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軍人法律服務志願工作是法律服務志願者、法律服務志願組織等自願、無償向退役軍人提供公益法律服務的相關工作,是退役軍人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務院意見
2024年4月,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退役軍人工作決策部署,健全完善退役軍人公共法律服務體系,依法維護退役軍人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志願服務條例》,現就加強退役軍人法律服務志願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退役軍人工作重要論述,弘揚志願精神,遵循自願、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有序發展退役軍人法律服務志願隊伍,加強和規範退役軍人法律服務志願工作,更好運用法治手段維護退役軍人合法權益,為退役軍人工作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通過5年左右努力,各地普遍建成覆蓋城鄉的退役軍人法律服務志願工作網路,社會力量參與法律服務志願工作的機制更加健全,服務的專業化、精準化、便捷化水平明顯提升,服務保障堅實有力,服務質量不斷提高。
二、明確退役軍人法律服務志願工作內容
(一)提供法律諮詢。重點圍繞退役軍人移交安置、教育培訓、就業創業、撫恤優待、評殘評烈、褒揚激勵、擁軍優屬等涉及的法律問題,為退役軍人提供法律諮詢等服務。圍繞勞動關係、社會保險、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等常見法律問題,為退役軍人提供法律指引等服務。為有需要的退役軍人提供代擬法律文書等服務。
(二)參與矛盾化解。有序參與退役軍人信訪矛盾化解,注重從專業角度釋法明理,引導退役軍人合理合法表達利益訴求,優先通過自願和解、依法調解方式化解矛盾糾紛。調解不成的,根據矛盾糾紛性質,引導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或訴訟等途徑解決。
(三)開展法治宣傳。通過舉辦法律知識講座等形式,面向退役軍人開展有針對性的法治宣傳活動。在“12·4”國家憲法日、“憲法宣傳周”、“民法典宣傳月”、“八一”建軍節等重要節點,以憲法、民法典以及國家安全、勞動就業、社會保障、退役軍人工作領域的法律法規為重點,開展法治宣傳活動。
(四)協助司法救助。協助了解核實情況,為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申請國家司法救助,或者通過法律手段為其維護合法權益提供法律幫助。
三、完善退役軍人法律服務志願工作方式
(五)健全服務標準。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可以會同司法行政部門,結合實際制定退役軍人法律服務志願工作指導標準,明確具體要求。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可以在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為法律服務志願工作提供必要場所和便利條件,推進工作標準化、規範化。
(六)推行智慧服務。加強法律服務志願工作信息化建設,逐步打造統一用戶認證、統一服務流程、業務協同辦理、服務全程監督、質效科學評價、智慧型大數據分析研判的法律服務志願工作平台。通過小程式、快套用、APP、熱線電話等載體,為退役軍人提供線上諮詢、智慧型診斷、信息推送、代擬法律文書等服務。
(七)開展精細服務。做好法律服務志願工作規劃和服務項目設計。結合退役軍人實際需求,探索開展“選單式”法律服務。建立法律服務志願工作會商機制,強化法律服務與司法救助、心理服務協同聯動。
(八)推進均衡服務。定期組織開展“法律服務下基層”志願活動。通過對口支援、巡迴服務、交流培訓等方式,為法律服務資源匱乏地區、偏遠地區和農村地區的退役軍人提供志願法律服務。
四、加強退役軍人法律服務志願工作管理
(九)健全隊伍網路。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根據需要,依託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成立退役軍人法律服務志願隊伍。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統籌指導本地區退役軍人法律服務志願隊伍建設,市、縣兩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結合實際成立本級法律服務志願隊伍,有條件的鄉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可以在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指導下成立法律服務志願隊伍或者開展法律服務志願活動。
(十)強化服務力量。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根據實際需要,鼓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退役軍人法律服務志願工作。重點從有法律服務志願工作經歷的律師、公證員、司法鑑定人、仲裁員、人民調解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中招募退役軍人法律服務志願者。鼓勵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兩代表一委員”、退役軍人、退役軍人事務員、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從事法學教育和研究工作的人員以及法律相關專業學生等積極參與退役軍人法律服務志願活動。
(十一)嚴格招募條件。堅持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招募的退役軍人法律服務志願者必須政治堅定、品行端正、遵紀守法,具有紮實的法律專業知識、良好的身心素質,關心國防和軍隊建設,對退役軍人充滿感情。法律法規對開展法律服務志願活動有職業資格要求的,志願者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員、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人員、被開除公職的人員、被吊銷律師或公證員等執業證書人員、因違法違規曾被取消退役軍人法律服務志願者資格等人員,不得招募為退役軍人法律服務志願者。
(十二)明確招募程式。堅持自願參與和積極引導相結合,可以採取組織推薦、公開招募等方式。對於組織推薦的,應當由所在單位出具推薦意見;對於公開招募的,應當公告基本條件、招募數量、服務內容、工作方式、保障措施以及可能發生的風險等信息。申請人應當按照招募要求,如實提供身份信息、健康狀況、服務技能、服務時間和聯繫方式等個人信息。
(十三)做好權益保障。退役軍人法律服務志願隊伍可以根據需要與志願者簽訂協定,明確志願者的服務內容、方式、時間、地點、工作條件等,為志願者參與志願活動提供必要條件,解決志願者在志願服務過程中遇到的困難,維護志願者的合法權益。志願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時間和技能提供服務,按規定獲得安全教育、技能培訓、服務記錄證明,在開展法律服務志願活動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
(十四)加強思想教育。教育引導退役軍人法律服務志願者堅持正確政治方向,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我國社會主義法治,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序良俗,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牢固樹立崇軍為軍思想,以良好的法治素養、服務態度為退役軍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加強志願者職業道德建設,不斷提高退役軍人法律服務志願隊伍的社會公信力、影響力。
(十五)推進規範管理。退役軍人法律服務志願隊伍應當健全運行管理制度、志願者退出機制等,及時向所在地同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報送年度活動計畫、方案。司法行政部門配合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加強法律服務志願隊伍培訓,有針對性宣介退役軍人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不斷提高服務能力。
(十六)完善考核機制。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可以會同司法行政部門建立法律服務志願隊伍星級服務評價機制,根據志願者的服務時長、服務效果以及服務對象滿意度,進行綜合評價,努力打造精品項目,形成品牌效應。推行志願者服務記錄製度,及時、完整、準確記錄參加志願活動的信息,規範開具退役軍人法律服務志願活動記錄證明。對於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參與志願活動的,及時將相關工作記錄提供給司法行政部門。
五、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密切工作配合,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建立制度化、規範化的工作銜接機制。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法治工作機構要做好法律服務志願隊伍建設、工作協調和志願活動指導工作。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要做好法律服務志願隊伍組建以及志願者招募、管理和志願活動組織實施等相關工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可以依法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根據志願活動需要,支持法律服務志願工作運行管理。鼓勵社會資金支持退役軍人法律服務志願活動。廣泛宣傳退役軍人法律服務志願工作中湧現出的先進典型和取得的突出成效,對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