,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列明的進口金額乘以人民幣匯率(每年按一定原則取固定值)計算;進口技術的,以技術進口付匯憑證上的付匯金額乘以固定人民幣匯率計算。
(二)貼息率不高於貼息清算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幣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
(三)財政部和商務部在年度進口貼息資金總額內確定貼息係數,核定進口貼息資金金額。
(四)為進一步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設定單戶企業的進口貼息資金最高限額為3,000萬元人民幣,超過此限額對應的本金部分不予貼息。
第七條 企業申請貼息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貼息資金申請檔案,內容包括:企業基本情況、進口用途、預計可產生的效益等,及申報說明(見附1);
(二)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進口貼息資金申請表》(見附2)及電子數據;
(四)進口產品訂貨契約或技術進口契約(複印件);
(五)進口產品的,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複印件);
(六)進口技術的,需提供《技術進口契約登記證書》、《技術進口契約數據表》及銀行出具的註明技術進口契約號的付匯憑證(複印件)。技術使用單位與付匯單位不一致的,需提供雙方的代理契約。
(七)進口“鼓勵發展的重點行業”項下的設備,需提供《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含進口設備清單,複印件)、《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複印件)及《進口貨物報關單》(複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蓋企業公章。
第八條 為鼓勵創新,對利用進口貼息資金支持引進的技術和設備進行消化吸收再創新並取得成果的,加大進口貼息資金的支持力度。具體辦法另行發布。
第三章 申請程式
第九條 地方管理企業每年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商務和財政主管部門提交第七條規定的申請進口貼息資金材料和相應的電子數據。逾期各商務、財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具體申報時間由財政部、商務部每年發布通知確定。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商務和財政主管部門對地方管理企業申請進口貼息資金的材料進行聯合審核和匯總,並在規定時間內上報商務部和財政部。
中央管理企業由集團總部匯總後,在規定時間內直接向商務部和財政部提交申請進口貼息資金材料。
第十一條 地方商務和財政主管部門、中央管理企業向商務部和財政部報送申請進口貼息資金材料包括:1.本地區、企業進口貼息資金申請檔案;2.《進口貼息資金申請匯總表》(見附3)及其電子數據; 3.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有關材料。
第四章 審核與下達
第十二條 財政部和商務部共同委託專門機構對地方商務和財政主管機構及中央管理企業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對審核後符合要求的企業下達進口貼息資金。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規定撥付相應資金。
第十四條 企業收到進口貼息資金後,按照現行規定進行財務處理。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 獲得進口貼息資金的企業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採取各種不正當手段騙取進口貼息資金;
(二)挪用或截留侵占進口貼息資金;
(三)拒絕有關部門依法監督、檢查,或對有關部門依法監督、檢查不予配合。
第十六條 財政部和商務部共同負責進口貼息資金的追蹤問效工作。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商務和財政主管部門應定期對進口貼息資金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貼息資金及時到位,並負責於每年5月1日前向商務部和財政部聯合報送上年度貼息資金使用報告。報告應包括進口貼息資金的撥付、使用、使用效益等情況的匯總分析和評價。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行為,視情節輕重,依法進行以下處理:
(一)責令限期改正;
(二)全額收回已取得的進口貼息資金;
(三)三年內不受理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企業提出的申請;
(四)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7號)對相關人員或單位予以處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商務部關於印發<進口貼息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7]205號)同時廢止。
附:1.企業貼息資金申報說明(略)
附:2. 年進口貼息資金申請表(略)
附:3. 年進口貼息資金申請匯總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