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股程式是上市公司向股東送股時應遵循的程式。即: ①上市公司董事會制定送股方案,表決通過日之後的2個工作日之內通知該公司股票掛牌上市的交易所; 7個工作日之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和交易所指定的報刊上公布董事會決議,並必須載明 “該項決定須經股東大會表決”字樣。②向股東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公告,公告日期距股東大會召開之日的間隔不應少於30天,不多於60天。
③召開股東大會審議並表決發行方案,修改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期間,公司股票停牌及復牌事宜,按其股票上市所在交易所有關規定辦理。④上市公司將有關檔案送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後,與交易所協商關於本次送股的業務安排;並在其後3個工作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和交易所指定的報刊上公布 《送股說明書》,該說明書應包括送股方案、承銷機構與承銷方式、送股辦法、股份增加後的資金用途等。⑤上市公司於除息日後15日內,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報刊和交易所指定的報刊上刊登《股東變動公告書》,載明股本變動結果。⑥上市公司在除權除息日後3個工作日內向地方人民政府、其股票上市的證券所、中國證監會呈報或補報規定的材料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