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通江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通江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通江縣人民代表大會常設機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通江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辦公地址:通江縣
歷史沿革,主要職責,現任領導,

歷史沿革

1954年7月6日至9日,通江縣召開了首屆人民代表大會,通過選舉產生的304名代表行使自己擁有的權利,聽取和審議了縣政府工作報告,選舉產生了縣長、副縣長、法院院長和本次大會更名的縣人民委員會委員,作出擁護憲法草案的決議。
自首屆縣人民代表大會召開至1979年,通江縣共召開了八個屆別計11次人民代表大會,依法選舉產生了六屆縣人民委員會、二屆縣革命委員會,依法選舉產生了出席省一、二、三、五屆人大代表和出席全國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作出了數十個相應的決議和決定,收到並處理了數百件代表議案,為通江的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發揮了應有作用。
1979年7月,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對憲法和地方組織法進行修改,決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設立常委會,這是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一個重要的發展里程碑。
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選舉法,將基層選舉由原來的間接選舉變更為直接選舉,規定直接選舉的範圍由人民公社、鎮擴大到縣一級,選民在一定的選區範圍內直接選舉縣人大代表,並由縣人大代表選舉產生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縣人民政府正、副縣長,縣法院、縣檢察院的院長和檢察長。
同年10月9日至14日,通江縣召開了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459名縣人大代表代表全縣30多萬選民的意願,在大會期間行使自己的權力,依法選舉產生了通江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自此以後,通江縣人民代表大會有了自己的常設機構—常務委員會,併名副其實地成為了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主要職責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者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三)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根據縣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
(六)監督縣人民政府、縣監察委員會、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七)撤消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和縣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八)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縣長的個別任免和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局長、主任的任免;通過任免縣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的主任、副主任和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及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縣人民政府縣長、縣人民法院院長、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或缺位時,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人選;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九)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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