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運險

進出口貨運險

在中國,進出口貨物運輸最常用的保險條款是C.I.C.中國保險條款,該條款是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制訂,中國人民銀行及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審批頒布。有海洋運輸保險條款、陸上運輸保險條款、航空運輸保險條款、郵包運輸保險條款,對某些特殊商品, 還配備有海運冷藏貨物、陸運冷藏貨物、海運散裝桐油及活牲畜、家禽的海陸空運輸保險條款。一般分為:平安險水漬險一切險三種。被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本保險按照保險單上訂明承保險別的條款規定,負賠償責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進出口貨運險
  • 性質:險種
  • 保險條款:C.I.C.中國保險條款
  • 制定機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 頒布機構1:中國人民銀行
  • 頒布機構2: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
保險期限,除外責任,運險投保單,投保單證,保險金額測算,保險金額約定,

保險期限

(一) 平安險
本保險負責賠償:
1、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推定全損。當被保險人要求賠付推定全損時,須將受損貨物及其權利委付給保險公司。被保險貨物用駁船運往或運離海輪的,每一駁船所裝的貨物可視作一個整批。
推定全損是指被保險貨物的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恢復、修復受損貨物以及運送貨物到原訂目的地的費用超過該目的地的貨物價值。
2、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3、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後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4、在裝卸或轉運時由於一件或數件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5、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6、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後,在避難港由於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於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7、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8、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二) 水漬險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三) 一切險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除外責任

通常進出口貨物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二)屬於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三)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四)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五)本公司海洋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和貨物運輸罷工險條款規定的責任範圍和除外責任。

運險投保單

(1)被保險人名稱。按照保險利益的實際有關人填寫,如系買方或者賣方投保的則分別寫上其名稱。對於出口貨物,發票上的出口商、提單上發貨人、信用證受益人均可作為被保險人;以FOB或C&F價格出口的貨物,國外買方委託出口商代投保的,被保險人為出口商的,投保後,應及時將保單轉讓給國外買方;被保險人也可打上“由第三者受益”、“空白抬頭”、“過戶給第三者”字樣,表示權益的轉讓。
(2)標記:應該和提單上所載的標記符號相一致,特別是要同貨物外包裝上的實際標記符號一致,以免發生賠案時,引起檢驗、核賠、確定責任的混亂。
(3)包裝與數量:同發票或提單,應將包裝的性質如箱、包、件等單位以及數量寫清楚。
(4)貨物明細名稱:必須按發票將具體貨物名稱錄入,不能籠統地寫成紡織品、百貨等貨物類別。
(5)保險金額:一般採用外幣,不採用人民幣。具體計算方式見第18條。需要指出的是保險契約是補償性契約,被保險人不能從保險賠償獲得超過實際損失的賠付,因此溢額投保(如過高的加成、明顯偏離市場價格的投保金額等)是不能得到全部賠付的。
(6)運輸工具:同發票或提單。如是用輪船的應寫明船名,轉運也需註明;如以火車或航空運輸的,應寫明車次或航次;聯運的,寫明聯運的具體方式。(7)開航日期:同發票或提單。
(8)航程或路程:同發票或提單,寫明自XX港(地)至XX港(地);如到目的地的路線有兩條,自XX港(地)經XX至XX港(地);轉船時,須在中轉地加注轉運港;轉運內陸,註明卸貨港(地)後,加注內陸目的地。
(9)提單或運單號碼:寫明以備核對。
(10)承保險別:必須註明,如有特別要求也在這一欄填寫。同時,不能只保附加險,不保主險
(11)賠款地點:除特別申明外,一般在保險目的地支付賠款。
注意:投保日期應在開航前或運輸工具開行前,否則應要求客戶提供保函(未出險證明)。

投保單證

進口貨運險:根據發票、裝船通知書,如實填寫投保單
出口貨運險:根據國際結算方式不同分為下面二種。
(1)信用證結算方式:
——發票:副本或複印件
——提供船名、船期
——提供信用證有關保險條款:原件、複印件或將有關保險條款內容打在發票上
(2) 非信用證結算方式(電匯、托收等):
——發票:副本或複印件
——提供船名、船期
——除另有協定外,被保險人須書面申明投保險別(該申明可在發票上加注),或根據發票及提單內容如實填寫投保單。

保險金額測算

對於C.I.F價成交的貨物,按發票價值乘以加成數;對於 F.O.B或C.&F.價成交的貨物,應在發票的基礎上將運費和保費加上後再乘以加成數。其中,發票金額指未扣佣金、回扣的毛金額;加成比例一般為10%,最高不超過30%。保險金額一般採用外幣,不採用人民幣。

保險金額約定

國內貨物運輸保險業務
啟運地成本價或者協商價確定。其中啟運地成本價是指按貨物在啟運地購進時的成本價(以發票為準)或調撥價或購進價加運費、包裝費、搬運費等來確定。
協商價不得超過保險價值。一張投保單不同單價、不同品名的貨物,保險金額應分別列明,同時須填寫總保險金額。另外,也可按照增值稅發票價計算保險金額,即保險金額=貨價*(1+增值稅)。
出口貨運險保險業務
在國際貿易中廣泛採用的裝運港交貨一般有三種價格:離岸價船上交貨價,即FOB價);成本加運費價(即CFR價);到岸價(包括成本加運費加保險費,即CIF價)。
一般來說,各國保險法及國際貿易慣例一般夠規定出口貨運險的保險金額在CIF貨價基礎上適當加成,加成率一般是10%,也可以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同的加成率,但一般不超過30%。保險金額=CIF貨價*(1+加成率)。
如果是CFR報價,則應折算成CIF價,CIF=CFR/[1—(1+加成率)*保險費率];如果是FOB報價,則需先在FOB價中加入運費,變成CFR後,再折算成CIF價。
進口貨運險保險業務
進口貨運險保險金額以進口貨物的CIF價格為準,若要加成投保,可以加成10%為宜。
若按CFR或FOB條件進口,則按特約保險費率和平均運費率直接計算保險金額。
按CFR進口時:保險金額=CFR價格*(1+特約保險費率);
按FOB進口時:保險金額=FOB價格*(1+平均運費率+特約保險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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