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機防護法

軍機防護法:中華民國時期關於保護軍事機密的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軍機防護法
  • 頒布時間:1932年12月17日
  • 發布單位:南京國民政府
  • 發布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中華民國時期關於保護軍事機密的法規。1932年12月17日南京國民政府公布。共13條。對危害軍事機密的犯罪行為及其刑罰作了規定。根據該法,危害軍事機密的犯罪主要有兩類。一類針對涉及軍事機密的訊息、文書、圖畫或物品。包括:泄露、交付或公示因職務而知悉或保管的軍事機密;因刺探、收集而取得的軍事機密;明知為軍事機密而泄露、交付或公示;以暴力強迫他人交付或竊取軍事機密;刺探、收集或藏匿非職務上所應知悉或保管的軍事機密。另一類針對要塞堡壘、軍港、軍營、軍械場庫等國防處所、建築物。包括:未經允許或以詐術取得允許,而進入或留滯其內;竊取、搶奪槍械或其他爆炸物品,秘密或強行進入其內;未經允許或以詐術取得允許,測量、攝影或描繪有關國防處所、建築物。在刑罰方面,違反該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一律剝奪公民權利,視情節分別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並可處以沒收財物、罰金等。在作戰區域、戒嚴區域內,由犯罪地或距離犯罪地最近的最高軍事機關對此類案件進行審判,判決經中央最高軍事機關核准後,方可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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