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距離自組網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近距離自組網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是 為了規範近距離自組網信息服務,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的規定。由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於2023年6月6日發布徵求意見稿,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7月6日。

意見徵詢,徵求意見稿,

意見徵詢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關於《近距離自組網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規範近距離自組網信息服務,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起草了《近距離自組網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傳送至:參考連結。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車公莊大街11號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網路管理技術局,郵編100044,並在信封上註明“近距離自組網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7月6日。
  附屬檔案:近距離自組網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
2023年6月6日

徵求意見稿

近距離自組網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規範近距離自組網信息服務,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使用近距離自組網信息服務,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近距離自組網信息服務,是指利用藍牙、Wi-Fi等信息技術,近距離即時組建網路並提供發布、接收信息的服務。
  本規定所稱近距離自組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通過開發或運營的平台、系統、套用等,提供近距離自組網信息服務的主體。
  本規定所稱近距離自組網信息服務使用者,是指使用近距離自組網信息服務發布或接收文字、圖片、音視頻等信息的主體,包括發布者與接收者。
  第三條 提供近距離自組網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和價值取向,維護清朗網路空間。
  第四條 鼓勵近距離自組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優先採用安全可信的近距離自組網技術。
  第五條 近距離自組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採取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措施,提升風險防範能力,依法處置違法信息,防範和抵制傳播不良信息,保存有關記錄,並向網信等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近距離自組網信息服務使用者不得利用該服務發布、轉發違法信息;應當採取措施,防範和抵制製作、複製、發布不良信息;接收到違法和不良信息的,不得轉發,有權向網信等有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第六條 近距離自組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規定,要求近距離自組網信息服務使用者提供真實身份信息。
  第七條 近距離自組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應當以顯著清晰的方式提供發布者和接收者之間的配對確認功能;每次配對需經發布者和接收者確認並同意,未經雙方同意,不得默認自動配對。
  第八條 近距離自組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應當提供接收者關閉接收、選擇接收、黑名單自動拒絕等接收功能,並默認設定為關閉接收狀態;在提供選擇接收服務時,應當綜合考慮傳輸速度、用戶需求等情況合理設定接收時長,超過接收時長後自動切換至關閉接收狀態。
  第九條 近距離自組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未經接收者同意,不得默認提供快照、縮略圖等概要信息預覽功能。
  第十條 近距離自組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應當提供使用提示和風險提示等功能。
  第十一條 近距離自組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設定便捷投訴舉報入口或提供投訴舉報渠道,及時受理和處理關於近距離自組網信息服務的公眾投訴、舉報。
  第十二條 近距離自組網信息服務使用者不得實施侵入網路、頻繁發起連線、竊取網路數據等行為,不得對依法開展的無線電業務造成有害干擾。
  第十三條 近距離自組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在發生危害網路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處置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及時報告。
  第十四條 近距離自組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上線具有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新技術、新套用、新功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安全評估。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整改,直至消除相關安全隱患。
  移動應用程式分發平台應當對安全評估情況進行核驗。
  第十五條 鼓勵和指導網際網路行業組織建立健全近距離自組網信息服務行業準則,引導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十六條 網信部門、工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會商通報等工作機制,依據職責對近距離自組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對存在問題的近距離自組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開展專項督查。
  第十七條 近距離自組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配合網信部門、工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工作,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數據等支持和協助。
  第十八條 近距離自組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違反本規定的,由網信部門、工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依據職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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