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子恆

連子恆

連子恆,男,漢族,1951年7月生,河南禹州人,1972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2年7月參加工作,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工業經濟系企業管理專業畢業,研究生文化程度。曾任河南省人大常委會秘書長。

2016年,以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判處三門峽市原市委書記連子恆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個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連子恆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河南禹州
  • 出生日期:1951年7月
  • 畢業院校:中國社會科學院
  • 主要成就:曾任河南省人大常委會秘書長
  • 入黨時間:1972年5月
  • 參加工作:1972年7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涉嫌違紀,免除職務,立案偵查,開庭審理,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72.07——1972.12,河南省禹縣城關鎮辦事員;
1972.12——1981.05,河南省禹縣縣委組織部幹事;
1981.05——1981.08,河南省禹縣褚河公社黨委第一副書記;
1981.08——1984.11,河南省禹縣褚河公社黨委書記;
1984.11——1986.11,許昌地委黨校大專班學習;
1986.11——1988.07,河南省禹縣人民政府常務副縣長;
1988.07——1991.07,河南省禹州市委副書記、市長(1988.09—1991.07在省委黨校政治管理專業函授班學習);
1991.07——1995.02,河南省許昌縣委書記;
1995.02——1997.11,河南省商丘地區行署副專員;
1997.11——1998.05,河南省商丘市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1996.12—1998.11參加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工業經濟系企業管理專業研究生班學習);
1998.05——1999.03,河南省商丘市委常委、組織部長;
1999.03——2001.01,河南省商丘市委副書記;
2001.01——2001.04,河南省三門峽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01.04——2004.02,河南省三門峽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4.02——2008.01,河南省三門峽市委書記;
2008.01——2008.03,河南省人大常委會秘書長,中共三門峽市委書記;
2008.03——2011.09,河南省人大常委會秘書長、辦公廳主任。
2011.09——2013.01,河南省人大常委會秘書長
中共十七大代表
第十屆、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
中共河南省第八屆委員會委員;
河南省第七屆、九屆、十屆、十一屆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涉嫌違紀

2014年8月17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原秘書長連子恆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免除職務

2014年9月26日,河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發布公告,確認連子恆的省人大代表資格終止。

立案偵查

2014年12月23日,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原秘書長連子恆(正廳級)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依法指定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檢察院管轄,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開庭審理

2015年7月24日,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河南省人大原常委會秘書長、三門峽市原市委書記連子恆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罪一案,連子恆最後陳述時,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周口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1年1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連子恆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現金人民幣914.8萬元,美元28.5萬元、購物卡4.5萬元、豐田普瑞維亞商務車一台,為他人謀取利益。案發時,被告人連子恆對962餘萬元人民幣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另外,被告人連子恆還非法持有三門峽市原煤炭局局長雷建國(已死亡)所送槍枝10支及800餘發子彈。
周口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連子恆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庭審進行了法庭調查;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連子恆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
本案將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6年,以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判處三門峽市原市委書記連子恆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個月。連子恆利用擔任三門峽市長、市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秘書長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983.3萬元、28.5萬美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有價值人民幣961萬餘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非法持有槍枝10支、彈藥808發。法院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15年零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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