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法制調糾辦公室

根據通政辦發〔2011〕71號檔案精神,通道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法制調糾辦公室為縣人民政府的管理部門,正科級機構,歸口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管理。政府法制調糾辦公室是協助縣長辦理法制和調糾工作事務的辦事機構,是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參謀助手和法律顧問。縣人民政府法制調糾辦公室行政編制為5名,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2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通道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法制調糾辦公室
  • 發布單位:通道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主要職能,領導分工,行政許可項目和標準,辦理事項,

主要職能

(一)對全縣法制工作進行規劃、指導、監督、協調和服務,負責推進全縣依法行政的具體工作。
(二)審查、修改或組織起草縣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對縣人民政府重要檔案草案進行合法審查。
(三)承辦縣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解釋工作和省地方法規、省政府規章草案的徵求意見工作。
(四)指導行政執法部門改善行政執法工作;承擔行政執法監督的具體工作;協調部門之間在行政執法中的矛盾和爭議;負責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監督考評工作。
(五)辦理規範性檔案和重大具體行政行為的備案審查工作。
(六)承辦縣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
(七)組織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資格認定和發證工作。
(八)負責承辦縣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的清理、修改、廢止工作。
(九)組織開展政府發展工作的宣傳教育、理論研究和情況交流。
(十)組織、督促、指導有關部門開展縣城社會各類糾紛矛盾的調查、協調和處理工作,督促建立健全各級調處工作班子及制度;協調縣際以上各類糾紛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十一)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分工

主 任賀德平 負責縣政府法制調糾辦全盤工作。
副主任吳成懷 分管政府調糾、行政執法監督、行政決策程式建設、綜治等工作。
副主任歐陽吉第 分管規範性檔案管理、契約管理、行政複議應訴、黨務、人事、紀檢監察、計生、工青婦、財務、接待、檔案、保密、文秘、辦公室工作。

行政許可項目和標準

收費部門
收費項目
計費單位
收費標準
收費對象
收費性質
收費依據
縣政府法制調糾辦
行政執法證
每證
30
全縣行政執法機關、法律授權組織、法律法規委託組織的行政執法人員
行政性
湘價函〔2012〕46號
縣政府法制調糾辦
行政執法
監督證
每證
30
全縣行政執法機關、法律授權組織、法律法規委託組織的行政執法人員
行政性
湘價函〔2012〕46號

辦理事項

(一)行政複議受理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契約,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二)行政複議申請條件
1、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2、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
3、有具體的行政複議請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5、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
6、屬於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機構的職責範圍;
7、其他行政複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複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三)行政複議應提交的材料
1、行政複議申請書一式三份(文書附後)。被申請人是兩個以上的,行政複議申請書增加相應份數;
2、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文書或證明材料;
3、申請人有效的資格證明:申請人是公民的應當提交身份證,申請人是法人的應當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有關行政機關對該組織成立的批覆或者核准登記證明及該組織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未經依法登記或批覆、沒有主要負責人的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供共同行政複議申請人或者共同推選的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4、公民死亡後其近親屬申請行政複議的,應當提交公民死亡證明以及與死亡公民具有親屬關係的證明;
5、承受已終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複議的,應當提交承受該權利的證明;
6、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行政複議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
7、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法定申請期限的,應當提交有效的證明材料;
8、其他必要的證據材料。
(四)行政複議申請書格式: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人為公民的,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 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被申請人的名稱;
3、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4、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5、申請行政複議的日期;
(五)行政複議審理程式
1、立案
工作人員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行政複議申請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並按下列程式辦理:
(1)認為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且屬縣人民政府管轄的,填寫《行政複議案件立案呈報表》,由分管負責人審核後,報辦負責人審批立案;
(2)認為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但不屬於縣人民政府管轄的,由分管負責人審核後,報辦負責人審批;經審批同意的,由承辦人製作《行政複議告知書》並送達申請人;
(3)認為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的,由分管負責人審核後報辦負責人審簽,再報縣政府負責人審批;經審批同意的,由承辦人製作《不予受理決定書》並送達申請人。
2、辦案
(1)經批准立案的行政複議案件指定2名辦案承辦人,辦案承辦人應於收到行政複議申請書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複議答覆通知書》傳送被申請人。有與被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的,承辦人應填寫好《第三人參加行政複議通知書》,報分管負責人審簽後送達第三人。
(2)承辦人對行政複議案件進行事實的審查和證據的核對,對查明案件事實的真相承擔主要責任。
承辦人對當事人有爭議的案件事實或者認為需要進一步查證的案件事實,依法進行調查。
對涉及人數眾多群體利益案件;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等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事實和法律關係複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承辦人認為必要時,經報辦領導同意,採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3)行政複議案件審理意見,原則上須經辦務會討論。承辦人應當自立案之日起40日內,將草擬的《行政複議決定書(代擬稿)》和《行政複議案件審結報告》及證據、依據等有關材料報辦負責人。討論行政複議案件由辦負責人主持,承辦人負責報告案件的審查情況,說明所提處理意見的理由,並提出需要討論研究的問題。
辦務會討論通過的案件,承辦人應當根據討論的意見,對《行政複議案件審結報告》及《行政複議決定書》(代擬稿)進行修改、校對,確保沒有文字錯誤。
(4)承辦人自討論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修改的《行政複議決定書(代擬稿)》和《行政複議案件審結報告》及證據、依據等有關材料附在《行政複議案件結案呈報表》報辦負責人。
辦負責人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代擬稿)》和《行政複議案件審結報告》及證據、依據等有關材料之日起2個工件日內將修改的《行政複議決定書(送審稿)》和《行政複議案件審結報告》報縣政府領導審批。
(5)行政複議決定書自縣政府領導簽發後3個工作日內,由承辦人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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