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股審批制度

送股審批制度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在1993年 《關於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暫行規定》 中規定的送股審批制度。

上市公司送股應首先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證券主管部門審核批准,然後,與證券交易所協商有關本次送股的業務安排,最後,在除權除息日後30個工作日內向地方人民政府、股票上市的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監會呈報或補足有關檔案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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