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用運輸車安全基準

農用運輸車安全基準是農用車輛使用的安全要求與基準,在1993年5月13日以公安部令第12號發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76號》:2004年9月3日,《農用運輸車安全基準》(公安部令第12號)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用運輸車安全基準
  • 頒布時間:1993年05月13日
  • 實施時間:1993年05月13日
  • 頒布單位:公安部
  • 廢止時間:2004年9月3日 
全文,檔案廢止,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與暢通,特制定本基準。
第二條 本基準所稱農用運輸車分為三輪農用運輸車和四輪農用運輸車兩種。
三輪農用運輸車是指發動機為柴油機,功率不大於7.4KW,載質量不大於500kg,最高車速不大於40km/h的三個車輪的機動車。
四輪農用運輸車是指發動機為柴油機,功率不大於28kw,載質量不大於1500kg,最高車速不大於50km/h的四個車輪的機動車。
第三條 本基準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農用運輸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核發準予上道路行駛號牌與行駛證的技術標準。
第二章 三輪農用運輸車
第四條 車輛的認定標記
(一)商標或廠牌標誌應設在車身前部易見部位。
(二)車輛金屬銘牌應標明廠牌型號、發動機型號、發動機功率、總質量、載質量、出廠編號、出廠年月和廠名,並固定在易見部位。
(三)發動機、底盤的編號應分別列印在發動機氣缸體和車架易見部位,字型高度應大於7mm。
第五條 駕駛室只準乘坐駕駛員一人。
第六條 載質量按審定的噸位核定。
第七條 車輛外廓長、寬、高分別不大於4m、1.5m、2m。
第八條 車輛空載狀態時,左右側傾穩定角應大於25°。
第九條 發動機起動性能應良好,運轉正常,熄火裝置有效,便於操作。
第十條 轉向系
(一)方向把應操縱輕便靈活,不得有擺振、阻滯或其他異常現象。
(二)轉向系應有轉向限位裝置,向左或向右最大轉角均不得超過45°。
(三)轉向系各部位應安裝牢固,鎖止可靠,無裂紋和其他損傷,轉向時各部件不得發生刮碰。
(四)最小轉向圓直徑不大於7m。
第十一條 制動系
(一)應有獨立的行車和駐車制動操縱裝置。
(二)車輛空載狀態,車速20km/h,在附著係數為0.7的平坦水泥或瀝青路面上進行緊急制動時,踏板力不大於700N,制動距離應不大於4m,跑偏量不大於80mm。
用檢測制動力設備檢驗制動效能時,承載軸的制動力應大於軸荷的60%;左右制動力差不大於軸荷的8%。
(三)駐車制動裝置應能使車輛空載時在20%的坡道上穩定停放。
用檢測制動力設備檢驗駐車制動效能時,在車輛空載狀態下制動力應不小於整車質量的20%。
第十二條 照明、信號裝置、儀裝及其他設備
(一)應有前照燈、前位燈、後位燈,轉向燈、制動燈、號牌燈和反射器等裝置。
(二)前照燈遠、近光可以變換,近光要防眩目。
(三)前照燈遠光燈的發光強度不小於8000cd。
(四)應有發電機、蓄電池、電流表等設備和儀表。
(五)喇叭聲級在車前2m,離地面高1.5m處測量為90至105db(A):
(六)各種照明、信號裝置、儀表應安裝牢固,工作可靠。
第十三條 其他
(一)車輛的任何部位不允許有使人致傷的尖銳突起物。
(二)車輛前端應有安全架。有駕駛室的,其高度應高出駕駛室;無駕駛室的,其高度應高出駕駛員座墊平面0.8至1m。
(三)車輛應有前後號牌安裝架。有駕駛室的,前號牌安裝架應設在駕駛室正面;無駕駛室的,前號牌安裝架應設在車廂正面右側。後號牌架應安裝在車架後面中間或左側。
(四)駕駛室擋風玻璃套用認證合格的安全玻璃,並有自動刮水器。
(五)駕駛操縱件應布置合理,保證駕駛員正常操作。
(六)左右各設定一面後視鏡。
(七)發動機動力傳動裝置應設定安全防護罩。
(八)輪胎型號應與載質量相匹配;前輪胎花紋深度不得小於3mm,後輪胎花紋深度不得小於2mm。
(九)車廂、車架、車橋、懸架、輪轂、輪輞等部件無開焊、裂紋;鉚釘、螺栓應齊全並聯結可靠。
(十)車身應無掉漆、鏽蝕現象。
(十一)除後視鏡外,其他部件不得超出車身。
第十四條 車輛排放及噪聲應符合國家標準。
第十五條 車輛使用年限不得超過5年。
第三章 四輪農用運輸車
第十六條 車輛的認定標記
(一)商標或廠牌應設在車身前部易見部位。
(二)車輛金屬銘牌應標明廠牌型號、發動機型號、發動機功率、總質量、載質量、出廠編號、出廠年月和廠名,並固定在易見部位。
(三)發動機和底盤編號應分別列印在發動機氣缸體和車架易見部位,字型高度應大於7mm。
第十七條 駕駛室前排座乘坐兩人的,座位長度應不小於1200mm;駕駛室後排座乘人,每一人座位寬不小於400mm。
第十八條 載質量按審定的噸位核定。
第十九條 車輛外廓長、寬、高分別不大於5.5m、2m、2.5m。
第二十條 發動機起動性能應良好,運轉正常,熄火裝置有效。
第二十一條 轉向系
(一)方向盤設在左側並轉動靈活,操作輕便。方向盤自由行程不大於30°。
(二)轉向輪不得有擺振或其他異常現象。轉向系應有自動回正能力。轉向時各部件不得發生刮碰。
(三)最小轉向圓直徑不大於11m。
(四)前輪側滑量不大於5m/km。
第二十二條 制動系
(一)有獨立的行車和駐車制動裝置。
(二)行車制動應採用雙管路制動。
(三)車輛在空載狀態,車速30km/h,在附著係數為0.7平坦的水泥或瀝青路面上進行緊急制動時,踏板力不大於600N,制動距離應不大於6.5m,跑偏量不大於80mm。
用檢測制動力設備檢驗制動效能時,空載狀態下,前、後軸的制動力應分別不小於前、後軸軸荷的60%,左右輪制動力差應分別不大於前、後軸軸荷的5%和8%。
(四)駐車制動裝置應能使車輛空載時在20%的坡道上穩定停放。
用檢測制動力設備檢驗駐車制動效能時,車輛空載狀態下制動力不小於整車質量的20%。
第二十三條 照明、信號裝置、儀表和其他設備。
(一)前照燈、前位燈、後位燈、轉向燈、制動燈、號牌燈、反射器等裝置的數量、位置、光色應符合國家標準。
(二)前照燈應有遠、近光變換性能,近光要防眩目。
(三)前照燈遠光燈的發光強度應大於10000cd。
(四)應有發電機、蓄電池、電流表、車速表等設備和儀表。
(五)喇叭聲級在車前2m,離地面高1.5m處測量為90至105db(A):
第二十四條 其他
(一)車輛的任何部位不允許有使人致傷的尖銳突起物。
(二)駕駛室內部各操縱件應布置合理,保證駕駛員正常操作。
(三)駕駛室擋風玻璃套用認證合格的安全玻璃,並有自動刮水器。
(四)左右各設定一面後視鏡。
(五)車輛後懸應不大於軸距的55%。
(六)除後視鏡外,其他部件不得超出車身。
(七)空載靜態時,左右側傾穩定角應大於35°。
(八)輪胎型號應與載質量相匹配。左右輪胎花紋應一致,前輪胎花紋深度不得小於3mm,後輪胎花紋深度不得小於2mm。
(九)後車輪為單胎。
(十)貨廂、車架、車橋、懸架、輪轂、輪輞等部件無開焊、裂紋,鉚釘、螺栓應齊全並聯結可靠。
(十一)車身無掉漆、鏽蝕現象。
(十二)車輛前面保險槓右側有號牌固定位置,車架後面中間或左側有號牌安裝架。
第二十五條 車輛排放及噪聲應符合國家標準。
第二十六條 車輛使用年限不得超過8年。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基準所指不大於或不小於均含本數。

檔案廢止

2004年9月3日,《農用運輸車安全基準》(公安部令第12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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