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基因棉花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規定》2011年9月6日以農業部公告第1643號公布,根據2015年4月29日農業部令2015年第1號修訂。該《規定》共11條,自2011年10月7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之日前已取得轉基因棉花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且有效期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至2012年10月7日屆滿的企業,其許可證的有效期自動延展至2012年10月7日,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的有效期在2012年10月7日前屆滿的,該企業轉基因棉花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以安全證書的有效期為準。
9月18日,農業部修訂並發布《轉基因棉花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規定》,將於2016年10月18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轉基因棉花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規定
-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 類別:規章
- 發布時間:2011年9月6日
- 修訂時間:2015年4月29日
- 修訂文號:農業部令2015年第1號
- 施行時間:2011年10月7日
部令
修改信息
修改決定
一、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1年8月22日農業部令2011年第3號公布)
將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驗資報告或者申請之日前1年內的年度會計報表及中介機構審計報告等註冊資本證明材料複印件”修改為“營業執照複印件”。
將第十七條第二項修改為:“營業執照複印件”。
刪除第十八條第三項。
二、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2006年3月27日農業部令第62號公布,2013年12月31日農業部令2013年第5號、2014年4月25日農業部令2014年第3號修訂)
將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草種管理辦法(2006年1月12日農業部令第56號公布,2013年12月31日農業部令2013年第5號、2014年4月25日農業部令2014年第3號修訂)
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轉基因棉花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規定(2011年9月6日農業部公告第1643號公布)
將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驗資報告或者申請之日前1年內的年度會計報表及中介機構審計報告等註冊資本證明材料複印件”修改為“營業執照複印件”。
將第六條第二項修改為:“營業執照複印件”。
規定
第二條 轉基因棉花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農業部核發。
第三條 申請領取轉基因棉花種子生產許可證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註冊資本不少於3000萬元;
(二)生產的品種取得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並通過品種審定;生產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種子,還應當徵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
(三)具有完好的淨度分析台、電子秤、置床設備、電泳儀、電泳槽、樣品粉碎機、烘箱、生物顯微鏡、電冰櫃各1台(套)以上,電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萬分之一)1套以上,扦樣器、分樣器、發芽箱各2台(套)以上,pcr擴增儀、酸度計、高壓滅菌鍋、磁力攪拌器、恆溫水浴鍋、高速冷凍離心機、成套移液器、酶標儀、洗板機、凝膠成像系統各1台(套)以上;檢驗室150平方米以上;
(四)有倉庫500平方米以上,曬場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應的種子乾燥設施設備;
(五)有專職的種子生產技術人員、貯藏技術人員和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各3名以上;有專職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人員1名以上;
(六)生產地點在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批准的區域內,無檢疫性有害生物;
(七)符合棉花種子生產規程以及轉基因棉花種子安全生產要求的隔離和生產條件;
(八)有相應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防範措施;
第四條 申請轉基因棉花種子生產許可證,應當向審核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轉基因棉花種子生產許可證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複印件;種子檢驗等設備清單和購置發票複印件;在生產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種子檢驗室、倉庫的產權證明複印件;在生產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曬場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協定)複印件,或者種子乾燥設施設備的產權證明複印件;計量檢定機構出具的涉及計量的檢驗設備的檢定證書複印件;相關設施設備的情況說明及實景照片;
(三)種子生產、貯藏、檢驗技術人員資質證明及勞動契約複印件;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人員情況說明和勞動契約複印件;
(四)種子生產地點檢疫證明;
(五)品種審定證書複印件;
(六)生產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種子,提交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證明;
(七)種子生產安全隔離和生產條件說明;
(八)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複印件;
(九)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防範措施說明;
(十)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轉基因棉花種子生產許可證申請者已取得轉基因棉花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免於提交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材料和種子貯藏、檢驗技術人員資質證明及勞動契約複印件,但應當提交轉基因棉花種子經營許可證複印件。
第五條 申請轉基因棉花種子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註冊資本不少於3000萬元,固定資產不少於1000萬元;
(二)經營的品種取得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並通過品種審定;經營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種子,還應當徵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
(三)有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第三項和第四項要求的種子種子檢驗設施設備、倉庫、曬場或相應的乾燥設施設備;有營業場所300平方米以上,種子加工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1噸/小時以上,配備棉籽化學脫絨設備;加工廠房500平方米以上;
(四)有專職的種子加工技術人員、貯藏技術人員和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各3名以上;有專職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人員1名以上;
(五)有相應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防範措施;
(六)經營區域在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批准的區域內;
(七)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請轉基因棉花種子經營許可證,應當向審核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轉基因棉花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種子檢驗、加工等設施設備清單和購置發票複印件;種子檢驗室、加工廠房、倉庫的產權證明複印件;曬場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協定)複印件,或者種子乾燥設施設備的產權證明複印件;計量檢定機構出具的涉及計量的檢驗、包裝設備的檢定證書複印件;相關設施設備的情況說明及實景照片;
(四)種子檢驗、加工、貯藏等有關技術人員的資質證明及勞動契約複印件;專職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人員情況說明及勞動契約複印件;
(五)品種審定證書及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複印件;經營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轉基因棉花種子,還應當提交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證明;
(六)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防範措施說明;
(七)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審核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並簽署審核意見上報核發機關。審核時,應當對營業場所、加工倉儲設施、檢驗設施設備進行實地考察並查驗有關證明材料原件。
核發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發工作。核發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進行實地考察。符合條件的,發給轉基因棉花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並予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八條 轉基因棉花種子生產許可證編號為“__(x)農種生許字(x)第x號”,“__”上標註“g”,第一個括弧內為發證機關簡稱,第二個括弧內為首次發證年號,第三個號碼為四位順序號。
轉基因棉花種子經營許可證編號為“__(x)農種經許字(x)第x號”,“__”上標註“g”,第一個括弧內為發證機關簡稱,第二個括弧內為首次發證年號,第三個號碼為四位順序號。
第九條 轉基因棉花種子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同時不得超出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規定的有效期限。
第十條 轉基因棉花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的其他事項,按照《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1年10月7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之日前已取得轉基因棉花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且有效期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至2012年10月7日屆滿的企業,其許可證的有效期自動延展至2012年10月7日,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的有效期在2012年10月7日前屆滿的,該企業轉基因棉花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以安全證書的有效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