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大力引進和扶持我區急需的創新團隊,加快推進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設,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指的引進對象是指具有世界頂尖水平、世界一流水平、國內頂尖水平或國際先進水平、國內先進水平,所取得的成果或正在開展的科研項目對我區產業發展有重大影響、能帶來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高層次人才創新團隊。
第二章組織機構和工作機制
第三條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統籌創新團隊的引進工作,審定年度引進工作計畫,確定引進創新團隊的層次、評審標準和資助標準,審定引進名單,研究解決引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區人才辦”)負責指導協調引進創新團隊項目實施工作。
第四條區科委具體負責引進創新團隊項目發布公告、受理、公示、簽約、監管、驗收考核、資助獎勵審核以及指導服務等工作,並做好引進創新團隊的項目評審和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工作。每年制定創新團隊引進目錄和年度工作計畫,多渠道向外公布引進計畫,集中開展評審工作,一般每年組織一次評審。
第五條區財政局負責落實引進創新團隊項目的資金預算安排,辦理專項資金撥付手續,對專項資金管理及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並對專項資金進行重點績效評價。
第六條各鄉鎮、街道負責轄區內引進創新團隊的組織推薦、日常管理和跟蹤服務工作,配合區主管部門做好引進創新團隊的調研檢查和專項資金監管等工作。
第三章申報條件和承接主體
第七條申報條件。申報評審的引進創新團隊必須具備良好的工作基礎,有特色鮮明的核心研究方向和明確的研究目標,符合我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由帶頭人和不少於4名核心人員組成,與國內外科研機構或重大項目穩定合作3年以上,學術水平在專業領域內具有明顯優勢,已取得突出成績或具有明顯的創新潛力。創新團隊帶頭人應具有較高的學術造詣,其研發能力和過往科研成果為業界公認;擅於把握產業發展前沿動態、長於創新思維,能夠把握新方向、開拓新領域;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合作精神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在團隊中能夠發揮凝聚作用。
第八條承接主體。用人單位是創新團隊引進和使用的責任主體,負責推薦擬引進人選、建設工作平台、安排崗位職務等具體工作,並為團隊項目研發及產業化提供所需的資金、場地等配套保障。用人單位應具有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和較好的經濟社會效益(用人單位是企業的,需年產值超過1億元或具有較好的成長性、擁有的核心技術已產業化並具有較大的經濟效益前景)。創新團隊也可自主在我區註冊成立公司作為申報主體,並自籌資金解決項目研發和產業化有關問題。
第四章申報和評審
第九條申報推薦。與用人單位簽訂初步引進協定或已落戶通州區並自主註冊成立公司的創新團隊,經各鄉鎮、街道審核推薦後,將申報材料提交區科委審核。
第十條申報材料。區引進創新團隊的申報單位必須填報《通州區引進創新團隊申報書》,並提供項目可行性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形式審查。區科委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重點檢查申報團隊成員的身份學歷、創新能力、合作基礎,項目的專利成果和研發進展,以及用人單位註冊信息、與團隊合作意向和近三年財務報表等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並會同有關部門對項目重複資助情況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專家評審。區科委根據團隊研究的專業領域,負責組織國內外同行技術專家對通過形式審查的申報團隊書面申報材料進行評審,重點對申報團隊的創新能力、項目先進性和產業化可行性進行評審,並提出推薦和資金資助意見。
第十三條綜合評審。由區人才辦組織區科委和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組成綜合評審委員會,負責對擬引進創新團隊進行綜合評審,形成書面推薦和資金資助意見。
第五章報批和公示
第十四條區科委根據綜合評審意見,形成擬資助名單報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研究。
第十五條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後,以區科委名義在區內媒體上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經區政府審議批准後,區科委會同區財政局按有關規定下達專項資助經費。
第六章契約簽訂和經費管理
第十七條引進創新團隊、用人單位和區科委等主管部門需共同簽訂為期5年以上的契約,明確引進團隊成員、合作項目、資金使用計畫、智慧財產權歸屬以及實施預期目標等問題,並履行契約相關責任義務。
(一)引進人才在其發表、出版的與團隊項目有關的論文、著作、學術報告中,以及在申報成果獎勵、專利等技術成果中,均應標註“通州區引進創新團隊計畫資助”字樣。專項經費資助形成的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並優先在通州區內使用。
(二)引進人才需與用人單位簽訂5年(含5年)以上工作期限的工作契約。所引進國內團隊成員應在我區用人單位全職工作,所引進的海外團隊成員應保證每年至少累計有6個月時間在用人單位工作。
第十八條對獲立項的創新團隊,我區將視團隊的層次給予相應經費資助。對於獲評定為世界一流、對我區產業發展有重大影響、能帶來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創新團隊(A類),給予300萬元的經費資助;對於獲評定為國內頂尖水平、國際先進水平的創新團隊(B類),給予200萬元的經費資助;對於獲評定為國內先進水平的創新團隊(C類),給予100萬元的經費資助。首次發放經費總額的40%,剩餘的60%按項目計畫從第3年起逐年等額支付,年度考核合格後,在下一年的第一季度下達。
第十九條對創新團隊引進工作實行獎勵制度,對於引進A類團隊的,給予引進責任主體200萬元的資金獎勵;對於引進B類團隊的,給予引進責任主體100萬元的資金獎勵;對於引進C類團隊的,給予引進責任主體50萬元的資金獎勵。
第二十條自籌資金配套保障。我區對區引進創新團隊的財政資助應遵循“用人單位投入為主,政府財政資助為輔”的原則,要求用人單位具備良好的自籌資金配套能力,且當項目申請資助額度未獲足額批准時,缺口部分由用人單位配套補足。
第二十一條對創新團隊申報各級各類科技計畫項目,在同等條件下給予重點推薦和優先資助。
第二十二條經費使用範圍。
(一)創新團隊及其用人單位負責專項資金經費的使用和管理,嚴格按照經費預算和契約規定支出範圍使用專項資金。
(二)資助經費採取專賬管理。團隊和用人單位需按契約規定的年度資金使用計畫進行費用列支,如需支付計畫外費用,須報經區科委審核同意後方可執行。變更事項由區科委報區財政局備案。資助經費主要用於項目研究、與項目相關的儀器設備購置、改善科研條件和對個人補助等,不得用於其他無關的開支,確保經費使用效益。項目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所適用的會計制度或會計準則,對項目實行專賬核算,確保專款專用。
(三)獎勵經費原則上套用於加大項目後續研發投入、改善團隊福利及項目擴產等,不得用於與團隊或項目無關的其它用途。
(四)用人單位計提管理費用不得超過項目資助經費總額的1%,其他費用支出比例不得超過項目資助經費總額的2%。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剋扣或挪用資助經費。
第二十三條融資引導。區科委督促用人單位落實團隊項目研發和產業化的融資保障,指導用人單位申報國家和市有關項目支持,引導銀行和股權投資機構以跟進貸款和股權投資等方式支持解決團隊項目產業化的後續資金問題。
第七章監管和考核
第二十四條年度匯報。引進創新團隊及用人單位每年進行一次情況信息上報,向區科委提交《通州區引進創新團隊項目實施信息採集表》;每年要對全年工作進行總結,提交《通州區創新團隊引進計畫年度執行情況報告》、《通州區引進創新團隊資助專項績效評價自評報告》,報送區人才辦、區科委和區財政局。
第二十五條日常管理。區科委會同有關部門每年組織一次項目實地考察,主要了解創新團隊的項目實施進度、項目管理、研究成果、經費使用情況、存在問題等,形成調研報告上報區人才辦。創新團隊所屬的鄉鎮、街道要加強跟蹤服務,協助其解決項目實施和人才生活等相關問題。
第二十六條項目變更。經評審入選後,創新團隊帶頭人、成員和用人單位以及研究項目,原則上不得變更。團隊帶頭人發生變更時,資助計畫自動終止。團隊個別核心成員或部分項目研發內容目標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須報區科委備案,並經區人才辦同意後方能實施。
第二十七條中期檢查。區科委牽頭組織專家對創新團隊的項目實施、項目資金投入及資助經費使用和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有關結果報區人才辦備案。中期檢查結果將作為項目結題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期滿結題驗收。項目期滿後,由區科委組織專家對創新團隊項目進行期滿評估驗收。項目引才育才、經費投入、研發、產業化、經濟和社會效益等達到或基本達到契約約定目標的,且財政資金使用符合有關規定要求的,視為驗收合格。對項目執行效果差、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財政資助經費,且經整改後仍未滿足結題要求的,視為驗收不合格,追回除合理支出費用外的相關財政資助經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創新團隊評審標準堅持動態管理的原則,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和我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由區人才辦牽頭,區科委會同區政府相關部門適時進行調整。
第三十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區人才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