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2日蘭州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1年1月11日甘肅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連城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
- 頒布單位:蘭州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1.01.12
- 實施時間:2011.03.01
修訂的條例,條例的說明,研究報告,
修訂的條例
(2010年10月12日蘭州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1年1月11日甘肅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連城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經2010年10月12日蘭州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已由甘肅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2011年1月11日批准,現予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月12日
(2010年10月12日蘭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1年1月11日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8年3月30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的《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等五件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連城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保護自然資源和生物多樣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連城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是以保護天然青杄和祁連圓柏為主的森林生態系統保護區。
保護區地處蘭州市永登縣境內,位於東經102°36′至102°55′,北緯36°33′至36°48′,總面積47930公頃。
第三條 在保護區內從事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應當堅持依法保護、生態優先、協調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省人民政府的授權對保護區實施統一管理,加強對保護區工作的領導,將保護區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建立保護投入機制和生態補償機制。
第六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進行協調、監督和檢查。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保護區的保護、建設和管理工作。連城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負責保護區的具體工作。
市發展改革、財政、環保、公安、農業、國土、水利、文化、旅遊、交通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保護區的相關工作。
保護區所在地的縣、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協助做好保護區內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保護區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保護區的法律、法規和具體政策;
(二)編制保護區建設規劃,制定相關管理制度;
(三)負責保護區內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保護;
(四)組織、協助開展科學研究和科普工作;
(五)依法開展森林防火和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
(六)依法查處保護區內破壞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違法行為;
(七)協助上級政府及其主管部門處理保護區與當地經濟建設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關係;
(八)在不影響保護區內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前提下,制定保護區內的旅遊規劃,並實施管理;
(九)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調保護區周邊縣、鄉(鎮)人民政府成立聯防聯保組織,負責制定保護公約,開展宣傳教育,劃定責任區,落實保護責任等有關事宜。
第九條 對建設、管理保護區以及在有關保護區的科學研究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保護區內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侵占保護區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控告。
第十條 在保護區內的單位、居民和經批准進入保護區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接受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理。
第十一條 保護區核心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應當標明區界,設定界標,予以公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破壞保護區界標。
第十二條 保護區內禁止:
(一)盜伐、濫伐、毀壞林木或者破壞植被;
(二)採挖野生植物、藥材、樹脂、種子;
(三)狩獵、打撈、捕獲、收購、販運野生動物;
(四)開墾、放牧、開礦、採石、燒荒、挖沙、取土;
(五)野外用火、排放污水、廢氣、傾倒固體廢棄物;
(六)擅自移動或者破壞保護設施;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保護區的核心區。因科學研究的需要,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活動的,應當事先向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畫,並報經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保護區核心區內原有居民確有必要遷出的,由保護區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第十四條 禁止在保護區的緩衝區開展旅遊和生產經營活動。因教學科研的目的,需要進入保護區的緩衝區從事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採集活動的,應當事先向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畫,並經保護區管理機構批准。
從事該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活動成果的副本提交保護區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 在保護區的實驗區內開展參觀、旅遊活動的,由保護區管理機構編制方案,方案應當符合保護區管理目標。
在保護區組織參觀、旅遊活動的,應當嚴格按照前款規定的方案進行,並加強管理;進入保護區參觀、旅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理。
嚴禁開設與保護區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參觀、旅遊項目。
第十六條 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野生動植物的保護和救護機制。
禁止在保護區引入外來野生植物。禁止在保護區散放、野放從區外引種的野生動物。
第十七條 外國人進入保護區,應當事先向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活動計畫,並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報經批准。
進入保護區的外國人,應當遵守有關保護區的法律、法規和規定,未經批准,不得在保護區內從事採集標本等活動。
第十八條 在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在保護區的實驗區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建設其他項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在保護區的實驗區內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造成損害的,必須採取補救措施。
在保護區的外圍保護地帶建設的項目,不得損害保護區內的環境質量;已造成損害的,應當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決定由法律、法規規定的機關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
第十九條 保護區的保護、建設和管理經費來源:
(一)國家和地方政府對保護區投入的資金;
(二)引進的資金;
(三)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四)保護區管理機構組織開展參觀旅遊等活動的收益;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條 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對出入保護區實驗區的車輛、人員進行檢查登記;對進入保護區實驗區的動植物及其製品的檢疫證進行查驗;對違法運輸木材、林木產品、林副產品和野生動植物及其製品、攜帶火種等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擅自移動或者破壞保護區界標及其保護設施,由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恢復原狀,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除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的以外,由保護區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處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規定,未經批准進入保護區或者在保護區內不服從管理機構管理的,由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根據不同情節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保護區管理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開展參觀、旅遊活動未編制方案或者編制的方案不符合保護區管理目標的;
(二)開設與保護區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參觀、旅遊項目的;
(三)不按照編制的方案開展參觀、旅遊活動的;
(四)違法批准人員進入保護區的核心區、緩衝區,或者違法批准外國人進入保護區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法律、法規對保護區管理已經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我受蘭州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對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連城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請審議。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制定《條例》是保護連城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的迫切需要。甘肅連城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於2005年7月經國務院批准成立,2009年5月由蘭州市政府申請,經省政府批准,由市林業局正式實施對保護區的統一管理。保護區是以保護天然青杄及其森林生態系、天然祁連圓柏及其森林生態係為主的森林生態系統保護區,地處蘭州市西北部大通河中下游,距蘭州市區160公里,總面積47930公頃,是蘭州市最大的國有天然林區。保護區位於青藏高原與黃土高原、祁連山脈隴西沉降盆地交接過度地帶,自然條件複雜多樣,野生動植物種群資源相對豐富。但是長期以來,由於對保護工作認識不足,重視不夠,法制不健全,管理體制不順,以及過度開發等原因,致使生態環境日趨惡化,動植物資源種群及數量日益減少,有些甚至處於瀕危狀態。因此,通過立法,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保護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生物多樣性和持續利用顯得非常緊迫。制定《條例》是保護好自然保護區森林資源的有效措施。保護區地處永登縣境內,東以永登縣民樂鄉普貫山為界,西南鄰青海樂都縣,西北與青海互助縣北山林場為鄰,東北與天祝藏族自治縣古城林場相連。保護區內多民族雜居,現有居民7700戶,他們長期以來依靠山林生產生活,獲取木材、樵材、藥材,從事畜牧業,對山林的破壞比較嚴重。同時保護區附近有蘭州碳素廠、窯街礦務局、連城鋁廠、連城電廠、西北鐵合金廠等大中型國營企業,總人口達21萬多,隨著這些人口的增加和活動範圍的不斷擴大,人們對保護區各類資源的索取、破壞仍將持續。因此,通過立法,以地方性法規調整人們對森林資源開發利用不當的行為,約束人們對生態環境的破壞,加強對保護區的管理和保護是非常必要的。制定《條例》是實施“一區一法”,加強自然保護區管理的重要保障。國家林業局《關於加強自然保護區建設管理工作的意見》中明確要求“全力推進自然保護區法規建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跨行政區域整合的自然保護區要儘快完成保護區立法工作,做到一區一法”。制定連城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既符合國家對自然保護區“一區一法”的要求,也將促進我市加大對自然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力度,維護好自然保護區的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方面發揮重大作用。二、《條例》的制定過程根據蘭州市人大常委會2007—2011年立法規劃。市政府及具體負責起草工作的市林業局、連管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在深入調研、總結長期以來在保護和管理工作中好的經驗和做法的基礎上,借鑑省內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相關法規,結合保護區區域特點和實際情況,提出了《條例(草案)》。2010年6月,蘭州市人大常委會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初審。2010年8月,市人大常委會分管副主任帶領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和法工委到市林業局進行立法調研,聽取了市林業局對條例修改情況的說明及修改建議。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也多次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林業廳就相關立法問題進行立法協調。同時,市人大常委會向省人大常委會有關領導及省人大法工委領導進行了專題匯報,得到了省人大常委會有關領導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領導的肯定。認為蘭州市人大常委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連城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行政管理權歸屬蘭州市政府的批覆》(甘政函〔2006〕55號),參考兄弟省市立法實例,制定此條例是必要的。報送的《條例(草案)》送審稿內容完備,各項規定符合上位法規定,也符合保護區實際,頒布實施後將有利於加強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有利於保護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與此同時,法工委的同志會同市林業局和連管局的有關同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建議修改稿逐字、逐句、逐條進行了修改。並且分別組織召開了由市林業局相關職能部門和管理相對人代表參加的徵求意見座談會和由市發展改革、財政、環保、公安、農委、國土、水務、文物、旅遊、法制辦等20多個部門負責人和八縣區人大常委會分管法制工作副主任參加的徵求意見座談會,以及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林業廳、省林科所有關同志和市人大立法諮詢專家參加的論證會。法工委在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對修改討論稿進行了修改,提交的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會議進行審議。會後,根據法制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法工委對送審稿又做了認真修改,提出了《條例(草案)》修改稿,經主任會議決定,將最後形成的草案修改稿提交10月11日召開的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由於《條例(草案)》經過多次論證,立法依據充分,條款內容具有可操作性,已經比較成熟,在這次會議上經表決獲得全票通過。三、《條例》的主要內容和需要說明的問題本條例不設章節,共26條。1、關於《條例》的名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按照自然保護區所在地地名加“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命名方式,為了與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發布河北柳江盆地地質遺蹟等17處新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通知》(國辦發〔2005〕40號)中所審定的保護區名稱相一致,區別於省人大立法,將條例名稱定為“連城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2、關於《條例》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為了與上位法相一致,同時突出保護優先、合理利用、適度開發的立法原則。條例第一條明確規定“為加強連城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自然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3、關於保護範圍。為了明確保護範圍,將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為“連城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是以保護天然青杄和祁連圓柏為主的森林生態系統保護區”。4、關於政府職責。依據甘肅省人民政府批覆,為進一步明確政府職責,建立對保護區的長效保障機制,在條例第五條規定為“市人民政府根據省人民政府的授權對保護區實施統一管理,加強對保護區工作的領導,將保護區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建立保護投入機制和生態補償機制”。5、關於保護區的管護。條例第十二條根據保護區的具體情況,規定了六項保護區內禁止的具體行為,“(一)盜伐、濫伐、毀壞林木或者破壞植被;(二)採挖野生植物、藥材;(三)狩獵、打撈、捕獲、收購、運輸野生動物;(四)開墾、放牧、開礦、採石、挖沙、取土;(五)野外用火、排放污水、廢氣、傾倒固體廢棄物;(六)擅自移動或者破壞保護設施”。同時,將“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作為第七項,進行兜底設定,以便於操作。6、關於保護區的合理開發利用。本著嚴格保護、合理利用、適度開發的原則,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保護區管理機構統一管理保護區內的各項經營活動,適度有序、科學合理地進行旅遊資源開發”。7、關於法律責任。主要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處罰額度,並結合保護區管理工作實際,對相關禁止性行為設定了具體的處罰標準。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在審議中指正。
研究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連城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蘭州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10年10月12日審議通過,並於2010年10月18日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法制工作委員會接到報告後,組織人員進行了研究,徵求了省人大環資委、財經委,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發改委、林業廳、環保廳、農牧廳、國土資源廳、財政廳、公安廳、水利廳、旅遊局、文物局等部門和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聯繫點及立法顧問的意見,組織相關專家學者和立法顧問進行實地調查和研究論證之後,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對該條例又逐條進行了研究。法制工作委員會認為,條例主要內容與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不相牴觸,可操作性較強。制定該條例既符合國家對自然保護區“一區一法”的規定和要求,也將促進蘭州市加大對自然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力度,維護好自然保護區的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因此,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批准。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1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