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合作化運動史

農業合作化運動史

文摘

1.一個重要的決議關於山西農業合作社問題的爭論剛剛結束,經毛澤東倡議,在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主任陳伯達的主持下,1951年9月,全國第一次互助合作會議在北京召開。除中共中央西南局因忙於土地改革而沒有派人參加外,其餘各中央局和山東分局及部分省委有關負責人參加了會議。為籌備這次會議和起草《中共中央關於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草案)》(以下簡稱《決議(草案)》),陳伯達連續幾次召開座談會,參加座談會的主要是華北局的部分領導幹部和政策研究室的部分工作人員。陳伯達將座談會的情況向毛澤東作了匯報。毛澤東在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後,對如何起草《決議(草案)》作了指示。根據毛澤東的指示,陳伯達起草了《決議(草案)》的初稿,然後拿到座談會上逐條宣讀。座談會上有人提出,沒有農業機器能不能實現集體化?陳伯達根據毛澤東對這個問題的見解回答說,手工勞動的農業生產合作社大致相當於資本主義工業的工場手工業階段。又有人問:農民在農業生產上的合作與資本家在工場中僱工經營是不是一回事?陳伯達說,兩者雖有不同,但在手工勞動這一點上是相似的。

基本介紹

  • 書名:農業合作化運動史
  • 作者:羅平漢
  • ISBN:9787211046621
  • 頁數:382
  • 定價:19.30元
  • 出版社:福建人民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4-4
  • 裝幀:平裝
  • 開本: 21.2 x 15.2 x 3 cm
內容介紹,目錄,

內容介紹

《農業合作化運動史》主要內容: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後,我國廣大農村普遍實行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從形式上似乎回復到了農業合作化前的個體經營狀態,於是有些人便發出了“早知今日,何必當初”的感概,甚至認為當年的農業合作化運動根本就是不必要的,是多此一舉。
農業合作化運動史
其實,以包產到戶為基本特徵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與農業合作化以前的人體農業是有本質區別的。這就是作為農村主要生產資料的土地,合作化之前它是個體農民私有的;而包產到戶之後只是經營方式由集體生產變為農民個體勞動,土地的所有權仍是集體的,農民與集體是一種承包關係。當年農業合作化的目的,就是要將主要生產資料的私人占有改變為合作化運動的成果,而是合作化事業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的發展和深化。

目錄

一、構想
1.“本本”的啟示與蘇聯的借鑑
2.革命勝利前夕的構想
3.土地改革後的新情況
二、爭論
1.東北富農問題的爭論
2.山西農業合作社的爭論(一)
3.山西農業合作社的爭論(二)
三、起步
1.一個重要的決議
2.早期農業合作社的典型
3.初級社的基本特徵
四、糾偏
1.“集體化的好處說不完”
2.出現急躁冒進偏向
3.“從民眾的實際要求出發”
五、加快
1.“總路線一翼”
2.“言不及義”之批評
3.加快發展
六、“停、縮、發”
1.大發展中出現新冒進
2.生產力“暴動”
3.“停、縮、發”方針
4.浙江“砍社”風波
七、反“右傾”
1.合作化速度之爭
2.批評“小腳女人”
3.修改規劃
4.“農業合作化的一場辨論”
八、一本書
1.從“怎樣辦”到“高潮”
2.“雞毛確實要上天了”
3.按語——合作化指導思想
九、實現合作化
1.掀起合作化高潮
2.實現初級合作化
3.集體農莊——最早的高級社
4.高級計大潮
5.實現高級合作化
十、鞏固
1.新問題和新矛盾
2.整頓合作社
3.包產到戶的興起
4.退社風潮
5.“兩條道路大辯論”
結束語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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