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繳腐敗犯罪資產:非定罪資產追繳實用操作指南

追繳腐敗犯罪資產:非定罪資產追繳實用操作指南

《追繳腐敗犯罪資產:非定罪資產追繳實用操作指南》是2014年2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西奧多·S.格林伯格、溫蓋特·格蘭特、琳達·M.薩繆爾、拉里薩·格雷。

基本介紹

  • 書名:追繳腐敗犯罪資產:非定罪資產追繳實用操作指南
  • 作者:西奧多·S.格林伯格、溫蓋特·格蘭特、琳達·M.薩繆爾、拉里薩·格雷
  •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4年2月
  • 頁數:253 頁
  • 定價:39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62051558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追繳腐敗犯罪資產:非定罪資產追繳實用操作指南》主要講述了,非定罪資產沒收(NCB)是追回腐敗收益的一個強有力工具,尤其是當收益被轉移到國外時,其作用更為突出。由於非定罪資產沒收可以在無需定罪的情況下對來源不明的資產進行扣押、凍結和沒收,因此當違法者死亡、逃離司法管轄區、免於起訴或者因權力過大而無法被起訴時——這些在所有嚴重腐敗案件中都很常見——非定罪資產沒收是很好的選擇。越來越多的國家或地區建立了允許非定罪資產沒收的體制,並建議將其作為區域性和多國參與的資產追回的一個工具。《聯合國反腐敗公約》(UNCAC)敦促各國考慮採取這些措施,在“違法者由於死亡、逃離、缺席或其他適當的情況下”,採取非定罪資產沒收。
  隨著對本問題的關注日益增加,考慮使用非定罪資產沒收法律的司法管轄區也相應地需要一些實用的手段。《追繳腐敗犯罪資產:非定罪資產追繳實用操作指南》便是這樣一個實用的手段。《追繳腐敗犯罪資產:非定罪資產追繳實用操作指南》是關於此問題的第一冊書,也是在被盜資產追回倡議(StAR)之下的出版物。作為沒收和非定罪資產沒收的執法人員合作的產物,《追繳腐敗犯罪資產:非定罪資產追繳實用操作指南》確定了關鍵概念——法律方面的、操作方面的以及實際方面的——這些概念為開展高效犯罪資產追繳提供了保障。通過實際經驗、案例,以及非定罪資產沒收法律節選,《追繳腐敗犯罪資產:非定罪資產追繳實用操作指南》探討736個關鍵概念。在書中還包括執法者可以使用的工具,例如案例、調查表、法庭辯護,以及沒收前計畫指導方針等。

作者簡介

  王曉鑫,法務部研究室助理研究員。從事司法外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實務與理論研究工作。著有《淺談中國國際司法協助工作的歷史與發展》、《犯罪資產分享問題比較研究》、《關於加強和改進追贓追逃工作的若干思考》、《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注入立法相關問題研究》等。

圖書目錄

我國開展追逃追贓工作的現狀(代譯序)
前言
致謝
引言
縮略語
法律資源CD-ROM附錄的
A部分理解此問題以及國際應對
1.盜竊公共資產:最嚴重的發展問題
2.全球一致同意需要通力合作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被盜資產追回倡議》(STAR)
3.非定罪資產沒收作為追回資產的工具
區別刑事資產沒收與非定罪資產沒收
在大陸法和普通法國家進行的非定罪資產沒收
非定罪資產沒收的歷史觀點和國際支持
引進沒收的適宜法律
資產追回
B部分非定罪資產沒收中的關鍵概念
基本的強制執行命令
1.非定罪(NCB)資產沒收永遠不能替代刑事訴訟
2.非定罪資產沒收案件和刑事訴訟(包括等待調查)之間的關係應當加以確定
3.當刑事起訴不適用或失敗時,應執行非定罪資產沒收
4.可適用的證據規則和程式規則應當儘可能具體清晰/30按照非定罪資產沒收規定來定義資產和非法活動
5.來源於刑事犯罪的所有資產均應按照非定罪資產沒收
6.所有類別的資產均應被沒收
7.予以沒收的資產應當定義廣泛,涵蓋各種資產價值的新形式
8.在《非定罪資產沒收法》制定之前取得的來路不明的資產應被沒收
9.政府應酌情為資產沒收制定適當的限制和政策方針
調查和保護資產採取的措施
10.政府採取的旨在調查和保護充公之前資產的具體措施必須有明確的規定
11.在沒有書面通知資產持有人之前採取的資產保護措施和調查措施必須被授權,當該通知可能妨礙司法管轄機構起訴沒收案件能力時
12.必須建立相應的機制,專門用來修正簽發的命令,該命令旨在保護、監控和出具證據,並抑制任何不利於政府的裁決,在政府重新考慮或者抗訴之前暫不下達可能導致沒收的資產超出法院管轄範圍內的任何命令
程式和證據概念
13.政府申請和索賠人答覆的程式和內容應具體規定
14.基本概念應根據法令闡釋清楚,例如證明標準(舉證責任)和可予駁回的法律推定的使用
15.凡使用積極抗辯的,針對資產沒收的抗辯,以及這些抗辯的要素和舉證責任應具體規定
16.應授權政府通過間接證據和傳聞來提供證據
17.應起草適用的法令限制法規,允許非定罪資產沒收的最大可執行性
訴訟締約方及注意事項
18.對予以沒收的財產具有潛在法定權益的主體有權被告之有關訴訟事項
19.應授權檢察官或政府機構認可擔保債權人,而不要求他們提出正式索賠要求
20.拒絕返回管轄所在地接受尚未判決的刑事指控的在逃犯,不應獲準對非定罪資產沒收程提出異議
21.倘若資產已被轉移至內幕人員,或非法活動的知情者,應授予政府宣布該資產轉移無效權力
22.被沒收資產的索賠人使用這些資產來對法院沒收行為提出異議,或者用作生活費用的程度應予以特別規定
判決程式
23.當已經下達正式通知並且資產一直無入認領,可以考慮允許缺席審判
24.當雙方同意該程式,可以考慮允許雙方當事人未經審判而同意沒收,並授權法庭進入法律規定的沒收判決程式
25.倘若政府未能取得沒收判決,明確規定索賠人可採用的任何補救措施
26.非定罪資產沒收的最終判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74組織事項和資產管理
27.明確規定有權調查和實施沒收事宜的司法機構
28.考慮派遣在資產沒收領域有特殊專長或接受過特殊訓練的法官和檢察官來處理非定罪資產沒收
29.建立相應的系統以確保資產的沒收前規劃,維護和處置迅速並有效地開展
30.建立相應的機制以確保一項有效的資產沒收行動具有可預期的、持續的以及充分的財政支持並限制在資產沒收中的政治干預/82國際合作和資產追回
31.應正確使用術語,特別在涉及國際合作時更應如此
32.應授予法院域外管轄權
33.應授權各國強制執行外國的暫行命令
34.應批准各國擁有強制執行外國沒收令的權力,並應頒布法律,最大限度地執行在國外司法管轄區的判決
35.沒收的非定罪資產應償還受害者
36.應授權政府與合作的司法管轄區分享資產或將資產歸還給合作的司法管轄區
C部分特別撰稿
非定罪資產沒收的實用操作:以瑞士為例
背景:大陸法系中的刑法
按照瑞士刑法典進行沒收
非定罪資產沒收的多邊司法互助(M1A)
基於金錢價值判決的資產返還
基於非定罪資產沒收的資產返還
英國追回腐敗收益:執法協助和私人訴訟的工具
英國的執法協助
私人民事訴訟
私人訴訟的訴訟工具
民事訴訟程式:優點和缺點
英國的資產追回策略
法律基礎
英國資產追回
培訓
優先策略
總結
睦免在獲取司法互助時的陷阱:以根息島行政區為例
根息島與英國的關係
與歐盟(EU)的憲法關係
司法體系
根息島行政區司法互助總覽
主要方面的司法互助規定的法律框架
請求書
在另一司法管轄區進行調查的證據規定
在另一司法管轄區進行起訴的證據規定
扣押處於等待沒收程式的資產
……
術語表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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