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縣環境保護局成立於1986年7月,位於雙江鎮城西街19號,現有在職幹部職工26人,內設辦公室、環境監察大隊、環境管理股、環境監測站、宣教股等5個股室,單位領導主要是局長、黨組書記、副局長、黨委委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通道縣環境保護局
- 成立時間:1986年7月
- 地點:通道縣雙江鎮城西街19號
- 人數:26人
領導成員及分工,工作機構職責,
領導成員及分工
石政國,局長,主持全盤工作;吳顏超,黨組書記,主管黨建,紀檢,分管人事;李俐麇,副局長,分管財務、宣教、工青婦和辦公室工作;吳小華,副局長,分管項目建設、管理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龔永華,副局長,分管監察大隊、監測站和生態縣創建、綜治、安全等工作。
工作機構職責
(一)縣環保局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黨的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規;擬定全縣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和環境保護技術政策並監督實施;受縣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擬定全縣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組織擬定和監督縣確定的全縣環境功能區劃。
2、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有關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組織制定全縣污染排放總量計畫;參與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和管理的有關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等工作。
3、指導和協調解決全縣重大環境問題;組織開展全縣環境保護執法活動;監督和實施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和重點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及定量考核工作;負責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組織對全縣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測性監測。
(二)環境監測站主要職責
1、對全縣各種環境要素的質量狀況進行常規監測,定期向上級站報送監測數據,編制環境質量報告書;對縣內排放污染物的單位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測,建立污染源檔案,監督和檢查各單位執行環境法規和標準的情況,為排污收費等環境管理提供監測數據。
2、完成環保主管部門為進行環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項監測任務;負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污染治理工程的驗收監測。
3、參與縣內污染事件調查,為仲裁環境污染糾紛提供監測數據。
(三)環境監察大隊主要職責
1、擬定並組織實施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排污申報登記、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核定和環境監察規章制度;指導全縣工業污染防治工作,組織實施污染源限期治理、達標排放和排污許可證等環境管理制度。
2、擬定全縣徵收排污費預算及收繳工作;建立徵收排污費台帳、管理排污費票據;負責擬定縣級污染治理項目資金使用計畫、管理環境保護專項資金。
3、負責全縣環境執法工作,組織實施污染源排污口規範化整治、污染源自動監測工作;負責對已取締關停的小型企業的鞏固和穩定工作;負責縣內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和污染糾紛的現場調查處理工作,負責答覆人大建議、政協提案。
(四)環境管理股主要職責
負責污染防治計畫、規劃編制與實施;監督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的執行及審批;負責自然生態環境管理和項目驗收。
(五)環境宣教股
負責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提升全民環保意識。
四、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8、《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9、《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
10、《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11、《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
12、《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13、《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
14、《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
15、《報告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暫行辦法》
16、《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17、《城市煙塵控制區管理辦法》
18、《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
19、《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20、《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一)廢水排污費
1、收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財政部、環保總局、經濟貿易委員會[2003]31號。
2、收費標準:0.7乘前3項污染物的污染當量之和(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的加1倍徵收超標排污費)。
(二)廢氣排污費
1、收費依據;四部委[2003]31號。
2、收費標準:0.6乘前3項污染物污染當量之和。
(三)固體廢物排污費
1、收費依據:四部委[2003]31號。
2、收費標準:冶煉、爐渣25元每噸,粉煤灰30元每噸,煤矸石5元每噸,尾礦15元每噸,危險廢物每次每噸1000元。
(四)噪聲排污費
1、收費依據:四部委〔2003〕31號
2、收費標準:超過國家標準1分貝,每月徵收排污費350元;2分貝,440元;3分貝,550元;4分貝,700元;5分貝,880元;6分貝,1100元;7分貝,1400元;8分貝以上,1760元。
六、行政許可
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登記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
2、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法律依據: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3、省級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專家資格認定。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三條;
(2)《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專家庫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4、防治污染設施的拆除或閒置許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六條
5、排污申報登記和排污變更申報登記。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七條;
(2)《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六條;
(3)《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第六條。
6、(大氣、水)排污許可證核發。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十條。
7、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發。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條;
(2)《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條。
8、放射源、進口裝有放射性同位素儀表登記。
法律依據: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二十四條。
9、放射性污染監測機構資質認定和防治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認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
10、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生產、銷售、使用許可審批。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
(2)《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六條。
11、放射性同位素轉讓的審批。
法律依據: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二十條。
12、輻射安全許可證變更審批。
法律依據: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十一條。
13、在野外進行放射性同位素跟蹤試驗批准。
法律依據: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三十六條,
14、生產放射性同位素,銷售和使用II類、III類、IV類、V類放射源,銷售和使用II類、III類射線裝置審批、頒發許可證。
法律依據: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六條。
15、進入環保部門主管的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開展參觀、旅遊審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二十九條。
16、進入環保部門的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審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二十七條。
17、外國人進入環保部門主管的自然保護區審批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一條
18、轉移危險廢物審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條
19、可用作原料的廢物進口審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條
20、固體廢物跨省轉移許可核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
21、環境污染限期治理項目竣工驗收
法律依據:
《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八條
22、環境保護撥款、貸款貼息項目竣工驗收
法律依據:
(1)《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2)《湖南省實施<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23、放射性防護設施驗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
24、放射性污染防治設施驗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
25、放射性核素排放量的批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條
26、生活垃圾處理場所、設施關閉、閒置或者拆除核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條
27、新建、改建、擴建三級、四級實驗室或者生產、進口移動式三級、四級實驗室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
法律依據: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