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田間試驗網上審批工作規範

《農藥田間試驗網上審批工作規範》是農業部2010年發布的規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藥田間試驗網上審批工作規範
  • 發布時間:2010-12-6
  • 文號:農辦農133號
  • 發布單位:農業部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農藥田間試驗網上審批工作規範(試行)
農林水利

法規內容

農藥田間試驗網上審批工作規範(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做好農藥田間試驗網上審批工作,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和便民服務水平,根據《農藥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辦事指南》和《農業部行政許可網上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所稱農藥田間試驗網上審批,是指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和條件,行政許可申請人通過農業部農藥行政審批服務系統(http://nyyyw.agri.gov.cn,以下簡稱農藥審批系統)報送農藥田間試驗許可申請材料,農藥行政許可審查機關通過農藥審批系統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受理、審查與決定。
第三條本規範適用於依託農藥審批系統從事農藥田間試驗許可審批工作的農業部有關司局、農業部農藥檢定所、省級農藥檢定(管理)機構及農藥行政許可申請人。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省級農藥檢定(管理)機構主要負責接收本轄區行政許可申請人網上報送的農藥田間試驗申請許可事項,對申報的電子材料和紙質材料進行核實並初審。初審同意的,將電子材料連同紙質材料報送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
第五條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主要負責接收行政許可申請人或省級農藥檢定(管理)機構網上報送的農藥田間試驗申請許可事項,進行形式審查、受理、交轉農業部農藥檢定所進行技術審查,並將農業部審批結果回復行政許可申請人。
第六條農業部農藥檢定所主要負責接收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大廳網上交轉的農藥田間試驗申請許可事項,並進行技術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並在農業部批准田間試驗許可後制發批准證書。
第七條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根據農業部農藥檢定所的審查意見提出審批方案,報經部長審批後辦理批件,轉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告知行政許可申請人。
第三章 申請類別
第八條無需提交紙質申請材料的類別:
(一)相同產品;
(二)擴大使用範圍、改變使用方法、變更使用劑量;
(三)衛生用農藥。
第九條需要提交紙質申請材料的類別:
(一)新農藥或新農藥登記保護期內農藥;
(二)新製劑(新劑型、新混配製劑、新藥肥混配製劑、劑型微小最佳化、新含量、新滲透劑或增效劑與農藥混配製劑)。
第四章 辦理程式
第十條行政許可申請人登入農藥審批系統,輸入用戶名和密碼(即企業申報電子標籤時使用的用戶名和密碼)後,填報申請表單,上傳相關附屬檔案並提交申請。
對需要紙質申請材料的,境內行政許可申請人在提交網上申請後,須通過農藥審批系統列印填寫完整的申請表,連同其他紙質材料於10個工作日內一併報送所在轄區的省級農藥檢定(管理)機構。未按時提交紙質申請材料的,將予以退回。
境外行政許可申請人按上述有關規定直接向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提交申請,報送材料。
第十一條省級農藥檢定(管理)機構收到行政許可申請人提交的許可申請後,在15個工作日內按申請類別進行初審。
初審內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國家農藥管理有關法規和政策;申請人資質及基本信息審查;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產品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安全性;產品含量梯度是否符合規定;試驗區域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對無需提交紙質申請材料的農藥田間試驗網上申請,初審通過的,應在1個工作日內將電子材料發至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書面初審意見經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每月集中上報農業部農藥檢定所備案;初審未通過的,應通過農藥審批系統及時退回申請人並詳細說明理由。
對需要提交紙質申請材料的農藥田間試驗網上申請,在收到紙質及電子申請材料後進行初審。初審通過的,應在1個工作日內將電子材料發至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通過農藥審批系統列印書面初審意見,並經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加蓋公章後,在5個工作日內連同紙質申請材料一併報送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初審未通過的,應通過農藥審批系統及時退回申請人(含紙質申請材料)並詳細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收到網上申請後,在3個工作日內按申請類別進行受理審查。
審查內容主要包括: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申請人資質及基本信息審(復)核;申請田間試驗的農藥是否符合國家禁限用規定;產品名稱、劑型的規範性審查。
對無需提供紙質申請材料的農藥田間試驗網上申請,審查通過的,進行網上受理,通過農藥審批系統發至農業部農藥檢定所;審查未通過的,通過農藥審批系統退回申請人並詳細說明理由。
對需要提交紙質申請材料的農藥田間試驗網上申請,在收到紙質及電子申請材料後進行審查。審查通過的,進行網上受理,並列印辦理通知書,連同紙質申請材料於當日一併交轉農業部農藥檢定所;審查未通過的,通過農藥審批系統退回申請人(含紙質申請材料)並詳細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收到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交轉的網上申請後,在規定時限內(無需提交紙質申請材料的類別40個工作日,需要提交紙質申請材料的類別60個工作日),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技術審查和專家評審,提出審查意見,並通過農藥審批系統報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同時報送紙質農藥登記審批單。
審查內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產品的科學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安全性;產品的套用技術;是否具有試驗風險和防範措施;申請材料和數據是否真實可信。
第十四條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收到農業部農藥檢定所報送的審查意見後,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批方案報部長審批,並將審批結果通過農藥審批系統反饋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同時將紙質農藥登記審批單眼饋農業部農藥檢定所。
第十五條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根據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反饋的審批結果,在1個工作日內進行辦結處理,並通過農藥審批系統反饋申請人。
第十六條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根據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反饋的審批結果,在10個工作日內製作、傳送農藥田間試驗批准證書。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十七條行政許可申請人應如實填報申請材料,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行政許可申請人通過農藥審批系統註冊獲得的用戶名及密碼登錄使用系統,也可本著自願的原則,向農業部指定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申請使用數字登錄使用系統。註冊用戶名及密碼通過系統管理員審核後生效。數字證書申請要求按照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省級農藥檢定(管理)機構、農業部農藥檢定所、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及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應根據使用許可權進行農藥審批系統操作,規範各流程運行,確保網上審批工作有序開展。
第二十條省級農藥檢定(管理)機構、農業部農藥檢定所、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及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以及使用數字證書的行政許可申請人,應妥善保管數字證書及其密鑰,數字證書載體丟失或密鑰失控、變更證書所有人身份信息時,應及時通知電子認證服務機構,由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撤銷或變更其數字證書。因數字證書所有人管理不善所造成的後果均由所有人承擔。
第二十一條農藥田間藥效試驗網上審批事項的受理、辦理、辦結情況,納入農業部行政許可電子監察系統,實施全過程監督。
第二十二條不得通過農藥審批系統從事以下活動:
(一)製作、複製、傳播非法信息;
(二)非法入侵農藥審批系統,竊取信息;
(三)違反規定,擅自對農藥審批系統中的數據和應用程式進行增加、刪除、修改和複製等;
(四)未經授權查閱他人許可信息;
(五)冒用他人名義進行審批操作;
(六)故意干擾農藥審批系統暢通;
(七)從事其它危害農藥審批系統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本規範的農藥田間試驗網上審批工作人員,由其所在單位對其提出批評;情節嚴重或造成重大損失的,由農業部辦公廳給予通報批評,並限期整改;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本規範的農藥行政許可申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到取消網上申請資格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規範由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