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謀欺孤案,此案發生於南宋時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通謀欺孤案
- 發生年代:南宋
- 涉及人物:戴周卿
- 出處:《名公書判清明集》卷七
案件詳情
南宋年間,“陳子牧先娶戴氏,無子,立璋孫為子,既而庶生一子珉孫,年十三。再娶鄭八娘,亦無子。閱十八年,子牧、璋孫相繼而亡”。鄭八娘乃不義之人,不能撫養其子,早為婚娶,而為陳子牧之族侄陳士嗣之蠱誘,將三百餘石田業均分,自賣其田與兄鄭亨兄和戴氏之親戴周卿,繼而陳士嗣又要將其子陳紹龍立為子牧之嗣,以吞噬所剩家產,“而子牧之親子娛孫,煢然獨處日食不給”。此案為官府所審,陳、鄭、戴諸位以洪知縣曾給據為藉口,官府認為日前洪知縣只聽了一面之詞,所給也非立嗣之據,只是賣田之據,“詳觀戴周卿、鄭亨兄各人挈家,節節奸詭,全不似平常立契”,可見是趁人有不義之妻而盡襲取其家產。“陳紹龍,陳士嗣長子,照條,諸為人後者,不以嫡子”。令戴周卿之子良佐與陳士嗣均不得再干涉陳家之事,戴、鄭以欺騙手段所立之虛契,“並行毀抹,給據付鄭八娘、陳璟孫為照。陳紹龍立嗣,亦合併抹附案”。“鄭八娘不義,凶於而家,是陳子牧之罪人,仍勘杖八十”。“仍揭示縣門,令鄭八娘立視一日,使之詳昧所斷,痛自循省前非,歸與璟孫主持夫家,以舒九泉之怨憤,以厚一邑之風俗”。此種欺凌孤幼,通謀奪產之案在宋代不為少見,只是立視縣門之外的處罰方法很有奇特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