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雲港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連雲港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根據《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連雲港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委〔2009〕569號)和《中共連雲港市委、連雲港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連雲港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連發〔2010〕2號),設立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掛市著作權局牌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連雲港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 類型:政府部門
  • 所屬區域:連雲港市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市文化局(市新聞出版局)、原市廣播電視局職責整合,劃入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市著作權局)。
(三)增加指導文化行政綜合執法的職責;增加對從事演藝活動、廣播電影電視節目製作、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的職責。
(四)加強推進公共文化服務、指導基層文化建設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職責;加強對信息網路視聽節目(包括影視類音像製品的網上播放)服務和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節目的業務監管職責;加強指導著作權保護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文化藝術、廣播影視、新聞出版、著作權、文化遺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文化藝術、廣播影視、新聞出版、著作權、文化遺產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指導、組織全市文化藝術、廣播影視、新聞出版、著作權、文化遺產事業的改革和發展;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文化藝術、廣播影視、新聞出版、著作權、文化遺產事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三)管理全市文化藝術事業,指導文化藝術創作與研究工作,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管理圖書館、文化館事業;參與規劃全市文化設施建設,負責推進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各類社會文化事業建設與發展。
(四)負責全市文化遺產的管理、保護、挖掘和傳承工作,管理博物館事業。
(五)監督管理全市文化藝術、廣播影視、新聞出版、著作權和文物市場,負責辦理文化藝術、廣播影視、新聞出版、著作權和文物等相關行政許可,指導文化行政綜合執法工作,對從事演藝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
(六)監督管理全市新聞出版、印刷、發行行業,負責對印刷業和出版物內容、出版活動的監管,負責著作權管理工作,對從事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
(七)監督管理全市廣播影視事業,組織協調全市廣播電視節目的傳輸覆蓋;負責對全市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及播出情況的監管;對從事廣播影視節目製作民辦機構進行監管。
(八)組織擬訂全市文化藝術、廣播影視、新聞出版、著作權、文化遺產方面的產業規劃和經濟政策;指導、協調全市文化產業的建設與發展。
(九)擬訂全市文化藝術、廣播影視、新聞出版、著作權、文化遺產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擬訂全市文化藝術、廣播影視、新聞出版、著作權、文化遺產方面的人才和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一)管理全市對外文化交流工作和對外文化宣傳工作,組織實施大型對外文化交流活動。
(十二)指導文化藝術、廣播影視、新聞出版、著作權、文化遺產等相關行業協會、學會和研究會工作。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市著作權局)設1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處)
擬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著作權事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統籌協調相關法律法規和重要政策檔案調研工作;督促重大事項落實;負責局有關行政措施的起草和規範性檔案的審核工作;綜合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業務;負責宣傳報導、公文處理、檔案管理、機要保密、提案建議辦理、信息簡報、安全保衛、聯絡接待、史志等工作;負責局辦公自動化管理和局網站建設管理工作。管理全市對外文化交流和對外文化宣傳工作;貫徹執行對外及港澳台的文化交流政策;組織開展對港澳台的文化交流工作;承辦對外文化交流活動出入境報批手續,負責本系統人員出國(境)的申報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負責辦理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二)社會文化處(非物質文化遺產處)
擬訂社會文化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全市文化館(站)、公共圖書館和基層文化建設;指導全市企業文化、校園文化、社區文化、村鎮文化等民眾性文化建設;指導基層民眾文化活動和民眾文化藝術創作;指導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建設。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
(三)藝術處
擬定文學藝術事業發展規劃;指導藝術創作和生產;指導直屬藝術院團的改革和發展;指導、協調、承辦全市性藝術展演、展覽以及重大文藝活動和市政府交辦的交流、訪問、慰問等演出活動;組織對外及港澳台的文化藝術交流活動;負責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工作。
(四)文物處(文管辦)
擬定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管理文物考古、發掘與保護工作;負責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推薦、申報工作;負責審核各級文保單位維修方案和經費預算,組織項目竣工驗收;指導博物館、紀念館、民俗館業務建設;指導全市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利用和安全防範工作;指導文物、博物方面的科研和文物保護的科學技術工作。
(五)文化市場管理處
擬訂文化市場發展規劃;對文化領域的經營活動進行行業監管;對文藝演出、文化娛樂和文化藝術品市場進行行業監管;負責對網咖上網營業場所實行經營許可證管理,對電子遊戲機在生產、經營環節上進行內容監管;負責相關行政許可項目的審批、報批工作;負責對網路音樂美術娛樂、網路動漫(不含網路視聽中的動漫節目)、網路演出劇(節)目、網路表演業務和手機音樂進行監管;負責動漫、網路遊戲市場監管;負責對網路遊戲服務進行監管(不含網路遊戲的網上出版前置審核);對從事演藝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指導文化市場協會工作。
(六)廣播影視管理處(宣傳處)
擬訂廣播電視宣傳、播出機構、製作機構和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發展規劃;承擔廣播電視節目交流、交易活動有關管理工作;監管移動電視及廣播電視視頻點播節目業務;監管廣播電視廣告播放和公共視聽載體的廣播影視節目播放;監管衛星電視接收設施及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的落地與接收;負責信息網路視聽節目(含IP電視、網路廣播電視、手機視聽節目)內容監管;組織審查各類電視劇(含卡通片)節目內容;負責電影發行、放映行業管理;負責相關行政許可項目的審批、報批工作;對從事廣播影視節目製作民辦機構進行監管。
(七)新聞出版管理處
擬訂新聞出版發展規劃;監督管理全市新聞出版、印刷、發行行業;負責對全市各類圖書、報刊(含內部資料出版物)、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的審讀、審聽和審看;監管全市書報刊出版單位、印刷企業和出版物發行單位及駐連記者站;負責相關行政許可項目的審批、報批工作;對網路文學、網路書刊進行監管,對開辦手機書刊、手機文學業務進行監管;對網路和數字出版的出版內容、出版活動實施監管;對從事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指導市新聞出版印刷發行協會工作。
(八)著作權管理處
擬訂著作權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對著作權工作進行統一管理;負責全市涉外著作權契約審核、著作權鑑定和認證、作品登記等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全市著作權代理、貿易等方面的工作;負責著作權侵權投訴的受理工作和著作權糾紛的調解工作。
(九)科技處
擬訂廣播電視及視聽類新媒體的科技發展規劃;擬訂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和監測監管網規劃;負責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及頻道頻率監管工作;指導廣播電視系統的技術運行維護工作;負責廣播電視技術質量監督,指導監測、計量檢測工作;負責相關行政許可項目的審批、報批工作;負責文化藝術、廣播影視、新聞出版、著作權、文化遺產的科技管理工作。負責建立全市廣播電視安全播出保障體系並監督運行;協調重大宣傳活動期間廣播電視安全播出情況;制定在緊急狀態下確保廣播電視安全應急預案並負責指揮和調度。
(十)計畫財務處
擬定文化藝術、廣播影視、新聞出版、著作權、文化遺產行業相關經濟政策;管理行政事業經費、專項經費;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財務工作;負責全市文化藝術、廣播影視、新聞出版、著作權、文化遺產行業的統計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基本建設、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內部審計工作。
(十一)文化產業處
組織擬訂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扶持和促進文化產業建設與發展;協調文化產業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指導文化產業基地和區域性特色文化產業群建設;督促重大文化產業項目實施;組織實施全市文化資源和文化產業統計分析、評估和開發指導;推進文化產業信息化建設;牽頭組織境內外文化產業的招商引資、會展交易;負責文化產業園區、基地的申報工作;指導系統內文化產業活動。
(十二)政治處
擬定本系統人才和隊伍建設發展規劃;指導本系統黨建和精神文明建設;指導、組織局直屬單位人事、勞動、工資分配製度改革和發展;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中層幹部和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文化藝術系列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負責全系統評先創優、專業人才培養、選拔、評定、推薦工作;負責統戰和幹部人事檔案等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著作權局)行政編制33名。
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5名;正副處長(主任)15名,其中正處長(主任)12名,副處長(副主任)3名。另核工會主席、離退休幹部處處長、團委書記各1名。

其他事項

1.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著作權局)在著作權管理上,以市著作權局名義行使職權。
2.歸併原市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部門的執法職能和隊伍,組建市文化行政綜合執法支隊,加掛市“掃黃打非工作辦公室”牌子,根據市政府授權或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著作權局)委託,依法對行政區域內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文化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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