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信用證結算業務核算是商業銀行根據進口商申請向國外出口商簽發信用證、向國外付款並向進口商結匯的結算業務會計核算。主要包括開立信用證、修改信用證及審單付款三個階段。在開證階段,銀行根據進口商填具的 “開證申請書” 審核其開證額、用匯額度,並選擇信譽度好、資金實力雄厚和經營能力強的國外銀行作為代理行。經審核同意開出信用證時,若收取外匯存款保證金,則借記 “活期存款(外幣)”、貸記“保證金(外幣)”,借 “應收進口保證款項 (外幣)”,貸 “應付進口保證款項 (外幣)”,借 “活期存款 (外幣)”,貸“手續費收入 (外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進口信用證結算業務核算
- 類型:會計核算術語
在修改、註銷信用證時,商業銀行應對進口商或受益人提出修改的理由、金額進行審查,同意後方可修改。修改時,增加金額的會計分錄與開證時相同,減少的金額按相反方向轉賬。在審單付款階段,商業銀行對國外議付行寄來的單據進行審查,只要單據一致、單單一致,即應履行付款責任。如採用即期信用證項下單到國內審單付款方式結算,開證行應將審查無誤的國外行寄來的即期信用證項下正本單據編制 “進口單據通知書” 送進口商承付,經進口商再次審單確認後付款,借記 “保證金 (或短期貸款、活期存款) (外幣)”,貸記 “存放港澳及國外同業 (或其他科目) (外幣)”。如採用即期信用證項下國外審單付款方式結算,先由受益人將其出口單據交議付行審單後,主動借記我總行在該行開立的賬戶,將單據連同借記報單一併寄總行。總行收到後,若下級行為結算單位,則下劃下級行辦理付匯手續。結匯時,須加計國外付款日到向國內進口商收款日之間的外幣墊款利息。如採用遠期信用證項下承兌和付款方式結算,商業銀行可將已承兌的匯票寄給國外議付行,對方在匯票到期日前一個郵程寄還承兌行,以便在匯票到期日憑以付款; 也可按雙方約定承兌不退匯票,承兌行另行編制 “承兌通知書” 寄發國外確認遠期匯票已經承兌併到期付款。至匯票到期日時,即憑承兌匯票通過電傳或填發貸記報單辦理對外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