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參產業高質量發展條例

通化市人參產業高質量發展條例

《通化市人參產業高質量發展條例》是為了傳承通化人參文化,提升通化人參品質,促進通化人參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條例。

該《條例》共7章、42條,分為總則、品質提升與道地性保護、品牌培育與保護、傳承與發展、監督與管理、法律責任、附則7個部分,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人參品質提升與道地性保護、品牌培育與保護、傳承與發展、監督與管理等,為通化市人參產業發展提供了重要法規遵循,為人參產業創新發展、規範管理提供了法治保障,將有力助推通化市人參產業向著千億級規模高效邁進。

2024年8月1日,該條例正式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通化市人參產業高質量發展條例
  • 實施時間:2024年8月1日
發布歷程,檔案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歷程

2024年1月4日,通化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通化市人參產業高質量發展條例》。
2024年5月29日,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通化市人參產業高質量發展條例》。

檔案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傳承通化人參文化,提升通化人參品質,促進通化人參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人參品質提升與道地性保護、品牌培育與保護、傳承與發展、監督與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人參高質量發展工作機制,研究、協調解決人參產業高質量發展的重大事項。
第四條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人參產業管理工作。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所屬的人參管理機構負責全市人參產業管理的具體工作。
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參產業管理工作。
市、縣兩級林業、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衛生健康等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人參產業發展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編制人參產業高質量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編制規劃應當根據產地內的地理位置、氣候、土壤等自然因素和文化傳承等人文因素,對產地實行分區保護;科學調整最佳化人參種植業結構,合理布局和管控人參林下和非林地種植規模。
人參產業高質量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
第六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參產業高質量發展規劃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參產業高質量發展的宣傳。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人參產業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人參文化的宣傳。
第二章品質提升與道地性保護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人參全產業鏈大數據管理平台,整合全市域內宜參地資源、種植、科研、加工、商貿、品牌、文化旅遊等信息,相關部門按職責、分板塊實施動態監管。
縣級人民政府以及各相關部門應當配合收集、整理、上傳人參產業相關信息。
第九條市、縣兩級農業農村、林業、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逐步建立統一的人參種植、加工、倉儲、流通的全過程質量可追溯體系。人參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條例相關規定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制度,如實記錄、提供台賬等可供追溯的相關信息,為人參全產業大數據管理平台提供支持。
第十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宜參用地開展普查。人參林下種植用地由市、縣兩級林業主管部門建立檔案;人參非林地種植用地由市、縣兩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建立檔案。
第十一條市、縣兩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依託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開展人參種質資源收集、精準鑑定、核心種質研究和優質資源的保護利用工作;對人參良種選育、種苗繁育、標準化種植等進行指導服務。
第十二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骨幹企業依託科研單位建立通化人參標準化種植基地、種質資源保護基地、種子種苗繁育基地,培育高產、適應性強的優良品種和地方品種,並及時採取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
基地應當設定相應標識。標明保護區域、選育種類、認定單位、建設單位等信息,接受主管部門監管和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建立完善的通化人參標準體系,提升通化人參品質。
市、縣兩級農業農村、林業等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國家、省公告的產品質量技術要求,會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單位,制定或者完善人參林下和非林地種植技術規程以及相應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的實施細則,並向社會公布推廣實施。通化人參種植應當按照技術規程和實施細則執行,加快推進人參規模化、標準化種植,大力發展綠色有機人參。
鼓勵和支持人參企業制定企業標準。
第十四條市、縣兩級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人參生產經營者掌握人參重大病、蟲、鼠、凍等危害的特點和規律,落實防控措施,提升防控水平。
人參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合理使用投入品,科學開展人參病蟲害防治。
第十五條市、縣兩級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依託科研機構、高等院校、通化人參產業專家委員會科學推進人參重茬地改良技術研究,推進人參重茬地改良,保障人參種植用地;科學推進參糧輪作技術研究,實現技術成果推廣套用,形成參糧輪作良性循環。
第十六條積極推進人參藥食同源科技研發,鼓勵、支持企業和個人與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聯合研究新技術、新工藝,開發以人參為原料的藥品、保健食品、食品、化妝品等產品,延長人參產業鏈,增加人參產品附加值。
第十七條從事人參檢驗檢測的機構和人員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從業資質資格。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依法取得人參檢驗、檢測資質資格的機構目錄向社會公告。
第三章品牌培育與保護
第十八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培育具有地域優勢和特色的人參類地理標誌品牌,鼓勵和支持人參生產經營者加強企業品牌建設。
第十九條通化人參類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專用權人應當制定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提升產品內在品質,增強標識、包裝的規範性,提高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能力。
通化人參類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專用權人應當對其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條通化人參類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專用權人應當向社會公開商標使用管理規則,明確商標的使用宗旨、條件、手續和被許可使用人的權利、義務以及應當承擔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人參生產經營者申請使用通化人參類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應當符合該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的條件、履行規定的手續、遵守使用許可協定的約定。
第二十二條人參生產經營者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未經許可,不得在其他人參類產品的包裝、宣傳上使用易與通化人參類地理標誌證明商標認證混淆的文字、圖案等標誌,以及其他誤導消費者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市、縣兩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通化人參類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保護,依法查處侵犯商標專用權和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維護市場秩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擅自使用通化人參類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標識;
(二)偽造、銷售偽造的通化人參類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標識;
(三)銷售加貼偽造通化人參類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產品;
(四)其他侵害通化人參智慧財產權的行為。
第四章傳承與發展
第二十四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在土地、資金、人才等方面制定具體措施,支持人參種質資源保護、技術改造、科技創新、節能減排、品牌創建。
第二十五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通化人參文化的保護與傳承,蒐集、研究、利用好通化人參的傳統技藝、飲食文化、民風民俗、故事傳說等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支持開展通化人參文化藝術創作和宣傳。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參美食、人參技藝大師等評選活動,鼓勵通化人參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傳承傳播活動。
農曆三月十六為通化“老把頭節”。
第二十六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對為通化人參產業高質量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人員,依法授予榮譽稱號,給予相應的獎勵。
第二十七條人參行業組織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推動通化人參產業高質量發展。鼓勵人參行業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積極推行人參種植和人參生產工藝標準化,為其成員統一提供生產資料和信息交流、技術培訓、信用建設和諮詢等服務。
第二十八條鼓勵人參行業組織和農民專業合作社按照相關標準對人參生產經營散戶進行生產指導和技術服務。
第二十九條加強人參專業技術人才的引進、培養、儲備,支持人參科學技術研究、技術服務推廣。
人參生產企業應當加強職工生產技藝培訓,有計畫地組織開展技術交流、技能競賽和業務學習等活動。
第三十條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改善金融服務,加大對人參產業發展的信貸投放。
鼓勵商業保險機構開發人參產業相關保險產品,引導人參生產經營者購買相關商業保險。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金投資人參產業,促進人參產業壯大發展。
第三十一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人參科研項目給予重點扶持。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和個人建立產學研合作機制,創新人參種植和人參生產等技術,為人參高質量發展提供技術支持。
第三十二條鼓勵和支持與食品餐飲、醫療保健、美容養生、觀光旅遊、長白山文化等相結合的人參產品銷售市場的建設和發展;引導、支持人參產業電子商務健康發展。
第三十三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注重人參產業園區建設,完善產業配套,鼓勵和扶持中小企業向人參產業園區集聚,提高人參產業競爭力。
第五章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四條人參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種植、採收、加工、倉儲檔案和銷售台賬,檔案、台賬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3年,並依法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生產經營情況。
第三十五條市、縣兩級農業農村、林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分別負責各自行業管理領域建立檔案、台賬的檢查指導,並免費提供標準文本樣式。
第三十六條市、縣兩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人參市場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行為。
市、縣兩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綜合運用質量追溯體系等方式,加強對電子商務行為的監管,依法規範人參市場秩序。
第三十七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市場誠信制度體系,督促和指導人參產品生產經營者建立健全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市、縣兩級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人參種植投入品使用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使用假冒偽劣、高毒高殘留農藥和非法添加物的行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人參產業管理服務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人參生產經營者未按要求建立、填寫人參種植檔案等可供追溯相關信息的,由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人參生產經營者未按要求建立、填寫人參產品質量檔案、經營台賬等可供追溯相關信息的,由食品藥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該《條例》的出台對於開展人參品質提升和道地性保護、加強人參品牌建設、提升人參文化傳承和發展意義深遠,讓人參種植、產銷等各環節實現了有法可依、有規可循。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