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遼薩日朗攝影協會,因未按規定參加2016、2017年度檢查,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2019年5月9日,通遼市民政局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擬對其作出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註:如相關社會組織對上述行政處罰有異議,應當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節假日順延)向本機關提出申請,書面告知陳述、申辯的內容及是否要求聽證,逾期則視為放棄上述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