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化學試劑統一管理和供應辦法(試行)是國務院於1982年08月22日發布,自1982年08月2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進口化學試劑統一管理和供應辦法(試行)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2年08月22日
- 實施日期:1982年08月22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進出口商品監督與管理
進口化學試劑統一管理和供應辦法(試行)
為了適應四化建設發展的需要,做好進口化學試劑管理工作,現制定本試行辦法。
一、國務院各部、委、總局、中國科學院直屬直供單位所需進口化學試劑,統一向國家醫藥總局中國醫藥公司申請和供應。具體訂貨業務,由中國醫藥公司委託所屬上海化學試劑採購供應站(以下簡稱上海試劑站)辦理。
二、各訂貨單位申請訂購經營目錄內的通用進口試劑,由上海試劑站統一組織供應,對專用或特殊的進口試劑,由上海試劑站代辦組織進口,貨到後按數供應訂貨單位。
三、進口化學試劑的訂購:各訂貨單位於當年8月底前按外貿部門規定詳細填報下年度進口化學試劑訂貨卡片,一個品種一張卡片,一式兩份,經各部、委、總局中國科學院主管單位審核蓋章後,連同進口化學試劑品種計畫匯總表(包括訂貨單位名稱、卡片號、金額等)一式兩份,直寄上海試劑站匯總,經中國醫藥公司審查同意後向國家物資總局申請化學試劑需用外匯、經平衡發排後,由中國醫藥公司統籌安排進口。次年2月底前仍按此程式追補訂貨一次,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再辦理零星進口訂貨。
四、進口化學試劑訂貨卡片上填寫的品名、規格等,以英文作為基本依據;填寫的國別、牌號、規格、包裝、單價等,僅供參考,上海試劑站可酌情選購。
五、訂貨單位如對訂貨有特殊要求,務請在卡片上詳細說明情況,並註明“不得更改”字樣。
六、進口化學試劑到貨後,先由上海試劑站進行數量、外觀、物理形態的驗收,其商品內在質量,由訂貨單位自行檢驗。發現問題,應在國外索賠期內提交上海試劑站轉請外貿部門對外聯繫索賠。
七、進口化學試劑到貨後,由上海試劑站通知訂貨單位結算,結算價格,凡國內有牌價的,按牌價結算,無牌價的,按進口總成本加5%手續費。
八、訂貨單位由於情況變化,要求撤銷或更改專用或特殊進口試劑的訂貨卡片時,必須事先與上海試劑站聯繫,在未和國外洽談訂貨前,可以更改;已和國外簽訂契約的品種,訂貨單位,不得撤銷和更改,仍按原卡片執行。貨到後訂貨單位確不需要時,要先行接收,結算並可委託上海試劑站代銷,上海試劑站要積極給予協助調劑處理。
九、各訂貨單位,在申請訂貨前,請先向就近化學試劑商店詢購,無貨供應時再提訂貨卡片。上海試劑站收到卡片後,進行審核,凡國內已有生產能供應的,質量規格基本相符合的品種,該站可徵詢改用國產品,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再進口。
十、訂貨到達口岸後,由上海試劑站代辦運輸、包裝,各項運雜包裝等費用,均由訂貨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