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工電子計量技術機構建立認定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軍工電子計量技術機構建立認定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信息產業部
  • 發布日期:2006年12月13日
  • 實施日期:2006年12月13日
基本內容,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第三章 審查與批准,第四章 變更與延續,軍工電子計量技術機構建立認定實施細則,

基本內容

軍工電子計量技術機構建立認定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
本《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為信息產業部2006年12月13日以“信部科[2006]733號”形式發布
軍工電子計量技術機構建立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軍工電子計量技術機構建立認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防計量監督管理條例》、《信息產業部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及其條件、程式、期限規定(第一批)》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軍工電子計量技術機構的建立認定實施行政許可。未獲得軍工電子計量技術機構許可的單位,不得從事軍工電子行業計量檢定工作。
第三條 軍工電子計量技術機構建立認定根據軍工電子計量技術能力布局和發展需要,併兼顧電子信息產業的需要擇優確定。
第四條 軍工電子計量技術機構建立認定行政許可工作按信息產業部規定的範圍分步實施。
第五條 信息產業部負責軍工電子計量技術機構建立認定管理工作。
信息產業部設定軍工電子計量技術機構建立認定辦公室(以下簡稱許可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六條 申請建立軍工電子計量技術機構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遵守國家和軍工電子有關計量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3、具有軍工電子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適用於新申請計量機構的單位);
4、具備國防軍工三級以上計量技術機構資格;
5、在某個專業計量測試能力領先,或所在地區軍工電子計量技術機構屬空白確實需要建立的;
6、質量管理和技術要求滿足GJB 15481《檢測實驗室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第七條 申請單位應當填寫《軍工電子計量技術機構申請書》一式二份,並附電子文本,同時提交以下證明檔案及材料:
1、申請單位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複印件);
2、軍工電子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複印件);
3、申請軍工電子裝備科研生產許可時提交的保密資格證書(複印件)或軍工主管單位(部門)保密部門出具的保密能力證明;
4、電子二級或者國防軍工三級以上計量技術機構證明(複印件);
5、本單位持有最高計量標準器具情況表及測試能力情況表;
6、 單位計量機構人員組成情況及持證情況等;
7、計量技術機構組織結構圖、資源、環境配備圖等;
8.實驗室認可證書(複印件),或質量手冊及程式檔案。
第八條 申請單位在報送申請材料時,應採取一定的保密措施。
第九條 信息產業部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單位。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沒有告知申請單位的,視為受理。

第三章 審查與批准

第十條 軍工電子計量技術機構建立認定評審按《軍工電子計量技術機構建立認定評審標準》執行。信息產業部組織專家進行審核,根據需要進行現場評審。
第十一條 信息產業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行政許可的決定。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信息產業部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信息產業部做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向申請單位頒發軍工電子計量技術機構許可證書(以下簡稱許可證書),並在國防軍工電子行業和信息產業內公布。
第十三條 信息產業部做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單位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信息產業部組織專家進行材料審查和現場評審所需時間不得超過二個月,並依法不計算在信息產業部的審批期限內。
第十五條 許可證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法人單位名稱;
2、註冊地址;
3、機構名稱;
4、開展計量檢定的專業範圍;
5、發證時間和有效期限;
6、發證機關。
第十六條 許可證書由信息產業部統一印製。

第四章 變更與延續

第十七條 許可證書的有效期限為五年,被許可單位在有效期內,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書面向信息產業部提出變更申請。
第十八條 信息產業部依據被許可單位書面變更申請,按不同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第十九條 許可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四個月前,向信息產業部提出延續申請。逾期不提出延續申請的,許可證書有效期屆滿自行廢止。
第二十條 信息產業部根據被許可單位的申請,在有效期屆滿前做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做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被許可單位每年對從事計量檢定情況至少自檢一次,並將自檢結果報信息產業部。信息產業部採取抽查的方式,對被許可單位從事計量檢定情況進行檢查,履行監督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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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工電子計量技術機構建立認定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軍工電子計量技術機構建立認定工作,根據《軍工電子計量技術機構建立認定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申請建立軍工電子計量技術機構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當遵守本實施細則的規定。
第三條 軍工電子計量技術機構建立認定根據軍工電子計量技術能力布局和發展需要,同時兼顧電子信息產業的需要,擇優確定。
第四條 軍工電子計量技術機構建立認定行政許可工作按信息產業部的要求按計畫實施。
第五條 信息產業部負責軍工電子計量技術機構建立認定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
1、制定軍工電子計量技術機構建立認定行政許可工作的政策、規章;
2、負責軍工電子計量技術機構建立認定的受理、審查、批准、發布等工作。
第六條 信息產業部設定軍工電子計量技術機構建立認定行政許可辦公室(以下簡稱許可辦公室),許可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
1、編制軍工電子計量技術機構行政許可的有關檔案;
2、受理軍工電子計量技術機構的申請,負責申請資料的形式審查,組織專家進行檔案審核和現場評審,提出批准的建議;
3、對取得軍工電子計量技術機構行政許可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提出暫停、撤銷軍工電子計量技術機構的建議;
4、受理許可證書的變更、延續等申請工作;
5、建立、管理有關檔案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七條 申請單位按部《軍工電子計量技術機構建立認定管理辦法》和本細則的要求,提出軍工電子計量技術機構建立認定的申請。
第八條 申請單位應當採取一定的保密措施,將申請材料報送許可辦公室。申請材料包括《軍工電子計量技術機構申請書》(見附屬檔案)一式二份和電子版檔案,以及相關證明檔案及材料。
第九條 許可辦公室接收申請材料時,按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1、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許可範圍的,不予接收;
2、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申請單位當場更正;
3、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當場或者在接收材料後五日內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要求。
第十條 申請單位應按計畫要求將補正材料交許可辦公室。
第十一條 許可辦公室在接收材料後五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初審。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許可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的,且符合規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信息產業部軍工電子計量技術機構建立認定受理通知書》;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予受理,出具《信息產業部軍工電子計量技術機構建立認定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十二條 逾期申請資料不齊未告知的,或未作出是否受理決定的,自申請資料收到之日起視為受理。
第三章 審查與批准
第十三條 軍工電子計量技術機構建立認定行政許工作採取檔案審核和現場評審的方式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檔案審核和現場評審按照《軍工電子計量技術機構建立認定評審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許可辦公室根據申請單位具體情況,選定有關專業的專家組成評審組。評審組由一名組長和若干名成員組成。
第十五條 評審組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2、具有較高政治思想素質,從事十年以上計量工作經驗,熟悉軍工電子計量行業相關政策和專業,了解電子計量發展。
第十六條 為保證評審工作的公正性,對評審組成員的選擇堅持迴避制度。
第十七條 評審組的職責:
1、按照《軍工電子計量技術機構建立認定管理辦法》、本實施細則和《軍工電子計量技術機構建立認定評審標準》等規定,進行檔案審核和現場評審,形成評審意見,並報許可辦公室;
2、保證評審工作的客觀、公正、透明;
3、對申請單位的相關材料負有保密責任。
第十八條 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其職責:
1、制定評審計畫,分配和調整評審工作任務;
2、主持評審會議;
3、全面負責評審工作質量;
4、起草評審意見及報告,並提交許可辦公室。
第十九條 評審組成員的職責:
1、在評審組組長分配的評審範圍內進行評審,並對其評審結果負責;
2、根據評審結果,對申請單位承擔的專業領域內計量檢定、校準能力提出意見;
3、將評審意見整理成書面材料,提交評審組組長。
第二十條 在做出行政許可決定的過程中聘請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檔案審核和現場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但一般不得超過兩個月。
第二十一條 許可辦公室對審核及評審資料進行整理,提出是否予以許可的建議,報部批准。
第二十二條 信息產業部準予行政許可的,向申請單位頒發軍工電子計量技術機構許可證書(以下簡稱許可證書),並在國防軍工電子行業和信息產業內公布。
第二十三條 信息產業部不準予行政許可的,向申請單位出具《信息產業部不予軍工電子計量技術機構建立認定決定書》,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軍工電子計量技術機構許可證書中計量專業技術能力範圍,按無線電、時間頻率、電磁、幾何量、熱學、力學、化學、光學、聲學、電離輻射劃分。
證書設附表,列出具體的計量技術能力範圍。
第二十五條 許可證書的編號方法
第四章 變更與延續
第二十六條 被許可單位在有效期內,其法人名稱、註冊地址發生變更的,應在三十日內向許可辦公室提出變更申請,申請資料交許可辦公室。由許可辦公室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式進行核實,符合條件的,換髮證書。
第二十七條 被許可單位法定代表人變更時應向許可辦公室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被許可單位的計量技術能力變更時,將變更申請和相關材料報許可辦公室,經審查核實後,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八條 被許可單位應在許可證書有效期屆滿四個月前,向許可辦公室提出延續申請。
信息產業部在有效期屆滿前進行審查核實並做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符合的,辦理延續手續;不符合的,不予延續,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九條 被許可單位逾期不提出延續申請的,許可辦公室提出撤銷的建議,報部審批後,予以撤銷,許可證書有效期屆滿後自行廢止。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被許可單位每年應對軍工電子計量技術機構的工作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報許可辦公室。信息產業部採取抽查的方式,對被許可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依法被撤銷行政許可的單位,一個月內將證書、公章等交回許可辦公室,辦理註銷手續。
自撤銷許可證書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信息產業部科技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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