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土地轉讓,軍用土地權屬的轉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軍用土地轉讓
- 釋義:軍用土地權屬的轉移
軍用土地轉讓,軍用土地權屬的轉移。
軍用土地轉讓,軍用土地權屬的轉移。出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1990年4月20日頒發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條例》。釋義明確規定:不論數量多少,凡軍隊地產向地方有償轉讓或無償移交的,或者利用軍用土地與地方、港澳...
一、“軍隊房地產”,是指由軍隊管理、使用的土地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以及林木。“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數量較大的;出賣、轉讓軍事禁區房地產的;出賣、轉讓給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將非法所得揮霍的;造成嚴重...
軍用土地所有權屬國家,使用權屬軍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侵占軍用土地。用地單位及個人有管理、保護軍用土地的責任和義務,不準擅自變賣、丟棄、破壞、轉讓、出租、出借、兌換軍用土地及改變其用途。軍隊因建設需要用地時,可依照國家和...
《關於從嚴規範軍用土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是2014年9月23日,由總後勤部印發的從嚴規範軍用土地管理的檔案。總則 後勤部發文從嚴規範軍用土地管理 要求嚴控土地轉讓、嚴控新劃增劃售房區、嚴控新征土地 北京9月23日電 總後勤部日前...
軍用土地使用權,軍用土地使用單位依法享有的使用軍用土地獲得利益的權利。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軍用土地使用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向當地縣以上人民政府辦理登記註冊,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後,即享有依法使用該土地的權利。
部隊和軍事院校如要轉讓空餘的土地,按照國家財政部、國家土地局、總後勤部的〔1993〕財綜字第159號檔案《關於軍隊有償轉讓空餘軍用土地有關問題的通知》辦理。(七)對開發改造區域內按規劃要求綜合開發配套的公建設施用地(學校、居民委...
第十七條 解放軍駐昆部隊因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以劃撥土地使用權為條件,與地方合作建房、合資合作辦企業等),引起軍用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移的,用地單位須按照財綜字第159號檔案《關於軍隊有償轉讓空餘軍用土地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持...
為了保證和促進軍隊移交企業的穩定與發展,省政府決定對移交企業在辦理土地和房產變更登記收費方面給予優惠,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各級財政、國土、房地產和規劃部門應根據軍隊向省政府劃轉房地產的檔案,為軍隊移交企業辦理產權登記和變更...
(七)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無力繼續開發,又不具備轉讓條件的土地;(八)經批准轉用徵用後需要進行儲備的土地;(九)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政府收購的土地;(十)轉讓地方後改變為經營性用地的原軍用土地;(十一)為公共利益或實施...
關於加強軍隊空餘土地轉讓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131)(2007年1月31日)對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有關問題的復函(132)(2005年11月1日)關於軍用土地轉讓有關問題的復函(133)(2005年9月20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土資源部關於對《...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更名處理土地使用權問題的函 (2001年10月22日)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股權轉讓涉及土地使用權變更有關問題的批覆 (2004年5月31日)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軍用土地轉讓有關問題的復函 (2005年9月20日)國土資源部...
第八條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以後單位和個人土地使用權的確定,按國家《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確認。第九條對軍用土地擅自出租、轉讓、非法買賣,尚未到市土地管理局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的,暫不確定其土地使用權。經按國務院...
第二部分 軍用土地合作開發理論與實務 第一節 軍用土地合作開發模式 第二節 軍用土地合作開發法律關係 第三節 軍用土地合作開發契約效力 第四節 軍隊房地產的產權產籍制度 第五節 軍用土地轉讓許可制度 第六節 軍用土地管理中的審批...
二十五、軍用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進行商業開發嗎?有哪幾種轉讓方式?二十六、土地使用權轉讓後轉讓人已經簽訂的房屋預售契約如何履行?第七章合作開發房地產契約糾紛 一、什麼叫合作開發?二、合作開發房地產契約效力如何認定?三、土地使用權...
軍用土地證,國家頒發給軍隊的土地使用權證書。軍用土地證,國家頒發給軍隊的土地使用權證書。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條例》,軍用土地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向當地縣以上人民政府辦理登記註冊,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並...
(十一)轉讓地方後改變為經營性用地的原軍用土地;(十二)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收購的土地;(十三)其他需要儲備的土地。第八條凡本辦法規定應當儲備的土地,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申請市儲備中心收購,不得擅自轉讓或開發。第九條儲備土地前,...
軍事設施用地 軍事設施用地指直接用於軍事目的的設施用地。歷史沿革 由自然資源部(國土)發布的土地利用現狀分類規定了了土地利用現狀的總則、分類與編碼。其中,軍事設施用地屬於特殊用地地類下的二級用地。
軍隊房地產管理包括軍用土地管理、營區管理、營房管理、設施設備管理和產權產籍管理五項內容。軍用土地管理實行三項基本制度:軍隊建設項目用地實行計畫管理制度,軍用土地實行用途管制制度,軍用土地轉讓實行許可證制度。營區實行規劃、劃區管理...
第十五條 利用軍隊房地產開發,不論數量多少,一律報總後勤部審批;涉及軍事設施安全保密、影響軍事設施使用效能或妨礙軍事活動正常進行的,報總參謀部、總後勤部審批;房產產權和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外商的,報中央軍委審批。第十六條 上報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規定出借軍隊房地產或者擅自改變軍用土地用途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擅自出租、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的,依照前款規定...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 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土地用途 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 綜合用地的界定和出讓年限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 土地使用權抵押 股權轉讓和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區別 填海造地涉及的海域使用權和土地使用權的銜接 軍用土地轉讓的模式 閒置...
第二條 條例所稱土地、房屋權屬,是指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第三條 條例所稱承受,是指以受讓、購買、受贈、交換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第四條 條例所稱單位,是指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軍事單位和社會團體...
六、本目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土地管理局頒布的《劃撥用地項目目錄》同時廢止。用地目錄 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的用地 1.辦公用地 2.安全、保密、通訊等特殊專用設施。軍事用地 1.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的指揮工程、作戰工程。2.營區...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體經營者以及其他個人(以下統稱單位和...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的辦公室(樓),教學的教室(教學樓)、實驗室、操場、圖書館、食堂、學生宿舍,醫療的門診部、住院部,科研的試驗場、實驗樓,以及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直接用於辦公...
納稅人未出具契稅完稅憑證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有關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第十六條 契稅減征或免徵範圍:(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
納稅人未出具契稅完稅憑證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有關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第十六條 契稅減征或免徵範圍:(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